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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2980页

人充赏外,本犯人并本村耆保、亲邻、里正、户长、书手、干系典押等,并当决配,令、佐除名,永不录用。其妄破税物,并于犯人并耆保、亲邻、里正、户长、书手及干系
官典处均摊填纳。」
真宗咸平二年八月,诏:「诸道州府检覆逃户物产,委寔别无情弊,不得更将逃户名下税物均摊,令见在人户送纳。」
景德三年正月,诏:「缘边长吏招携逃(名)[民]民:原作「名」,据《长编》卷六二改。,如有复业者,特免三年税租差徭。」
大中祥符四年八月二十日,诏:「如闻滁、和等州颇有流民,宜令转运使倍功安抚。」
天禧四年六月,殿中丞杨日严言:「民有倚典膏腴腴:原作「雨」,眉批:「雨,疑腴」。按作「腴」是,咤改。、抛下瘠薄之地抱税逃移者,自今若来归业,请令先承认旧逃(簿)[薄]田,方得收赎前来待典土田。如已有人请射本户逃田,即元倚典田土亦不以多少,止许请射人收赎,并归一户,永为永业。如请射人不及收赎,即勒见佃人莳,其本主更不得收赎。」从之。
仁宗天圣四年九月,诏:「逃户经十年已上归业者,未得立定税额。候及三年,于旧税额上特减五分,永为定式。」先是,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赦书,应请射逃户十年已上田土者,特立此条以优之,而逃亡复业者(及)[反]不预其例。至是,上封者请比附而条约之矣。
六年四月十二日,遣使安抚河北,咤降 牓晓谕逃民,与放今年夏秋税租及借贷粮种,令各归农业,权免诸般差科,乡县不得追扰。
二十五日,命使臣于都门里置场,给散河东州军流民,人支米二斗,旬日约支数十万石而止。
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诏:「天下逃户田土经十年已上,见今荒闲者,限一百日许令归业。限满不来,许人请射。其归业
并请射人户,并未得立定税额,及(应令)[令应]副差徭。(侯)[候]及五年,于旧额税赋上特减八分,只收二分,永为定额矣。」
二十三日,诏:「前令逃田经十年已上,许本主归业,及诸色人(诸)请佃,(米)[未]得立定税额。虑其间有侵耕冒佃年深者,将来别致争讼,及见有税产人户故抛自己田产,却来请佃逃田,以图侥幸,须议特行条约:自今侵耕冒佃者,候 到,限五日陈首,据陈首后来耕到熟田顷亩,于元税额上止纳五分。如本主限内归认,给付本户,依此分数纳税。若有辄抛自己田产,妄作逃移请射逃田者,许人论告,科违制之罪,押归旧贯供输,所请逃田给告人。请射逃田者,并具析户下有无田土税数析:原作「拆」,眉批:「拆,疑析。」当是,据改。,于请射簿内名下注凿。乡县耆保不切觉察,并从制违失科罪。」
八年二月,荆湖北路转运使张保雍言:「荆南府监利县民有请射淳化五年逃田者,本县以其田大中祥符八年尝有民请佃,后来未满十年,不该天圣二年赦文减放税额。(令)[今]详其田自淳化五年至今,三十余年荒闲,显是业轻税重,无人承佃,中间虽曾有人请射,未尝耕垦输税,裁四个月,复即逃去。若无条约,虑启弊源。欲令应请射远年逃田,如中间虽曾有人请佃便却逃走者,须经起纳税赋一年或二年已上,方许理后来逃走日月。若未及一年复逃者,止理原逃年月。」从之。
明道二年三月十四日,知安州刘楚言:「本州岛旱歉三年,流亡者八千八
百余户,检详(绍)[天]圣编 ,应咤灾伤逃户,限半年许令归业,免一料催科。又明道元年十一月甲戌敕书:『京东、江、淮南灾伤州军流移人户,各令归业,免夏、秋两料税赋。』(令)[今]流亡之人已出 命,虑富室(疆)[强]户肆为兼并,贫弱者归业无期,必恐州县户口咸耗。欲望申限半年,优免徭赋。」诏:灾伤之地,悉如楚奏,特展半年,许流人归业,免两料差徭赋税。
宝元二年八月十七日,河东(郡)[路]转运司言:「陕西及晋、绛州人值旱,分房往河北,已令州军应系有河去处,不收渡钱,店舍寓止不取宿直。」诏流民经过诸处,公、私渡钱,随身将带盘缠见钱合收税者,并与放免,许寓止宫蹑、寺庙。
庆历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咤西事科配及拣乡兵逃移未复业者,其令所在招集之。」
五年三月,德音:「咤灾伤逃移,限一年令归业,与免三料催科及支移折变折:原作「拆」,据下文改。。不咤灾伤逃移,限半年,与免一料支移折变。」
皇佑元年正月,诏:「河北水灾,流亡甚众,其存者又无种食,方春东作,宜令三司支钱二十万贯下转运司市谷种,分给中等已下户。其令、佐能招辑流亡及劝课耕种,候秋成日,皆考寔以闻。」
六月,诏河朔流民之复业者,其蠲租赋二年。
五年六月,诏:「河南、北比年灾伤,流民未复,州县长吏有能招辑劳 者,安抚、转运司条具能否以闻。」
闰七月,诏:「广南经蛮寇所践而逃民未复者,限一年复业,乃免两料催科,及蠲其差役三
年。」
至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诏:「访闻饥民流移,有男女或遗弃道路,令开封府、京东、京西、淮东、京畿转运司应有流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