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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2957页

月二十七日,开封少尹虞燮言:「去岁诸路水灾,今夏二麦大稔,秋田倍收。一岁之熟,未足以尽补疮痍,尚虑监司、州县例行催科累年之欠,乞行约束。」从之。
十月十九日,诏:「两浙连年灾伤,今岁方始丰熟丰:原作「豊」,据同书食货五九之一七改。,应积欠不得一并催理,并限三年带纳。」
十二月十六日,监察御史周武仲言:「淮甸旱暵,蒙付以使事。赈济莫急于钱米,而州县往往无之,望依淮南许依邻近发义仓充拨支遣,并京西路汝、(颖)[颍]等州灾伤放免租税指挥,豪民大姓有愿出积粟者,乞藉其名,酬以官爵,其次与免差科一次。所在系官山林塘泺有可推以利民者,乞暂绝其禁,听饥民采食。其利商旅般运,应邻近路分及沿江州军载斛米舟车,并乞与免沿路力胜钱,堰闸、关津不得谷留。」从之,仍许通一路义仓兑拨支给。其流移地分如合放免租税,并合依条,内豪民出粟,不得抑勒。
二年八月二十日,知寿春府侯益言:「臣昨缘去岁秋田旱灾,曾具奏乞依政和七年正月二十六日指挥,许客人于丰熟去处兴贩
米斛丰:原作「豊」,据同书食货五九之一八改。,前来灾伤去处出粜,与免沿路力(升)[胜]税钱。后来本府夏麦收成,其上件指挥已行住罢。今岁秋田复又旱损,欲乞依宣和元年十二月十六日指挥行下。」从之。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睦州及管下应避贼者,令所在官司多亏存恤,借与官屋、僧舍居住。内有不能自存之人,依条赈济,疾速施行。」
六年七月九日,诏:「两浙州县人户积欠常平及围田钱、米,元降指挥展限三年起催,今已限满。访闻本路春夏水潦害民田,民至流徙,已令将赈粜官米拯济艰食。所有积欠及围田钱米,特更展限一年,候丰熟日丰:原作「豊」,据同书食货五九之二○改。,依条催理。」
八月十九日,诏:「两浙路州县违法闭籴,邀阻客人,米价翔踊。仰提刑、廉访体究水灾去处,令常平司赈济。州县闭籴邀阻,速令禁止。」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制:「应河北、京东、河东路民户曾被劫掠或焚烧庐舍,委州县多方安集,早令着业,与免诸般差科二年。」
同日,南郊制:「访闻外路夏秋之间,阴雨积水,占压民田,或河防溃决,冲注乡村,县官坐视,并不措置。如措置有方,实有劳效者,保明以闻,当议特功旌劝。」
钦宗靖康元年六月十四日,知磁州赵将之言:种师中兵溃,有被伤之人疲曳
道路甚多,臣已随宜措置出暝招收,权置一医药院收管医治。如臣一州所医,已二百余人,切虑别路州郡尚多有之。乞下诸州,将重伤者每人支绢一疋、钱一贯,轻伤人半支,并以系省钱物充,仍委守臣当官给付。依已降指挥,将(诏)[招]到溃散人并发上边应援太原外,有被伤未堪驱使人,并且令逐州医治,候平愈日,逐旋结队发遣。」从之原书天头注云:「『从之』下有《宋朝大事记》一条」。。以上《续宋朝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应遭金人杀戮,暴露遗骸无人认者,许所在寺院埋瘗,每及一百人,令所属勘验,给降度牒一道。」四年八月十八日德音、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九月十五日赦、二年六月十二日赦、九月四日赦、四年九月十五日赦、九年五月五日赦、十一年三月五日德音同此制,但或以百人度僧一人,或二百人度僧一人,或致祭黄箓水陆,或比折紫衣师号。
九月十六日,诏曰:「访闻陕西至京及诸路有亡殁战士遗骸,不曾收瘗,功以连岁兵革,暴露转战,使士卒流离道路,朕甚悯之。仰三省行下诸路措置掩瘗,疾速施行。」
三年六月十二日,都省言:「渡江之民,溢于道路,其饥饿者无饮食,疾病者无医药。」诏令淮南、江、浙转运司量给钱米赈给,其病患者差官医治,务要实惠及民,不管少致失所。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应士庶家属有被驱虏脱归之人,令所在存恤,量给钱米,于寺院安泊,审问亲属所在,差人津发前去。」
四月二十八日,上谕辅臣曰:「朕闻明州遭寇焚爇,不余片瓦,井邑丘墟,使民骨肉离散,囊橐罄竭。朕力不能救,心甚悯之。可将已桩管米七千余石,令守臣均给城下人户庐舍被焚者,少助窘乏。」
十月十八日,诏:「诸处流移百姓所在孤苦无依者,并仰越州安泊赈济,务在全活全:原作「令」,据同书食货五九之二二改。。其有不幸死损者,收敛瘗藏,并如近降指挥施行。」原书天头注云:「脱《咸淳毗陵志》一条。」
绍兴元年五月二十五日,权发遣南康军甄采言:「本军经贼马之后,遗骸不啻万人。近降德音,每收瘗过一百人,给度牒一道。缘今来数多,乞每三百人降度牒一道,共乞降度牒二十道。其过多数目,亦只劝谕童行并力收瘗。」从之。
六月七日,尚书省言:「切闻平江以北流尸两岸,遗骸颇多,乞下逐州差官一员,立限收拾埋瘗。」诏:「平江府须管日近掩瘗尽绝,令每及二百人,给度牒一道。本路提刑司检察,或尚有暴露去处,按劾闻奏。」
十月二十三日,诏:「越州城内遗火,延烧民舍屋不少,致贫民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