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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2955页

检放。其孤贫不济户,仰提举司广行赈济。如物价增长,即速以常平米平价出粜。」
十二月十四日,诏:「户部差官 刷合出卖及无用故纸,具
数关送开封府造纸袄,遇大寒,置历给散在京并府界无衣赤露之人,每年依此,既不得将中用文字一例 刷。」
五年四月十六日,诏蠲两浙水灾人户租税。
大蹑二年三月三十日,诏:「西京城内外日近庶民疾疫稍多,虑阙医药,有失治疗,宜下有司依近例疾速修合应病汤药,差使臣管押医人自三月末旬后,于京城内外遍到里巷看诊给散,要拯救疾苦「要」字前疑脱一「务」字。,仍速施行。」又诏令大蹑库支钱一万赴开封府,令就差散药使臣并逐厩地分使臣,每日量数支给,应死亡贫乏不能葬者,人给钱两贯,小儿一贯。
八月十九日,工部言:「邢州奏:鹿下埽大河水注鹿县,本县官、私房屋等尽被渰浸。」诏:「应今来被水漂溺身死人户,并官为埋葬,每人支钱五贯文,买衣衾、版木,择高阜去处安葬,不得致有遗骸。其见在人户,即依放税七分法赈济施行。如有孤遗及小儿,并送侧近居养院收养,候有人认识及长立十五岁,听从便。内有人户尽被漂失屋宇或豹物,仍许依七分法借贷,不管却致失所,仍具埋葬、赈济、居养、存恤次第事状闻奏。」
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诏:「冀州宗齐镇被水身死人户,并为官埋葬,人支钱五千,择高阜安葬,不得致有遗骸。其见在人户,却依放税七分法赈济。孤遗及小儿,并送侧近居养院收养,候有人识认及长立十五岁,听逐便。内人户尽被漂失屋宇或豹物,仍许依七分法借贷,仍具巳埋葬、赈济、居养、存恤次第以闻。仍仰本路提刑司各那官前去点检赈恤,务要均济。」
九月六日,诏:「东南路比闻例有灾伤,斛踊贵,可下诸路监司仰依实检放秋苒分数,仍依条推行赈济。」
十一月十二日,诏:「东南诸路应今岁旱灾地分,人户放税及五分以上者,本户税租苒役条限满日,特与展限一季;支移者,仰转运司相度那融就近;折变者,量与宽减施行。」
十二月十六日,诏:「秦、凤、阶、成州灾伤人户税赋已权行倚阁阁:原作「合」,据同书食货五九之八改。,候至丰岁催理丰:原作「豊」,据同书食货五九之八改。,疾速施行。」
四年正月十八日,诏:「闻福建去年夏秋少雨,禾稻薄熟,兼见行赈济,两浙并不通放米船过海,深虑向去民食妨阙。可指挥两路放令福建贩米海船从便贩粜,以补不足,不得仍前阻节。」
政和(五)[元]年正月二十三日,诏:「户部上诸县灾伤,应被诉受状而过时不收接若抑遏,徒二年,州及监司不觉察,各减三等法。」从之。
五月十二日,诏:「二麦将成,秋谷继作,深虑州县不恤民情,妄有科差。如见均占役使者,实时放散。如有谷违,帅臣、监司按祭。」
三年正月二十日,尚书省言:「检会近降赦恩,访闻开德府清丰县去年六月七日曾被旱伤人户丰:原作「豊」,据同书食货五九之九改。,其间有不知条限,致被诉不及。可令所属勘会诣寔,特与依检放灾伤人户减免均籴指挥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十日,诏:
「时雪苦寒,道路阻滞,常平仓米、麦以衮合价钱二等出粜,硬石炭每秤减价十钱。」
十二月六日,诏以诸路时雪稍多,道路艰阻,贫寒细民于法不合居养之人,如委实贫乏不能自存,亦合权行存恤救济,令诸路提举常平司更切多方存恤居养。仍许不限人数支给米豆,及仰逐司以常平米粟量行减价二分出粜。
四年四月六日,诏:「饶州、南康军知通并先次(充)[冲]替,令歙州疾速取勘,并本路提举官令江东提刑司取勘,并具案闻奏。」以江东么旱艰食,并不陈请措置,至是,提举司分析以闻,故有是命。
六年二月十七日,福建路提举常平黄静言:「建州浦城知县饶遇岁遇民饥浦:原作「蒲」,据《宋史》卷八九《地理志》改。饶遇岁:同书食货五九之九作「饶兴」,未详孰是。,能劝诱民户赈粜,乞功赏典。」诏迁一官。
七月十九日,淮南路转运司言:「淮河水泛涨,濠、寿、楚、泗河道与邻近民田为一渰浸,州城缘此斛斗不入,细民不易。淮东、西州军见桩管提举司斛斗三十六万余石,欲依元价出粜,救济被水细民。」从之。
九月二日,诏:「在都日近遗火,被烧人户见赁官地屋,与放赁直两季。」
十一月三日,诏:「两浙州军秋水害田,物价翔踊,以州邻路粒米丰贱丰:原作「豊」,据同书食货五九之一○改。,辄禁米斛出界者,以违御笔论。」
七年七月六日,诏:「熙河、环庆、泾原地震旬日,坏城壁楼橹、官私庐舍,民覆溺死伤者众,宜速修治城壁,朝廷给其费,仍遣使抚恤军民。」
十二月十六日,诏:「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官不奏本路灾伤,特降两官冲替,令本路提刑司具合降官姓名申尚书省。今后不实时闻奏,重寘于法。仍令刑部遍下诸路州军并监司。」时臣寮上言:「河北自祁、赵州以南至邢州邢:原作「刑」,据同书食货五九之一○改。、磁、相,上下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