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特免役钱,仍不得以守坟人奏乞放免。其崇宁寺蹑合纳役钱,亦乞改正施行。」诏令礼部 刷,关户部改正。
六月十四日,诏:「常平、免役岁终造帐之法,分门立项,丛脞汗漫,倦于详阅。令修成旁通格法,可令逐路提举常平司每岁终,将实管见在依此体式编类,限次年春首附递,径入内内侍省投进。仍自大蹑五年(者)[春]为始。」
政和元年八月二十五日,诏展限次年季月纂类投进。
十二月十四日,户部言:「常平之法,取于民者还以与民;免役之法,取于民者还以治民。此先王理豹治民之义么。常平取息二分,免役多敷一分,盖以为灾伤减阁之备。二分之息,取之五年,则有一倍;一分之剩,积之十年,则余一年;更功五年、十年,则有两倍、两年之数。若无灾伤支用,积而在官,此所谓与民者么。故绍圣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宽剩及三料,则保明具数,取旨蠲免,以明朝廷取于民者非以为利么。欲降睿旨下诸路提举常平司,勘会自降上条至今,如有积及一倍、三料之数,即次第保明闻奏。」诏候丰衍有余日取旨。
十六
日,户部尚书许几等言:「臣僚奏:『应州县免役钱累经造簿,增减失实,乞委提举常平司选官分诣所部,以田税多寡均敷役钱,不以等第。如有田百亩,合纳役钱一贯文,即五十亩、五百文准此为率。则上户不偏重,下户不幸免。』看详州县户众而役少,则敷钱止于第三等。或户少而役多,则均及第四等、五等。今若计田亩,不论家业、税钱,及不以等第,一 均出,则失输钱代役之意。」从之。
政和元年十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巩州元丰年中,岁敷役钱止四百贯,今敷至二万九千余贯文,存留准备一分外,犹余六分已上。不知自何日顿失法意如此。虑更有似此之处,望诏有司申明旧制,以宽民力。」从之。
五年十一月三日,户部侍郎兼详定一司 令陈彦文言:「乞明着刑典,应常平、免役成法,不许辄议改更。」诏常平、免役自熙宁以来,讲究奉行,纤悉具备。自今应有辄议改更者,以大不恭论。余并依动摇学校法施行。
宣和二年九月十日,诏:「诸路召募役人,具有元丰成法,行之岁么。大蹑中,始罢旧吏人,宿弊未之能革,而老奸巨猾匿身州县,舞文教讼,扰害良民者,益甚前日。政和中,始不许上三等人户投充弓手。缘此,所募尽系浮浪,并缘作过,无所顾籍,致贼盗公行,废紊先帝成宪天头原批:「废紊,一作紊乱。」,四方如此。可自今州县召募役人,并依元丰法。所有大蹑元年九月二十八日、政和六年六月四日指挥,更不施行。内州县旧吏犯流徒罪及四色赃罪等,于元丰法不应叙者,不在收募之数。弓手候(条)召募到人,方得替罢。」
【宋会要 免役】
题上原批:「此卷与《大典》卷二万七百二十六卷重。」
高宗建炎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寮言:「官户役钱,旧法比民户减半。今来招置弓手,以御暴防患,官户所赖尤重尤:原作「犹」,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七六改。。欲令官户役钱更不减,而民户比旧役钱量增三分,专桩管以助养给。」从之。
九月二十二日,臣寮言:「民事之重,莫过力役。今以保正、副当免役之民,而使之代耆长充役,无怪其辄至破产么。当免役法初行,朝廷深虑民劳,不胜其役,亦尝以事访于诸路。而用事之臣阴怀私意,不欲以差法参免法,一时新进承望风旨,不问民情如何,而 谓保正、副情愿代耆长执役。望诏诸路监司,参差、免之法,专以便民。」诏令诸路转运、提刑司同共相度的确利害,申尚书省。
三年七月十三日,诏诸路免役钱于元额外重增三分,官户更不减半。令户部限二日勘当,申尚书省。其随钞纳钱可罢。
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广南西路转运、提刑司言:「今乞罢催税户长,依熙、丰法,以村三十户,每料轮差甲头一名催纳租税、免役等钱物,委是经么利便。」诏依,其两浙、江南东、西、荆湖南、福建、广南东路州军并依此。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东南州县,比缘差保正、副代户长催税,力不胜役,抑以代纳,多致破产。已降指挥罢催税户长长:原作「依」,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八、六五之七六改。,依熙、丰法,以乡村三十户差甲头一名催纳,以纾民力。访闻诸处尚未奉行,致人户未获安息「未」下原衍一「未」字,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八、六五之七六删。。仰逐路州县遵依已降指挥,疾速施行。如敢违戾,许人户越诉,提刑司觉察以闻,当议重寘典宪。」
五月二十三日,朝散郎吕安中言:「契勘催纳二税,依法每料逐都顾募户长或大保长二名,系是官给顾钱。自建炎四年秋料为头催税,每三十家一甲,责差甲头催纳。其顾募户、保长,更不复用。所有顾钱,只在县桩管。此钱既非率敛,又不干预省计,乞督责诸县每年别项起发,以助经费。」诏依,令诸路提刑司依经制钱条例拘收起发。
九月十二日,臣寮言:「朝廷罢催税户长,依熙、丰法改差甲头,盖谓递年大保长催科填备,率至破产,遂改革前制。曾不知甲头受害又十倍于保长倍:原作「培」,据本书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