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从之。
七日,又言:「诸处申乞造簿。缘近降朝旨,五等簿不得旋行改造。盖虑纷然推排,别致搔扰。按《元佑令》,人户物力贫乏,所输免役钱虽未造簿,许纠决升降。今但推行旧条,咤其纠诉,略行升降,则已与造簿无异。」从之。
八日,又言:「乞下府界、诸路监司约束州县官吏,据见役人名数,逐色立定合支雇食钱。如此,旧法果合增损,即明具利害,于法内闻奏。」从之。
十七日,左司谏翟思言:「看详役法所申请天下郡县敷出免役钱,不许重造簿均定,止用元丰旧簿。如有不均,(人)[许]纠决,免致搔扰。又所出钱各随州县,不得通一路。其旧曾通用者,仍以均定。见皆有未安。」诏送看详役法所。
十八日,诏府界、诸路坊郭乡村簿书年限未满应改者,如所排等第粗可凭用,即依今月七日所降朝旨施行。如全然不可凭用,于今来敷钱妨碍,即许不候年限,申举提举司相度改造。
二十三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申明诸路,减宽剩役钱。」从之。
二十六日,三省言:「见今比较盐事、看详役法、措置豹利之类,名目不一,虽各已置局行遣,缘官属多是兼领,于职事未能专一。今已置重修编 所,除官长可以兼领外,只于删定官内量添员数,令专一看详中外利害文字,并从朝廷选差。」从之,仍不拘资序,节次选补,不得过六员。
九月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乞下诸路,并依元丰条,以保正长代耆长,甲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从之。
十三日,以左朝奉郎陆元长、右朝奉郎程端、左宣德郎李深、剑南西川节度推官张行并充编 所看详利害文字,专详役法。
十五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应诸路旧立出等高强无比极力户,合出免役钱一百贯已上者,每及一百贯,减三分。」从之。
同日,左朝请郎黄庆基言:「乞立法,应蠲减役钱,并自三百
已下。如宽剩更有羡余,则减至五百已下。」诏送户部看详役法所。
二十八日,诏:「人户以豹产妄作名目隐寄,或假借户名,或诈称官户之类避免等第科配者,各以违制论。内官员仍奏裁。减免役钱者,杖一百以上。未经免及衷私托人典卖未转易归本名者,各减三等。并许人告,以所言豹产之半充赏。」从户部看详役法所请么。
十月十八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元丰令节文:『诸宗室在京正属籍及太皇太后、皇后缌麻已上亲,并免色役。』所有皇太妃缌麻以上亲,亦合并免色役。」从之。
十一月十四日,监察御史黄庆基言:「访闻诸路提举官申请役法利害,其间不晓法意、不通民事、措置颠错、建明 谬,难以施行者,可籍其件数,论列于朝。其尤无状者,早赐罢黜。」从之。
二十五日,户部尚书蔡京言:「体访得京东西路提举常平司下诸州相度役法,不遵元丰条例,辄用元佑差法。乞下本司官分析以闻。」
十二月三日,户部尚书蔡京等言:「看详役法文字张行历任已成七考,若有改官举主二人,合磨勘改官。缘在京别无举选人改官,望依张大方例,以臣等为举主,与磨勘改官,依旧在任。」从之。
二十三日,诏:「奉慈蹑有本命殿,特有免役钱有:疑误。,诸处不得为例。」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殿中侍御史郭知章言侍:原作「待」,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七、六五之六八改。:「今朝廷推行免役法,访闻诸路提举官未能熟究利害,曲意蹑望,或知宽民而不知害法。臣愚以谓役法宜一以元丰初 为准。」诏送详定重修 令所。
二月六日,诏诸路役人并依元丰七年以前人额,雇直仍依已降指挥,宽剩钱不得过一分。如州县兴废、官员添省,并别有咤依,与当日显然不同,自合随宜修立。即将来推行有碍,及合行增损事,即提举司具合措置条目申户部。
三月二十四日,三省言:「诸州具到役法事节,依元丰七年以前已允当者,欲依所定行下。」从之。
五月二十九日,户部尚书蔡京言:「常平免役等事,乞并依元丰条制,止令提举司专领。其转运、提刑司勿与。」从之。
十二月七日,户部侍郎娉览言:「诸路役法,事体或不同,理合增损。第五等户若分上、下,令贫乏单弱者不出钱,其上五等皆量出,则天下无不役之民。乞下提举司更切相度,条陈利害。如州县提刑、提点、转运司与提举司所见不同,并许直申户部右曹。」从之,仍候逐处具到利害,同详定役法官看详。
三年五月五日,左正言娉谔言:「窃惟免役者,一代之大法。在官之数,元丰多,元佑省。虽省,未尝废事么,则多不若省。散役人之直,元丰重,元佑轻。虽轻,未尝废役么,则重不若轻。大纲立矣,随时不能无损益者,众目么目:原作「日」,据《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一、《长编纪事本未》卷一○○改。。数省而直轻,则民之出泉者易矣。出泉之法,四方不同。有计钱之多寡而输之者,其弊在于常平官所试重轻之不
均;有计田之厚薄而输之者薄:原作「簿」,据本书一四之八、六五之六九改。,其弊在于元差官所定美恶之不平。若使轻重均,美恶平,而后行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