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耆长不免外,其余色役并免。」从之。
元佑六年七月十二日天头原批:「元佑六年以下,与《大典》卷二万七百二十六重。」,三省言:「诸州衙前,旧行募法日,除依优重支酬外酬:原作「配」,据《长编》卷四六一改。,未有差使者,并月给食钱。昨降指挥降:原作「除」,据《长编》卷四六一改。,已将旧日所支雇食钱,量添入重难分数。今来招募到衙前,日支钱数虑致阙乏。」诏令户部下逐路转运、提刑司,随州县土俗,于所用支酬额钱内,参酌立定优重分数,及月给
食钱,不得过旧募法所支数。户部请诸州衙规内,十分阙一分已上招募未足处,以元佑元年罢募法日所用优重支酬雇食钱都计钱数为额。阙一分以下,及招募数足处,以新定优重支酬等都计钱数为额。如合有增损,并听本州岛具利害,申监司考察,保明申部。」从之。
同日,三省言:「诸路投名衙前,并依三路已得朝旨,除依条本户合差耆长不免外,其余色役并免。」诏应诸路投名衙前,与免本户第二等已下色役。乡差人户,并令以投名人代。愿投充长名者听。
八月十四日,尚书省言:「州役令乡差者,若本等及次一等户空闲不及四年者,以助役钱雇募有行止不曾犯徒刑人充。其助役钱约度雇本州岛色役不足,即先于户狭役烦处雇募。各依本役年限满日,本县案籍取有空闲年及人户对行差罢。其人户空闲自及四年已上处,不在此限。若不咤造簿编定及人户纠决,辄有升降差募者,委监司按劾。诸州每年据所纳助役钱,除留一分应雇募支用,有阙剩,委提刑司通一路有无移用。」从之。
十八日,户部言:「应输助役钱人户典卖田,限五十顷止,限外田依免役旧法全输役钱。未降 前已过限者,非荒田并坟地若恩赐者,不在此限。」从之。
二十三日,户部言:「按元佑差役 :『单丁、无丁或女户,如人丁添进,合供力役者,若经输钱二年以上,与免差役一次。』缘其间有户窄役频处,今欲依本条下添入注文:『户窄空闲不及二年处,即免一年。』」并从之。
十一月十七日,户部言:「诸州见役投名衙前,所历重难合得支酬见钱,愿积留在官,指买场务,除见买扑人接续再买外,余并许依额钱承买。其场务召人添钱者,如与百姓价等,亦先给衙前。若已历重难,钱额但及七分,亦许指买。所少额钱,分四季纳。」从之。
七年二月十二日,诏:「今后府界诸县手力,本等合差户空闲不及三年者,以助役钱募人充应。依本役年限,候满日,有空闲及三年人户年:原作「等」,据《长编》卷四七○改。,即行差罢。」
九月六日,三省言:「诸路差役,第三等以上户空闲四年,第四等以下户空闲六年。不及逐等年限等:原作「第」,据《长编》卷四七七改。,即雇募。狭乡县役人,并许雇州县役。宽乡县役人,并轮差。重役人合替放,愿应募者,听。募役人须有税产,不得募有荫听赎人。衙前如人户愿以官田充募者,听。及请依今来立定新式,供本县轻重役次等。」并从之。
八年正月二十二日,诏:「近降役法,今后收到官田,并见佃人逃亡,更不别召人户租佃。及见佃官田人户如违欠课利,于法合召人户 佃者,并拘收入官,留充雇募衙前。收到官田,未有人投募,且召人租佃,有人充役,即行给付。」
同日,尚书省言:「去年九月六日诏:应今后役人,须有税产,不得募荫赎并曾犯徒及工艺人。并召保,仍不得过旧雇募钱数。」
从之。
三月二十七日,尚书省言:「勘会诸路常平广惠坊场钱物文帐,并系年终具帐供申,有妨照使。令户部指挥诸路提刑司,每年依上、下半年,依条式具帐供申。其元丰八年后至元佑三年,即依元丰八年后来未行役法已前免役钱物帐,每季具帐供申。」从之。
七月二十七日,福建路转运司言:「勘会诸州县分耆长、壮丁役轻去处,于条既许再充,即未有所止年限。其役之人,多是侥幸,不愿替罢,致么在本村,多端搔扰。今欲乞比附户长役轻 条,不许再充。」从之。
九月八日,户部言:「检准元佑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书:『今后民间遭父母丧,见役及当差者第三等以下户,并与免差役;第二等以上户,令户部相度,量纳役钱,并服除日依旧。』今相度:欲依单丁户,见纳助役钱五分内依等第纳三分。」从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勘会诸县乡村有依法合差第五等人户色役,其本等内物力微薄者,窃虑难以充应。今欲自来差役至第五等人户,据簿内第五等户,将一半人户免差。偏一户者,讦从多免。如自来轮差第五等户不及一半,或差不到第五等户处,自合依旧。」从之。
绍圣元年四月四日,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绪,欲令户部长贰同详定,以郎官郭茂恂、陈佑之为检详官。」上曰:「止用元丰旧法而减去宽剩钱,百姓何有不便邪 」范纯仁曰:「四方各不同,须咤民立法,乃可么么。」上曰:「令户部议之。」
十八日,殿中侍御史井亮采言:「陛下修复先帝役法,宜令郡县一依元佑未改以前法令,则可以速慰天下之望。至于立定宽剩钱分数,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