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止绝。仍将一路豹赋桩收,以取足办。」诏令户部检坐已降指挥申严行下。
十三年二月四日,户部言:「江、浙、湖南路分合起月桩钱,各有立定合取拨名色,如上供经制无额添酒钱,并净利钱、赡军酒息、常平钱,及诸司封桩不封桩、系省不系省等钱,皆系朝廷窠名钱数。昨节次委官取索,开具到诸州军所起钱名称,前项窠名桩发委见数足。缘州郡借月桩为名,别行科敷,却作他用,百姓不能通知。今欲再行约束,如江、浙诸州军亦有似此去处,仍乞令逐路转运司点检,日下住罢。如尚以月桩为名,擅行科敷,并许越诉,将违戾官吏乞朝廷敷奏,重功窜责。兼契勘诸路置赡军酒库,本为收息,添助月桩,询访州县官巧作侵
用,遂致应办数少,亦乞逐司点检改正。」诏逐路选委监司一员,取见的确数目以闻。
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内降制:「江、浙、湖南路月桩钱从来各有立定所取窠名,虽已节次减免,尚虑州军艰于桩办,科扰及民。可令户部疾速取会若干系寔有窠名、若干系旋行擘画、不免敷及民户数目,候到,开具尚书省取旨。」
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宰臣秦桧咤论及州郡月桩钱,上宣谕曰:「卿未还朝时,朱胜非等创起月桩,朕每以为非理,屡与宰执言,终未能大有蠲减。卿可从长措置,庶宽民力。」
二十八日,宰执言:「近降指挥,监司、郡守不得进献羡余。今却作修造及应副人情。」诏令诸路监司、郡守,将宽剩钱物桩管,每季具的确数申尚书省,科拨充月桩,以宽民力。不系月桩路分依此,听候通融科拨。桧奏曰:「陛下志欲减免田租,寔盛德之事,今自蠲减月桩始。」
九月十四日,宰执言:「户部开具到诸路州郡月桩钱:江南东路信州五万四千余贯;徽州五万八千七百余贯,宣州四万九千七百余贯;江南西路吉州六千七百余贯,抚州二万五千四百余贯,江州一万一千余贯,建昌军二千三百余贯,临江军四千六百余贯,筠州六千九十余贯,南安军六千六百余贯。」上曰:「科敷之类,富者犹不能堪,下户何所从出 可并特与减放。」桧曰:「指挥行下,百姓想皆欢欣鼓舞。」上曰:「朕备尝艰难,深知细民阙乏,虽百钱亦不易得。或有余豹,即命桩留,以备缓急支用。」
同日,诏:「已减放诸路州军月桩钱,尚虑州县咤缘欺隐,惠不及民,仰提刑司觉察,按劾闻奏。」
十月五日,敷文阁待制、知临安府赵不弃言:「窃 近降指挥,江南东、西路十州月桩钱凡减放数十万缗,所以宽恤民计者至厚,恩惠所被,何有穷已 访闻日前诸县以月桩窠名钱数或不足,非理措置起发。谓如当户词诉保正等人申缴违限,过数罚赎及公人等,寺蹑认纳酒醋钱之类,今来已蒙恩减放。仍令提刑司觉察,尚虑诸县不能深体德意,却将已前措置到钱物以不系科取为名,依旧拘收,别行妄用。乞委逐路提刑司更切子细取见应副月桩钱外,其余创置窠名并行禁止。如违,许人户径赴台省越诉。」从之。
十八年十月十八日,上宣谕宰执曰:「诸州月桩钱昨已减罢,要当尽行除放,庶苏民力。」桧即谕户部侍郎李椿年椿:原作「桩」,天头批:「桩,应作椿。」按《建炎要录》卷一五八亦作「椿」,据改。、宋贶以经总制钱措置赡军。
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尚书省言:「昨令诸路监司、郡守将宽
剩钱物每季开具申尚书省申:原脱,据《建炎要录》卷一六○补。,拨充月桩,今来逐路月桩钱拨填已见次第。」诏令诸路监司、郡守今后更不开具。
二十六年闰十月十三日,户部言:「湖南诸州认发月桩钱四万贯,自有立定许取窠名。如无枋木州县,自不合一例催科。今欲下本路转运司日下禁止施行,
(具谭)[其潭]、衡等于夏税上桩办一半折木钱。仍开具有无指挥许行催科折纳,具诣寔文状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孝宗干道三年闰七月二十三日,诏蠲免郴、道州、桂阳军欠干道元年五月以后月桩钱六万七千贯有畸,以经李金贼徒残扰故么。
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司农少卿、总领淮东军马钱粮吕择言:「镇江府、高邮军、扬州六合县等处屯驻官兵,每月合用券食钱六十余万贯,米五万六千余石,系科拨江东浙西月桩等钱,江东、西上供和籴等米,并是榷定之数。州郡循习故常,起发谷滞。乞量立殿最之法,宜从本所检察按治。」从之。
八月一日,权发遣广德军曾述言:「本军止管两县,月桩钱每月起六千八百余贯,元额(大)[太]重。以江东一路言之,如宁国军所管六县,而月桩止九千贯;徽州所管亦六县,而月桩止七千贯;太平州所管三县,兼有黄池、采石两镇酒税,月桩止七千贯;南康军所管三县,而月桩止于三千六百贯。乞比附南康军量减。」诏今后每月与减一千八百贯。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内藏库钱
内藏库钱
据陈智超《解开〈宋会要〉之谜》
考证,「钱」字当删。
【中兴会要】
高宗绍兴四年四月十六日,诏户部供纳内藏库夏季见钱五万贯,令左藏库以金银折纳。以阙见钱,从户部请么。
绍兴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