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仰诸路上供钱物应办。其州郡所收无额上供钱物,依法并隶提刑司拘收,具帐供申起发。缘无额钱所收窠名不少,切虑州、郡、县、镇隐漏,不肯尽数供报,提刑司不为检察,致拘收隐落,或供帐不实,日么转致亏损,失陷省计省:原作「少」,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三一改。。欲望下户部检坐诸州郡应合收无额上供钱物窠名,及供申隐漏不实起发期限,并前后应干约束等条法,镂板遍下诸路州郡及提刑司遵守施行。」诏依。
绍兴元年四月四日,户部侍郎孟庾言:「诸路州军所收无额钱物,昨窠名繁多,州郡得以侵欺,并令提刑司具帐催督起发,以革侵用。近缘军兴,诸路供申帐状多不依限。继承指挥,添酒钱五项依旧作经制钱拘收,亦系无额,名色相同,从来帐限不一,作两色供报,州县得以侵欺。今欲乞将诸路所收无额经制钱物,每季只作一帐供申,并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已前具帐,及起发数足。余依见行条法。」从之。
二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诏诸路州军知、通,
今后拘收无额钱物及一万贯,与减一年半磨勘,及一万五千贯以上,与减二年磨勘。如止及五千贯,依已降指挥,与减一年。」从户部请么。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户部侍郎徐林言:「今欲下诸路提刑司行下诸州军,今后拘收无额钱物赏,候任满日方许陈乞,从本部驱考。若任内合起上供、折帛等钱别无拖欠,即依见行条法、指挥,保明推赏。」从之。
二十九年闰六月八日,臣僚言:「窃 昨降指挥:『应州军专委通判拘收起发无额钱,岁及五千贯以上者,知、通与减一年磨勘。』所在州军每岁豹赋所入,或有系无额窠名者,往往(空)[罕]有拘收及五千贯,其间有止拘收到一二千贯至三四千贯,为不能及五千贯数,不该赏典,遂致州军更不将所桩到钱物起发。今乞行下诸路,责令守、倅常切拘收,除一岁能拘收起发及五千贯以上者,依已降指挥与减一年磨勘外,若不及数而及四千贯以上者,与减三季磨勘,及三千贯以上者,与减两季,及二千贯以上者,与减一季。如此,则随其多寡,为之酬赏。」从之。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免行钱
免行钱
【宋会要】
高宗绍兴元年三月十七日,中书门下省言:「昨降指挥,诸州郡罢纳免行钱,见任官并许以实直买物。访闻诸路见任官依应收买物色,无所不至,重用民力。」诏诸路州军依已降指挥免行钱并罢,见系人户更不作行户供应,
见任官买卖依市价。违者计赃,以自盗论。候边事宁息日,令户部取旨,依旧法施行。
十一年四月八日,臣僚言:「州、军、县、镇旧来行户立定时旬价直,令在任官买物,盖使知物价低昂,以防亏损。而贪污之吏并缘为奸,贵价令作贱价,上等令作下等,所亏之直不啻数倍,致人户陪费失所。宣和间,市户乞依熙宁旧法纳免行钱,罢行户供应,民实便之,至靖康间罢纳。近来州、军、县、镇遇有抛买,依前下行户供应。望下有司严行禁止,依旧法量纳免行钱。」从之。
六月十八日,户部言:「诸路州县行铺户等,依近降指挥并免供应,令量纳免行钱,革去科扰之弊。今访闻州县多将零细小铺、贫下经纪不系合该行户之人,及村店货卖细小之民一例敷纳,其实有物力行铺户等,却致作弊幸免。欲乞申严约束监司、州县,依近降指挥,照元画一依公推排,立定钱数,开具供申。其零细小铺、贫下经纪无物力之人,及村店货卖细小,不得一例科敷搔扰。」从之。
七月七日,臣僚言:「近者复免行钱,而州县行遣,与法意大不相当。既兼收于贫弱下户,复连及于乡村下店,富者有贿赂以悦胥吏,故输钱甚轻,贫者无货豹以行请嘱,故输钱反重,一出于胥吏之手,而民日益困。故有店铺而废业者,有携家而他徒者。」诏依奏,送合属去处,限日下条具措置,申尚书省。其后,户部言:「欲依臣僚奏请,令诸路提刑、转运
司疾速约束所部州县,及亲行按临体究,将似此去处立便核实改正。仍依已降指挥按劾取旨,重寘典宪。」从之。
二十二日,诏令诸路免行钱有推排不公去处,令诸路提刑司照应元降指挥尽公推排,及密行询究。如州县用情,将上户合纳数目科与下户,并仰实时改正施行。若推排尽公,别无情弊,即将委的贫乏不能输纳下户保明诣实,申尚书省。
十二年六月三日,汀州言:「武平、上杭两县合认免行钱,已免一年。今来居民流移,即未曾复业,乞特与蠲免。候贼马宁息、行铺复业均纳。」诏再与展一年。
十二月六日,汀州言:「宁化县被贼烧却县市,人户店业方且起造,乞权免本县逐月免行钱,(侯)[候]稍有买卖,即依旧。」诏免半年。
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广西提刑司言:「乞将雷、化、高、融、宜、廉州每月见认免行钱五分中减二分,邕、钦钦:原作「敛」,据《建炎要录》卷一四八改。、贺、贵州见认免行钱三分减一分。」诏并与蠲免。
十四年七月十日,诏开州所管两县,在夔部尤为(避)[僻]远,其免行钱可令减半。
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内降制:「州县行户悉罢供应,令量纳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