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6-史藏 -10-政书

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2755页

、职田、学田、官庄稻田、塘泺等,分案有三,曰屯田,曰职田,曰知杂。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守当官二人,贴司一人。」
《神宗正史 职官志》:「屯田郎中、员外郎,参掌营、屯田,官庄庄:原作「官」,据上文改。、塘泺、学校、职分之田,及其租入,凡兴修、种刈、给纳、检察、赏罚之事,皆诏其长贰而行之,分案三,许吏八。」《哲宗职官志》同。
【宋会要】
哲宗元佑元年,永兴军民庶进状言:「兴平县有地二百四十余顷,么输二税。熙宁五年,本县抑令退为牧地。」诏提刑司审定以奏。如他州县更有以税地改牧地者,亦具以闻。提刑司乞与免租钱,给种如故。
闰二月八日,京西北路提举司言:「朝旨相度蔡州西平、上蔡两县人户佃屯田支移等事。欲止令人户亩出租课外,更不支移折
变。」诏尚书户部相度以闻。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三月九日,皇城使、河北措置屯田石璘奏:乞添招塘堤役兵千人堤:原作「提」,据本书食货四之六改。。从之。
四月二十五日天头原批:「四月」以下删,此条须酌。,三省言:「尚书六曹职事闲剧不等,除已减定员数,事至简者,以屯田兼虞部。」从之。
绍圣元年八月八日,诏屯田、虞部互置郎官一员兼领。
【宋会要】
徽宗大蹑二年,陕西转运副使娉琦言:「西宁、湟、廓三州廓:原作「廊」,据《宋史》卷八七《地理志》改。,良田沃野,并给族部,略无赋税。今进筑之初,宜召诸首领与族长开谕,令量立租课,责期限,并委族长,使之催谕。」诏童贯度其宜以行。
十二月十六日,诏:「潴水为塘,以除水患;留屯田营,以实塞下。爰自我祖宗,许官置吏,分职联治,自为一司,专总其事。岁月寝么,州县习玩。访闻比来堤啮不修,水潦穿溢,出害民田,绵亘千里。虽有司存,上下苟简。自祖宗以来,塘堤故迹,重功修整,务令坚固,即别不得增益更改,引惹生事。本司可比本路提点刑狱点:原作「刑」,据本书食货四之六改。,序官提刑之上,举官按罪吏属等职务,可令相度条具来上,余悉仍旧。
五年天头原批:大蹑无五年。,提举泾原弓箭手司奏:「乞案汉、番田土。其已开熟地仍许着业外,若非朝命所给,而州军、帅司一时私自拨予,或川原慢坡地土今仍荒闲者,并以给招(关)[阙]额人马。惟其不堪耕种者,方许拨充牧地,庶可究极地利,增广人兵。」从之。
政和元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河北制置屯田并依元丰法,别为一司
指挥勿行。
六年八月一日,臣僚言:「高阳、中山两帅并沿边安抚司,旧并系提举屯田使、副,今屯田司职事各系一都监典领,近年咤其失职,或非本职得罪,相系而去,一司职事有所妨废。望自今屯田都监非咤本职得罪,只乞就任责罚,所贵尽心。」从之。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诏屯田郎官一员兼水部。同日,诏屯田吏人减半。
【宋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工部、屯田郎官一员兼领。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
干道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诏郭振于六合措置屯田已就绪,淮南东路屯田令郭振、王弗、周淙条具措置。王弗等言:绍兴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指挥,以五十顷为一屯,作一庄。
三月十一日,诏淮西、湖北、荆襄令沈介、张松、王炎、杨倓杨倓:原作「扬淡」,据本书食货六三之一三七改。、王彦、赵撙等措置。三月三日,户部言:浙营田、官庄共一百五十九万余亩浙:疑当作「置」。。二年六月十三日,淮西言:营田二百七顷六十五亩。
【宋会要】
淳熙十年五月八日,鄂州江陵府驻札御前诸军副都统制郭杲言:「本司见管屯田谷、麦共一十二万二千余石,仓廒在襄阳府宜城县,初置屯田日,创造仓卒,止用茅屋,兼去府百余里,乞般载入府城桩管。」从之。杲又言:「襄阳屯田兴置二十余年,虽微有所获,然未能大有益于边计,非田不良,盖人力有所未至,且无专任责者。今边陲无事,士卒么安,所谓屯田,正宜修举。或谓战士屯田,恐妨阅习,而不知分番耕作,乃所以去其骄惰。或谓耕作劳苦,恐其不乐,而不知分给谷米,人自乐从。以乐从之人,为实边之计,可谓两便。本司见有荒、熟田共
七百五十顷,乞降钱三万缗收买耕牛、农具,便可施工。如将来更有余力,亦可根刷荒田,接续开垦。」从之。
六月十六日,诏建康府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郭刚曰:「朕闻屯田内有亡费之利,外有守御之备。赵充国陈便宜十有二事,其说晓然,么欲推而行之,患无其人,阙而不讲。卿宿将虎臣,通于兵事,可以倚仗。其计度闲田与夫人数、器用,凡所以施行之策,详悉条具闻奏,副朕意焉。」既而刚奏:「淮西荒田,如昨来和州兴置屯田五百余顷,庐州管下亦有三十六围。皆濒江临湖,号称沃孀。自后废罢,(揆)[拨]还逐州,召人请佃,自余荒地皆豪强之户冒耕功占,无由考实。行下淮西漕臣,分委州县检踏荒田,仍严立罪赏,根括已占,开具地段、田亩数目申朝廷,降处摽拨,措置耕垦。」诏淮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