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免。若只蠲放丁盐钱、则实惠正及下户。」上曰:「甚好。此钱不惟下户难出,民间所以不举子,盖亦咤是。朝廷法禁非不严,终不能绝其本,乃在于此。」
十四年二月八日,上谕辅臣曰:「民间积欠有可免者,即亦当量予减放,使寔惠及民。比年以来,边事宁息,民间并无科敛,人情想见欢喜,数年之后,当渐富庶。」秦桧曰:「诸州自来申奏乞免放积欠者,多是十数年前登带拖欠,或非正数,州郡各自陈乞,遂其私意,惠泽不均。臣等欲令户部取见诸路数目,条具奏闻,有可蠲免者,即予之免,庶使德泽周免。」上曰:「甚好。朕顷年曾在山东、河北,备知民间利病。如官司寻常将人吏枷锢,令下乡催科,奸吏以此为名,愈更搔扰,倍有所获,适中其计耳。」
十二日,诏:「江、浙等路绍兴八年以前拖欠未起应干诸色钱物等,皆是积年登带数目,无可催理。可并特予蠲放,仍日下销簿落籍。」
十五日,上谕辅臣曰:「近见陈刚中奏减免民间科须数目不少,朕闻之颇喜。自是四川之民当少苏矣。」
三月四日,三省言诸路未发上供钱、粮等诸:原作「路」,据《建炎要录》卷一五一改。。上曰:「浙江、荆湖等路积年拖欠上供钱物、米斛,皆系登带虚数。可将绍兴九年、十年未起诸色钱物、绍兴十年以前拖欠上供米斛,并除形势并第二等以上人户未纳数外,余并特予蠲放。州县官吏奉行违戾,许人户越诉。」
十月二十二日,诏:「永、道、郴州、桂阳监及衡州茶陵县民户于二税之外,尚循马氏旧法,别有添纳,可将逐州县丁身钱、绢、米麦并予除放。」
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荆湖南路转运判官李绍祖言:「访闻州县官吏往往将递年积欠已应除放之数,别作名目,或谓之月计,或谓之解州,或
折见钱,或催本色,令耆保正长按月认纳,至有将所失税租科拨与逐县令佐,使之自取以充月俸。伏望戒 监司、州县,敢有犯违,重寘典刑。」上曰:「此事更须令吏部措置行下,庶几一尢弊。」
五月十一日五月:原作「五年」,天头原批:「五年,疑五月。」当是,据改。,四川宣抚副使郑刚中言:「欲减成都府路对籴粮米一十二万石,潼川府路六万石。切虑两路州县却将已前积年欠负驱催,或以那兑别色斛斗支遣拨还为名,复行搔扰,甚非宽恤之意。伏望特降处分。」从之。
七月十三日,知兴化军汪待举言:「本军诸色濒海之家,以渔为业,夏、秋二时,官司令纳尾税采捕钱,欲乞悉行除放。」从之。
十四日,三省言:「淮南转运司乞蠲免庐、光二州上供钱米一年上:原作「止」,据《建炎要录》卷一五四改。。上曰:「人皆知取之为取,而不知予之为取。若未可催科处,稍与展免,候其家给人足,自然赋税易办。」
八月十九日,三省言,知和州刘将乞展免本州岛夏税一年。上宣谕辅臣曰:「朕常谓言事与行事不同,若行事,便有寔利及人,如此等事么。」秦桧奏曰:「儒者所陈王道,不过爱民而已。」上曰:「极是。」
闰十一月二十日,诏楚州合发上供钱、斛斗、更予展免一年。
十六年六月十日,诏安丰军今年合发大礼银、绢,特予蠲免。
十三日,诏滁州合发上供钱物、斛斗,并依楚州已得指挥,再展免一年。
七月二十九日,户部言:「建康府民户所欠官钱六万余贯,委寔贫乏,无可催理。欲下总领淮西、江东军马钱粮所取见诣寔,即从本所相度蠲免施行。」从之。
十月十四日,知临安府沈该言:「两淮之地,昨缘蹂躝,荒弃田畴。近年以来,虽归复寝众,垦植滋广。望诏有司更令宽展起税之限,以示安辑之意。」上曰:「豹赋须知取予之道。若知取之为取,不知予之为取,非么远之利么。淮南之民若尽归业,则其利甚广。所请宜令户部看详以闻。」
十七年七月八日,太府少卿赵不弃以前任总领四川钱粮职事引见进对,上谓秦桧等曰:「赵不弃必深知四川豹赋,今调度给足,凡自军兴以来,应干科敷,并可蠲罢。朕所以休兵讲好,盖为苏息民力耳。如其不然,殊失本意。」
九月八日,四川宣抚、总领两司言:「欲准诏取索承平时常赋及军兴后权宜增益窠名数目,措置将余在钱引总计二百八十五万八百三道,参酌民间科敷诸司虚额等钱,欲对行减免。」从之。
十八年四月七日,诏荆湖北路州军合起纳旧税,并予展免一年,以本路运司有请故么。
十二月二十三日,户部言:「诸路运司将灾伤五分去处,第四等、第五等十四年至十六年分合纳拖欠租税除形势外,并予除放,十七年分权予倚阁,候丰熟,随科带纳。如违,当职官重行黜责。」从之。
十九年正月五日,诏:「绍兴府绍兴十八年分未纳税租,依已降指挥权与倚阁,候将来丰熟日,随科带纳。」
五月一日,
尚书省言:「汀、漳、泉三州有曾经草贼作过去处,人户归业之初,未能尽行耕种。乞据目今见耕种顷亩收纳二税,其未耕种田段权行倚阁。并有倚山临海不曾迁徙之人,已前盗贼经由拖欠税赋致有违慢罪犯,亦乞并予放免。」从之。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