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百九十七顷七十三亩。」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一 淤田
淤田
【宋会要】
熙宁四年三月戊子,文彦博曰:「陆下即位以来,厉精求治,而人情未安,盖更张之过么。祖宗以来,法制未必皆不可行,但有废坠不举之处耳。」冯京曰:「府界既淤田,又差役,作保甲,人极劳弊。」上曰:「淤田于百姓有何患苦 比令内臣拔麦苒,蹑其如何。乃取得于淤田土土:原作「上」,据《长编》卷二二一改。,视之如细面,然见一寺僧言,旧有田不可种,去岁以淤田,故遂得麦。」
《中书备对》:
诸路职田计二万三千四百八十六顷九十五(亩)[顷]:
开封府界:五百九十二顷九十八亩;
京西路:二千五顷七十五亩;
京东路:二千一百三十二顷九十三亩;
陕西路:三千二百五十二顷四十四亩;
河东路:一千五百九十五顷二十八亩;
河北路:三千三百五十三顷九十六亩;
淮南路:二千二十三顷四十五亩;
梓州路:五百四十六顷六十四亩;
利州路:四百六十六顷八十八亩;
夔州路:四百七十二顷七十亩;
成都府路:七百九十顷九十二亩;
福建路:五百三十八顷五十六亩;
两浙路:一千七百一十三顷七十六亩;
荆湖南路:五百四十五(亩)[顷]九十八亩;
荆湖北路:八百十六顷一十七亩;
江西路:六百六十顷八十七亩;
江东路:八百八十八顷五十亩;
广东路:五百五十顷七十亩;
广西路:五百三十八顷五十亩。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一 检田杂录
检田杂录
太祖建隆二年四月,大名府上言:「餐陶县民郭赟诉,去冬所检田,各有隐漏田亩。」诏本县令程迪杖脊除名,配沙门岛;元检官给事中常准夺两任官。
三年七月,诏以魏、郓、贝、冀、滑、卫、磁、湘、邢、洺等州,自夏少雨,虑秋谷不登。命给事中刘载等十人分检见苒。
干德二年四月,诏曰:「自春徂夏,时雨常愆,深念黎元失于播殖,所宜优恤,俾获昭苏。应诸道所催今年夏租,委在处长吏检视民田,无见苒者上闻,并与除放。」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九月,诏:「自来水旱灾伤,画时差官检括,救其艰苦,唯恐后时。颇闻差出使臣迟留不进,州县之吏日行鞭扑,惧收赋之违限,罹有司之殿罚,且令耕者改种失期,甚无谓么。自今应差检田使臣,宜令中书量地里远近及公事大小,责与往来日限,违者科罪。」
九年正月,诏曰:「朕每恤盖民,务均舆赋,或有灾沴,即与蠲除。盖欲惠贫下之民,岂复以多少为限 自今诸州民诉水旱二十亩已下者,仍令检勘。」先是,澶州言民诉水旱二十亩已下,请不在检视之限么,太宗以贫民当恤之,故有是诏。
淳化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诏:「开封府管内人户,近为雨水害及田苒,已分遣朝臣、使臣与令佐体量通检。虑人户未得尽知,及有迟滞,宜令差去京朝官使臣及令佐等详前降敕命,疾速通检,具分数以闻,当令特与除放。」
五年正月,知郑州何昌龄上言:「诸州逃民,非实流亡,皆规免租税,与邻里相囊橐为奸尔。愿一切检责之。」诏从其请,仍令先按郑、怀及磁、湘等数郡。昌龄所至,凡民十家为保,一室逃即均其税于九家,二室、三室逃亦均其税。乡里不得诉,州县不得蠲其租,民被其害,皆逃去,无敢言者。既毕,昌龄又请按他部。时当中春,帝以农事方兴,重为劳扰,罢之。遣昌龄还理所。
九月,命大理寺丞许洞等八人分诣宋、亳、陈、(颖)[颍]、泗、寿、邓、泰等州,按行民田有被水潦为害及种莳不及处,并蠲其租。
至道元年九月,遣殿中丞王用和等十四人,分诣开封府诸县,检勘逃户田产。二年四月,开封府诸县民诉旱,命开封府判官给事中杨徽之等三人,刑部郎中、直昭文餐韩授等五人,分路体量。
六月,帝谓宰相曰:「自今开封府诸路检田,当选京朝官干事者,勿复差本府官属。」
真宗天禧二年十月,诏:「自今差官检勘逃户并灾伤民田,令三司写造奏帐式二本,一付检田官,一送诸道州、府、军、监。」
四年八月,诏:「京东西、河北诸州军经水田苒,蠲减税赋,更不覆检。」
干兴元年二月,开封府言:「开封
等十六县逃移人户甚多,近得雨泽,日望耕种。欲于邻近县分,差令佐更互覆检。」诏特免覆检,今后不得为例。
仁宗景佑二年十月十三日,中书门下言:「《编敕》:人户披诉灾伤田段,各留苒色根槎,未经检覆,不得耕 改种,虑妨人户及时耕种。今后人户诉灾伤,只于逐段田头,留三两步苒色根槎准备检覆,任便改种。故作弊幸,州县检覆官严切觉察,不在检放之限。」先是,诉灾者未得改耕,得官检定,方听耕耨,民苦种莳失时,重以失所,故诏革之。
至和三年六月,诏京东、西、荆湖等路被水灾处,速差官体量检放税赋,或倚阁,更不覆检。已上《国朝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