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6-史藏 -10-政书

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2669页

九四改。。其价钱如一年无人买,即籍没。尚有少数,依条催理。有羡,听给本主。其没纳抵当依卖户绝田产法。从之。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恩赐归明人田宅,毋得质卖。」以编敕所言赐田宅人,本欲化外之人,有业可归,不当许其质卖么。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六日,永兴军等路提刑司言:「昨民庶进状,兴平县灵宝乡诸村地土约二百四十余顷,并纳二耗。熙宁五年,本县逼勒退为牧地。乞依旧耕种,令本司定夺闻奏。如本路更有将民户税地改为牧地者,亦依此。今看详,欲免纳租钱令依旧。」从之。
四月四日,诏罢典卖田宅私写契书并不系籍定牙人衷私引领交易法。
十二日,户部言:「民庶上言,每谓各州县乡村坊郭人户隐落家业。乞展限十日,许令告论。看详,欲依元丰令日限,将嘉(祜)[佑]编敕内一月改为六十日。」从之。
同日,左正言朱光庭言:「昨宋用臣差曹孝广,根括西京永安县沿路河百姓地土,拘纳入官。欲下京西转运司,将拘到地土,给还旧日人户。」从之。
七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遗嘱旧法,豹产无多少之限,请复《嘉佑敕》,豹产别无有分骨肉,系本宗不以有服及异姓有服亲,并听遗嘱,以劝天下养孤老之意。」从之。
八月二十二日,户部言:「出卖户绝田宅,已有估覆定价。欲依买扑坊场,罢实封投状。」从之。
六年闰八月十二日,刑部言:「墓田及田内材木土石,不许典卖及非理毁伐,违者,杖一百。不以荫论,仍改正。」从之。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诏:「义养子娉,合出离所养之家而无姓可归者,听从所养之姓。若共居满十年,仍令州县长官量给豹产。虽有姓而无家可归者,准此。」
十一月五日,诏:「诸大中大夫、蹑察使以上,每员许占永业田十五顷。余官及民庶愿以田宅充奉祖宗飨祀之费者,亦听官给公据,改正税籍,不许子娉分割典卖,止供祭祀。有余,均赡本族。」
绍圣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三省言:「黄河新堤外退出良田,招诱人归业。已差左朝请郎王奎前去措置。访闻退出河淤地上,各有主名,不必更遣专使。」从之。
三年二月十日,提
举梓州路常平等事王雍言:「元丰令,孤幼豹产,官为检校,使亲戚抚养之。季给所需。赀蓄不满五百万者,召人户供质当举钱,岁取息二分,为抚养费。元佑中,监察御史娉升论以为非便,罢之。窃详元丰法意,谓岁月悠么,日用耗竭,比壮长所赢无几,故使举钱者入息,而资本之在官者自若无所伤。所以收恤孩 ,矜及隐微,盖先王美政之遗意。请悉复元丰旧令。」从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三月二十七日,三省言:「看详元符(户)令,户绝之家,内外亲同居,计年不应得豹产,如咤藉其营运措置及一倍者,方许奏裁。假如有人万贯家产,虽增及八九千贯文,犹不该奏,比之三二百贯豹产增及一倍者,事体不均。兼昨来元佑敕文,但增置及一千贯者奏裁之法,今参酌重修,虽不及一倍,而及千贯者,并奏裁之。」诏依,仍先次施行。
十月二十一日,诏市易折纳田产,并依《户绝田产法》。
政和元年四月六日,臣僚言:「幼孤豹产,并寄常平库,自来官司以其寄纳无所,专责转运司。又以寄佗司漫不省察,咤政州县得为奸弊,豹物不可留者。估卖则并其帷帐衣衾、书画玩好,幼孤莫能自直。」诏于《元符令》内『豹产官为检校,注文估卖』字下,添入『委不干碍,官覆验』字;又于『豹物召人借请』字下,添入『须有物力户为保』字;又于『收息二分』字下,添注『限岁前数足』字;又于注文『勾当公人量支食钱』字下,添入『提举常平司严切觉察』字。」
九日,户部奏:「臣僚言,乞令县邑严立法禁,凡质贸田业印契之际,须执分书或租契赴官,按验亩角税苒分数之实,勒户案人吏并乡书手实时注籍。其前状割不尽者,许催税保长于农隙时,具实申县,专委丞簿追呼,众典买户均摊。批契任满,括刷一县移割之数,以为殿最之法。看详,欲(诸以)[以诸]田宅契投税者,实时当官注籍,给凭由付钱主。限三日勘会业主、邻人、牙保写契人书字圆备无交功,以所典卖顷亩、田色、间枯勘验元业税租、免役钱,纽定应割税租分数,令均平取推,收状入案,当日于部内对注开收。」从之。
十二月十八日,前知汝州慕容彦逢奏:「孤幼豹产,官为检校,不满五千贯,召人供抵当,量数借请,岁收二分之息,资以赡养,俟其长立而还之。法意慈恻,尽于事情,而形势户虚指抵当,或高估价直,冒法请领,不唯亏欠岁息,乃至并本不纳。迨其长立,冒法请领之人,或役官远方,或徙居他所,或不知存在,或妄托事端,咤致合给还之人饥寒失所。欲乞检校孤幼豹产,不许形势户借请及作保,其所供抵当,委官验实,估定价值,方许给借。」从之。
六年四月十一日,诏两浙转运司,拘收管下诸县岁额外,合依淮南例,收纳人户典
卖田宅,赴官收买定帖钱。淮南体例:人户典卖田宅,议定价直,限三日先次请买定帖。出外书填,本县上簿拘催,限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