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兴元府申,营田所收夏秋斛斗计八千余石,今若依江西例出卖,委是有亏租课。窃虑诸路事体不一。」诏除四川外,余路营田可令疾速出卖。
闰七月二十五日,户部侍郎曾怀言:「诸路未卖没官田产,计价钱一百四十余万贯。今欲乞下逐路常平司从实估价,再限一季召人承买,二税与免十之三。」从之。
九月七日,臣僚言:「在法,品官
之家不得请佃官产,盖防权势请托么。今乃多用诡名冒占,有数十年不输颗粒者,逮至许人 佃,则又计嘱州县,不肯离业。乞自今应户绝没官田宅,不以有无见佃之人无:原脱,据本书食货五之三六补。,并令州县具顷亩间枯,经申户部,行下常平司估价出卖。」从之。
四年八月三日,诏:「诸路常平司见卖户绝没官田产,及诸州未卖营田,并日下住卖,依旧拘收租课。其人户承买而违限纳价不足者,所纳钱依条没官。」
六年正月二十九日,工部侍郎姜诜言:「昨令临安府出卖王继元没官田产、屋宇,其未有承买者尚多。乞札下本府,更量减一分价钱。」从之。
二月一日,臣僚言:「浙西、江东、淮东诸处沙田庐场,多为有力之家请佃功占亩步。昨据人户供具,计二百八十余万亩,并未曾起理租课。乞行下估价出卖。」从之。
七年正月十七日,诏户部开具州县没官田产并营田顷亩间枯,分作三等估定价直,具实数申尚书省。从本部侍郎曾怀请么。
八年十一月六日,诏:「诸路没官田产、屋宇并营田,已降旨,令常平司开具三等九则价钱。至今累月,多未报到,或估到价直又太低少。可委户部长贰同郎官一员措置,合行事件,限五日条具闻奏。」户部条具下项:「一、今来出卖诸路没官田产、屋宇并营田,虽据逐州报到价直,缘当时所委官往往未曾躬亲,肥瘠止凭牙吏作弊,或将膏腴作中、下等立价,亏损官钱。乞下诸路常平司别
委官审验,具实价申尚书省,俟得指挥,限一月召人承买。见佃人愿买者,就价中与减二分。其卖到价钱,计纲起发赴行在左藏南库送纳。一、出卖没官田产,州委、知通,县委令、丞,如能究心措画,县及二万贯、州及五万贯,与减一年磨勘;县及十万贯、州及二十万贯,与转一官。若出卖谷迟,或比较数少,申朝廷黜责。一、诸路安抚、转运、提刑等司,有拘籍到没官田产、屋宇并营田等,乞令尽数关报常平司,一就差官措置出卖。」并从之。
九年正月十五日,诏将作监丞折知常前往浙西,措置出卖营田并没官田产。知常条具下项:「一、乞朝廷札下浙西常平官,开具营田并没官田产色额数,估价关报本所。其出卖田产,除本处当职官吏外,应官户公吏等,并许依价承买。价钱委知、通置库拘收,计纲发赴行在。一、恐有形势之家计嘱隐名,立价不实,全藉提举官并知、通、令、佐尽实根括,如官吏所行灭裂,致有词诉,许从本所具当职官姓名,申取朝廷指挥。一、今来窃虑不能 历州县,欲暂委官前往计置。如所卖田产率先办集,乞从本所具职位姓名申朝廷推赏;或所行灭裂,亦当申奏责罚。一、田产、屋宇产:原脱,据本书食货五之三六补。,除有人佃赁者合就所估价增钱承买外,间有荒弃田产及隤圮屋宇,欲委知、通、令、佐,再行相视,重裁价直,召人承买。」并从之。
同日,诏司农丞叶翥,前往浙东措置出卖营田并没官田产。翥条具画一,大 与折知常同。
闰正月七
日,诏:「出卖官田,如实系荒闲无人耕种,或有人户承买者,与免五年十料税赋料:原作「科」,据本书食货五之三六改。。」从江东提举张郯请么。
二十四日,三省言:「浙西人户请佃营田,逐年租课并纳稻谷充马料,今既出卖,即合起税。乞行下州县,并令依旧折纳稻谷。」从之。
二十六日,诏浙东提举司,将人户承买官产一千贯以上,免差役三年;五千贯以上,免五年;和买并免二年。其二税役钱,自令计数供输。以措置官言「民户困于和买,致有避惧」故么。
二月四日,诏四川提举常平司,将诸州户绝没官田产、屋宇,委官估价,召人承买。其营田依昨降指挥,权行住卖,仍旧令人请佃。先是,资州言:「属县有营田,自隋唐以来,人户请佃为业,虽名营田,与民间二税田产一同,不应出卖。」故有是命。
四月五日,诏监登闻检院张孝贲往江东主管官告院,周嗣武往江西措置出卖营田并没官田产。
五月三日,诏:「今来出卖营田并没官田产、屋宇,内有见佃人愿承买者,日前连欠,并与蠲放。或不愿买,依旧催理。」从措置浙西官田所请么。
十一日,中书门下言:「今来出卖没官田产并营田,如见佃人愿承买,即已施工布种者,依绍兴二十八年指挥,听收当年花利,输纳租课。」从之。
六月二十五日,权户部尚书杨倓言:「昨承指挥,令诸路提举常平司委官根括没官田产、屋宇并营田,今据两浙、江东、福建、广东估到价钱四百余万贯,窃虑州郡
不即措置,故为迁延。乞下逐司,限一季出卖。如无谷违,即与推赏外,有江西、湖南北、广西、四川等路尚未申到,欲令限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