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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2631页

伤法赈济。应本府县有民间利害,守臣条具以闻。诏书到日,明告吏民,各令知悉。」
十二年三月二日天头原批:「脱十一年一条。」,诏:「绍兴府旱伤秋苒,令于义仓米内支拨一万石,置埸
出粜。」
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诏令淮东总领吕希常于大军米内支三千石,量度分拨于镇江府,委官管押前去米价踊贵去处米:原脱,据本书食货五七之一九补。,减价出粜,仍令淮西总领吴彦璋契勘本路如合出粜,依此施行。」
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诏:「太平州居民遗火,令总领所于本州岛诸色米内取拨一千硕,检视被火之家,计口俵散。系官屋宇并白地赁钱,并于两月。」
十四年正月十三日,诏:「今月十二日被火居民,令临安府于系官米内依例赈济,具支过数申尚书省。」
五月十八日,上曰:「闻婺州溪水暴涨,渰溺去处,可令官吏多方赈济,毋令失所。」
六月十五日,上宣谕辅臣曰:「福建、浙东被水灾去处,已令宽恤赈济,尚恐州县灭裂,可令逐路监司各躬亲前去,悉力奉行,务使实惠及民,不得徒为文具。」
十五年七月三日,知泉州吴序宾言:「汀、虔盗贼鳞集,泉南七县罹其荼毒,且致饥饿。虽军储不足,而义仓积粟见存七万石,欲开仓赈贷。内残破四县,乞比附灾伤七分之法,各借种子三千石,自第四等以下户,委县官随便借贷。」诏每县于义仓米内支拨二千石应付借贷。
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尚书省言:「方此盛暑,虑有疾病之人。昨在京日,差医官诊视,给散夏药。」诏令翰林院差医官四员,遍诣临安府城内外看诊,合药令户部行下和剂局应副,候秋凉日住罢。其后,每岁降诏同此。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谕辅臣曰:「绍兴府灾伤,
阙食人户以义仓米赈济,无使失所。如别有灾伤去处,亦令户部多方措置。」
十二月十二日,上宣谕辅臣曰:「近令提举常平官躬亲诣灾伤去处赈济平官:原作「官平」,据本书食货五七之二○乙。,窃恐所辖州县阔远,点检迟滞。可更令分委属官悉力赈济。将来春耕合用种粮,须令预先措置,临期借给,使之耕种及时,则赡养供输,公私两济。」
十九年二月四日,上谕辅臣曰:「春雨膏润,于农事极利。农事种粮为急,若种粮不足,则秋成无望。昨已降指挥,灾伤去处,令提举常平司借给。可更丁宁户部应副。」
十九日,诏:「逐路灾伤去处,可令县官措置赍发米斛,就乡村赈给。逐州委通判点检,逐路委提举常平官按察。仍令御史台觉察劾奏。」
二十八日,诏:「近有绍兴府等处饥民在此求乞饥:原作「饿」,据本书食货五七之二○改。,日有饥死者,可令临安府日下给米赈济。」
三月二日,上谕辅臣曰:「近日绍兴饥民多有过临安者,深可怜悯。盖是保正、副抄札漏落,是至流移。可令临安府多方措置赈济,户部应付米斛。其诸路州县灾伤去处,宜申饬监司、守臣,依已降指挥贷给种粮,庶几秋成可望。」
四月六日,上谕辅臣曰:「两浙等路灾伤去处,可令提举常平官亲诣所部借贷种粮,务要实及饥贫民户,毋令州县及当行人侵 ,徒为文具。」
九月十三日,诏两浙东路提举常平秦昌时除直秘阁、两浙东路提点刑狱公事。以安抚司言:「绍兴府、明、婺州水旱灾伤,昌时悉力赈济,乞赐褒擢。」故有是诏。
二十年六月十六日,尚书省言:「行在及诸路州军,每岁合药,依法选官监视修合,许军民请州县镇寨量应用数给付。窃虑州军不切奉行。」诏令户部检坐条法,申严行下诸路州军,遵守奉行,务行实惠,毋致灭裂。其后每岁降诏同此。
二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尚书省言:「衢州阙食人户,令本路常平官赈济外,窃虑未到之前,人户阙食,有妨归业。」诏令本州岛日下赈济,仍晓谕各令归业。
六月一日,上谕辅臣曰:「官司赈济,止及近郭游手之人,其乡村远处,宜令提举官及州县常平官躬亲措置,务使实惠及于贫下。」
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三省言:「初伏,差医官给散夏药。」上宣谕曰:「比闻民间春夏中多是热疾,如服热药及消风散之类,往往害人,唯小柴胡汤为宜。令医官揭暝通衢,令人预知,颇闻服此得 ,所活者甚众。」沈该等曰:「陛下留神医药,其恤民疾苦可谓至矣。」
二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诏令四川制置司、总领所并逐路转运、常平司,各具管下州县有无旱伤闻奏。如有实被旱伤去处,仰支拨常平钱米赈济。或支用不足,即于存留旧宣抚司桩积钱米内量度取拨。
二十八年八月十六日,上谕辅臣曰;「浙东、西濒江海去处,田苒为风水所损,平江府最甚,绍兴次之。已将常平米赈济米:原脱,据本书食货五七之二○补。,尚虑贫弱下户去秋成尚远,无钱可籴籴:原作「粜」,据本书食货五七之二○改。,深轸朕怀。卿等可令发义仓米赈济。」宰臣沈该等奏曰:「在法,灾伤及七分以
上,合行赈济。当遵稞圣训,就委赵子潇、都玹依此施行。」诏:「绍兴、平江府被风水损伤,可令赵子潇、都玹体访,委是灾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