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州第四等以下被水灾民,令十户以上立保贷请常平粮:四口以上户借一硕五斗;五口以上户借两硕。免出息。物税百钱以下,权免一季。」
二十九日,诏青、济、淄三州被水流民所在州县,募少壮兴役。其老幼疾病无依者,自十一月朔,依乞丐人例给口食,候归本土及能自营,或渐至春暖停给。
二年正月二十三日,上批:「闻阶、成州去秋灾伤秋:原作「后」,据本书食货六八之四○改。,艰食之民,流者未止,官司初不经画赈济。可下司农并本路提举司疾速施行。」
二月十三日,诏:「闻齐、兖、郓州谷价甚贵,直几二百,艰食流转之民颇多,司农寺其谕州县,以所积常平仓谷,通比元入斗价不及十钱,即分场广粜。滨、棣、沧州亦然。」
同日,三司言:「济、淄等州谷贵,春夏之交,虑更艰食,请辍广济河所漕谷二十万石减价粜。」从之。
二十六日,知沧州张问言:「民饥,至相食,今州仓大豆四万九千余石,可支五年,渐有陈腐。乞留二年外,斥其余以赐饥民,可活良民三万口。」上批:「可下提举常平事李孝纯速相度施行。」
四月十二日,诏河北东路提举常平仓司所散滨、棣、沧州饥民食,至五月止。
三年七月十三日,入内东头供奉官、泸州勾当公事韩永式言:「利州路雨水,溪江泛涨,漂流民田,物价增长,民未安居。乞下本路转运并提举司赈济。」诏提举司依条施行。
九月初二日,权知都水监丞公事苏液言:「河北、京东两路缘河决,被患人户蒙朝廷赈济放税,乞以其事付史餐。」从之。详见恤灾门。
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诏:「闻阶、成、凤、岷州人户缺食流移,令逐路第四等以下人户支借常平粮斛,每户
不得过两石,仍免出息。」详见恤灾门。
五年六月十一日,诏:「宜州主管溪洞、安化三州连岁荐饥,已差官广为赈济。朝廷之意,非欲取其它,但欲各免饥殍侵略之灾。」
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诏:「甚灾伤处,第四等已下户缺乏粮种,虽非给散月,许结保借请,虽有欠缺,亦听给限一月,免纳息。」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河东路提举常平司言:「去年灾伤,民户缺食,义仓谷不多。乞于常平封桩粮支三五万石赈济。」从之。
六月一日,诏:「五路提举保甲司已拨常平粮准备赈济。令相度保甲户遇灾伤不及五分,当如何等第赈济,条具以闻。」后提举河东路保甲王崇拯言:「赈济灾伤,保丁四等以下,本户灾伤及五分以上,即依常平司七分以上法。」从之。河北、陕西、开封府界准此。
七月九日,诏尚书户部员外郎张询、干当御药院刘惟简赈济西京、大名府被水灾军民。详见恤灾门。
二十一日,诏河北、河东路被水保甲,令州县考实赈济。小保长、保丁一硕;大保长二硕;都副、保正三硕。提举保甲官分诣诸县照管,具赈济人数以闻。
八月十四日,诏:「洺州水灾,许借邻近州县常平仓米、麦、小豆共五万硕。」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一日,诏:「大名府自经水灾,民田尚多渰浸多:原作「少」,据本书食货六八之四二改。,人户艰食。向虽赈济,尚虑官吏拘文,使被灾之民未蒙恩泽。宜委大名府路安抚使韩绛询访赈济。」
四日,诏淮南东、西路提举常平司体量饥歉,以义仓及常平斛依条赈济。讫闻奏。
三月二十六日,诏:「府界并诸路提点刑狱司体访州县灾伤界:原脱,据本书食货六八之四二补。,即不限放税分数及有无披诉,以义仓及常平米斛速行赈济,无致流移。
同日,夔州路提举常平官傅传正言:「州军去年灾伤,放税分数不多,亦有全不申诉者。臣见民间困急,不敢坐视,已依灾伤及七分以上赈济。所有专辄之罪,谨自劾以闻。」诏特放罪,仍候到阙日优与差遣。
四月初二日,左司谏王岩叟言:「访闻淮南旱甚,物价踊贵,本路监司殊不留意。」诏发运司截留上供米一十万石,比市价量减出粜与阙食人户,每户不得过三石。其粜到钱,起发上京。
四日,诏:「开封府诸路灾伤,逐县令、佐专切体量人户,委有阙食,速具事实申州及监司,仍许一面将本县义仓、常平谷斛赈贷,据等第逐户计口给历:大者日二升,小者日一升。各从民便,五日或(一)[十]日至半月赍历诣县,请印给遣印:原作「给」,据本书食货六八之四一改。。若本县米谷数少,先从下户给,有余,则并及上户。候夏秋成熟日,据所贷过数随税纳。阙食之民,贫乏不能自存或老幼疾病不任力役者,依《乞丐法》给米、豆,其赈济粜谷,并据乡村阙食应粜之数给历。许五日或十日一粜,无令抑遏。此外,若令、佐别有良法,使民不乏食而免流移者,申州及监司相度施行,半月一具赈济次第闻奏。仍体量令、佐有能用心存恤
阙食人户,虽系灾伤并不流移者,保明闻奏,当议优与酬奖;其全不用心赈贷,致户口多有流移者,取勘闻奏,特行停替。」从三省请么。
同日,诏江淮发运司体量灾伤州县阙食处,仍令宿、亳州分析不申奏灾伤次第,及具见今斛价例,各疾置以闻。时宿、亳灾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