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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2533页

,诏罢司农寺。内本寺掌行诸仓支纳、诸路起到上供粮斛、诸草场受纳税草,行下所属仓界草场交纳;支遣事务,拨隶仓部。
绍兴元年七月十五日,诏:「行在省仓受纳纲运,令户、工部斟量、较定斗样,缴申尚书省责下所属制造,降下诸路州军,应受纳支遣起纲交量,并用省样新斗量。今后每遇起纲,并于纲解内分明声说『系用新降斗量』起发。仰省仓依条受纳,不得作弊。如有违犯,许本纲诸色人越诉。」
二年八月五日,户部尚书黄叔敖言:「省仓草料场每日支遣卸纳粮解草料浩瀚,昨在京日,司农寺日轮卿、少、丞一员,点检按察本处公人并纲运,杖以下罪并勘断,其余牒送所属施行,以此人稍知畏。缘军兴及罢司农寺后来,更无轮官按察,易生奸。伏望详酌,比附在京日,从本部轮差郎官一员将带人吏各不妨本职,前去点检巡按。其合用杖直、狱子,于仁和、钱塘两县轮差,每十日一替。」从之。
二年二月三日,诏:「行在诸仓遇打请日,令户部前一日据合支数,令本仓般量出廒,于廊屋下安顿,遇天晴,于砖场上垛放支遣。」
四年七
月二十七日,诏复置司农寺。仓部昨并到司农寺所行支纳粮斛、草料等事务,并拨到手分等,并依旧归本寺。
二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殿中侍御史林大鼐言「收籴马料不得踰额,卖茶不得抑配」事。上谕宰臣曰:「钱谷大计,亦要户部得人。朕蹑徽宗皇帝朝,户部之职,多自发运使、转运使擢用,盖以经历民事、谙练豹赋故么。大鼐所奏,从之。」
二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诏:「应仓交卸纲运折纳,并实时具名色数目申解所属。见得有侵盗贸易之弊,即送大理寺推治。其过误损失,并押下元起纲处依法施行。」先是,止送排岸司监系,故有是命。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三日,户部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仓部见管主事一名,令史二人,书令史八人,正贴司九人,私名五人,今减书令史一名,守当官一名,正贴司二人,私名一名。乞将减罢人籍定,以后有阙,依名次拨填。」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诏令户部将旧镇城仓依旧拨还临安府。从守臣王炎请么。
六年五月四日,户部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仓部见管二十八人,今减守当官一名,正贴司二人,通计二十五人为额。」诏依,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七年正月二十九日,户部言:「行在省仓上中下界、丰储仓、草(科)[料]场斗面官,并系小使臣到部合差短使之人,
吏部依资次差拨,每季一替。其所差官,近来多系从军拣汰,不晓斗斗面次第,全无钤束。欲乞令吏部于识字小使臣内,每处各行差注一员。如任内别无遗阙,依监官任满减半推赏;如任内有量斗斗高下,展磨勘一年;如有情弊,具申朝廷别作施行,仍不得差拣汰人。所有见差在仓短使官,候差到正官,交替施行。」从之。
九年闰正月二十五日,诏令户部行下三总领所,约束见有应官兵出戍州县,今后遇打请口食粮米,须管将堪充支遣(无遣)无糠 陈米与新米相兼支散,仍将最陈次不堪米数,各逐旋兑充本处厩军并赈济等用,却以新米对数补还,依旧窠名桩管讫,具数申尚书省。
【续会要】
淳熙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诏户部和籴场依储仓例并入省仓下界。
八年闰三月四日,诏:「自今行在省仓上中下界、丰储仓、丰储西仓、草料场监门,任满无违阙,各与减二年磨勘。」
九月二十八日,诏:「自今每遇岁终,令户部长贰、郎官同司农寺官诣诸仓,将应管经常及桩管米斛抽摘盘量。」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仓部减贴司一人、私名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绍熙元年十月十一日,户部言:「递年承降指挥,令逐路漕司将诸路合发上供等米,以州军地里远近均拨,起赴屯兵去处卸纳,应副支用。所
有绍熙二年合用粮斛,合措置将江、浙等路元年合发上供等米,并二年坐仓和籴米,均拨充来年一十二个月支遣。乞下两浙、江东西、湖南北路转运司,除豁折纳马料上供米外,将其余合发数目,责所属如数收桩、发纳,并发下淮东西、湖广总领所,催促逐路漕司照应今来拟定数目拘催,候到,令项桩管,听候科拨支用。仍开具州军已赴到纲界数目申部并司农寺照会注籍,拘催施行。」从之。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五三 常平仓
常平仓
此前原有注文「食货二十六」。
【宋会要】
太宗淳化三年六月,诏:「京(几)[畿]大穰,物价至贱,分遣使于京城四门置场,增价以籴。令有司虚近仓贮之,命曰『常平』,以常参官领之。岁歉,减价以粜,用赈贫民,以为永制。」
真宗景德三年正月,上封官请于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两浙各置常平仓。惟沿边州郡则不置。以逐州户口多少,量留上供钱一二万贯,小州或三二十贯,付司农寺系帐,三司不问出入,委转运司并本州岛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