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五百里转一官,升一年名次;五千里转一官,升半年名次;四千五百里转一官;四千里减三年半磨勘;三千五百里减三年磨勘;三千里减二年半磨勘。六分纲:六千五百里转一官,减一年磨勘;六千里转一官,升一年名次;五千五百里转一官,升半年名次;五千里转一官;四千五百里减三年半磨勘;四千里减三年磨勘;三千五百里减二年半磨勘;三千里减二年磨勘。五分纲:六千五百里转一官,升一年名次;六千里转一官,升半年名次;五千五百里转一官;五千里减三年半磨勘;四千五百里减三年磨勘;四千里减二年半磨勘;三千五百里减二年磨勘;三千里减一年半磨勘。四分纲:六千五百里转一官,升半年名次;六千里转一官;五千五百里减三年半磨勘;五千里减三年磨勘;四千五百里减二年半磨勘;四千里减二年磨勘;三千五百里
减一年半磨勘;三千里减一年磨勘。三分纲:六千五百里转一官,六千里减三年半磨勘;五千五百里减三年磨勘;五千里减二年半磨勘,四千五百里减二年磨勘,四千里减一年半磨勘,三千五百里减一年磨勘,三千里升一年名次。二分纲:六千里百里减三年半磨勘,六千里减三年磨勘,五千五百里减二年半磨勘,五千里减二年磨勘,四千五百里减一年半磨勘,四千里减一年磨勘,三千五百里升一年名次,三千里升三季名次。一分纲:如止及一千贯以上减半。六千五百里减三年磨勘,六千里减二年半磨勘,五千五百里减二年磨勘,五千里减一年半磨勘,四千五百里减一年磨勘,四千里升一年名次,三千五百里升三季名次,三千里升半年名次。」
绍兴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勘会诸路管押纲运赴行在,依格二万贯为全纲,若押及两全纲,令户部对数增赏。今后管押人听押至两全纲止。」
绍兴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令)[今]后管押外路州军合赴行在钱物承朝廷指挥支移应副别路屯驻军兵支用,其管押人如押及两全纲已上,据地里远近,与作一纲半推赏。如所押官钱物不及两全纲之人,止作一全纲,余依见行条法。」
绍兴二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诸路钱物纲运赴行在,昨缘道路梗涩,及朝廷支降钱物往他处,并外路合发行在钱物承指挥支移应副别州郡屯驻军兵,及总领所等差官押到钱物,节次以纽计推赏太优。今来道路通快,比前日不同,今后管押逐色纲运如无欠损违程,并依见行赏格上减半推赏。二人已上管押,依条分受,余依见行条法指挥。」
绍兴二十八年十一月四日, :「(令)[今]后应诸路州军起发上供等钱物赴行在,内有经过建康、镇江府总领所就行拘截,或兑换轻赍纲运,如系专承朝廷指挥,许令兑截交纳讫,别无欠损违程,与计元指送纲去处地里依格法推赏。其不彻地里水脚钱,令兑截官司依旧拘收入官。」
绍兴三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铸钱司:「今年钱纲依旧以二万贯为一全纲,自二万贯已上添押之钱,与据数推赏,谓如一万贯合得减十个月零半月磨勘,五千贯合得减五个月零七日磨勘之类。」
绍兴三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铸钱司:「应募官押发绍兴三十一年以后钱纲,并依绍兴三十年六月十九日已降指挥推赏施行。」
绍兴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今后诸州纲运起发赴行在送纳,内有经过建康、镇江府总领所拘截之数,许令就行在所属陈乞,取索随身逐处钞据并不彻地里水脚钱干照勘验,一并依条推赏。」
隆兴二年二月八日, :「在朝奉郎冯忠嘉在:疑误。、右奉议郎许牧管押成都府路提刑司银绢纲赴内藏库交纳,各纽及一全纲零七分,已各减三年半磨勘了当。今来冯忠嘉等乞放行零分纲赏,令户部照应零分格法,与减半推赏。今后依此施行。本所看详前项逐件指
挥,并系权宜所降,难以修为成法。缘系见行,今编节作申明存留照用。」
干道七年正月二十九日,尚书省批下户部申:「相度今后诸路州军起发金银钱帛粮斛纲运赴行在及外路总领所(缺)[卸]纳,经涉重湖大江及平河并路分作等第程限,如违,更不推赏。若经过闸堰,如有缘故,或遇钉闸日分,即令监押官于行程历内分明批凿到闸及启闸通放日时除豁施行。今开具下项,后批送户部依相度到事理施行:一、经由重湖大江纲运,不时有风涛卒暴湍险去处,依法于行程历上批说风水事故,除豁推赏,若内有经由平河地里程限,即与重湖大江程限通行纽计,如无违程,依格推赏,若有违程,其差押人三日降一等,十日不在赏限;募押人十日降一等,二十日不在赏限。一、经由平河纲运阻减盘剥之类,其程限不得过正破程限日子一倍半,如违,更不推赏。一、陆路纲运阻滞风雨,其程限不得过正破程限十日,如违,更不推行。」
淳熙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诸路监司州军:「今后差押纲官须管遵依条法,如所差官不应格,虽官物数足,亦不推赏。若有少欠,仰所属开具元差当职官姓名,申朝廷取旨施行。」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四五 杂
杂
淳熙八年八月三日, :「州县装纲即毕,起发有日,则三申下卸官司谓之先申纲解。及起
发,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