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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2425页

限,许逐纲陈诉。」从之,以转运司科数下州县支纲,实无见管粮料,纲运等动经数月,又不支借三分工钱故么。
七月十八日,发运司言:「契勘江湖路装粮重船,多是在路买卖,违程住滞。本司看详:上供钱物纲在路有故违程,依法不得过三日,累不得过一月。所有诸路粮纲即未有立定明文,今欲比类上供钱物立定:有违程不得过十日,内江东、淮南、两浙路地累不得过一月,湖南、北、江西路地远不得过两月,所有守闸日分许与除豁,及无谷程并经由催纲地分官司,亦乞比附上供钱量行增立法禁。」诏六路粮纲地分官司不催发,杖一百。
十月二十三日,江南运判萧序辰言:「尝请纲船折欠请:原作「诸」,据本书食货四七之一○改。多咤沿路谷留,而沿路官司故有阻节,有合支请给处而不即支散,有附带官物处而不即支付,有风水靠阁处而不即救应催发救:原作「敕」,据本书食货四七之一○改。,有回运合支工钱处,其寄桩钱辄已移用,推托不支。又有一路漕司不自计置舟船,辄有申陈截留他路回纲,尤为不便。欲乞严行约束。」诏令发运司措置。
十九日原书天头注云:「十九日一作十月十九日,又重上,疑十一月之讹。」按《宋会要》食货四七之一○作「十月十九日」。,发运司言:「江西、湖南、北、两浙西路新用 告香药钞均籴斛,已准指挥,权暂和雇舟船般运。合要管押人自合依前后所降处分召募起发外,相度欲乞从吏、刑部每路各更差小使臣并副尉、校尉一十人,发遣赴逐路相度差押纲运。」从之。
十二月十九日,诏:「应管押纲运使臣等臣:原无,据本书食货四七之一○补。并不许诸处抽差,如违,官司及被差人各徒一年。」从户部尚书卢益请么。
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发运副使吕淙言:「准给降香药钞告敕,计一百万贯分籴斛应副般转。乞令逐路据已籴米那借系省官钱雇船起发。」从之。
闰三月六日,户部言:「勘会东南路岁起上供布六十万匹,两次朝旨下发运司催赶,至今未尽数到京。其沿路官司坐视,略无督责。欲乞逐官各置催纲行程历,从本路转运司就便印给,逐时抄工纲
运入界时日、押人姓名、船只所载官物,躬亲监催起发,至甚日时出界、本地分内有无风水抛失住滞缘故,画时关报下界首官司,逐旬开具申本司,至岁终,本司取索行程历点检驱磨。如能巡捕督促,别无留滞,及抛失舟船若获到兵梢等人博易盗卖,乞从本司比较取摘三两员最优者保奏,等第推赏。如依前驰慢,除[依]法断罪外,仍从本司酌其情重者奏勘。」诏依。
七年二月四日,尚书[省]言:「勘会东南六路诸州军逐年装发上供额斛,自来立定知、通任满赏格,轻重未至均当。近又咤两浙申请,将不满一任替罢之人,不论到任月日浅深、年起斛多寡,但管勾装发无违限,便依任满法,作不满三十万硕,皆减年磨勘。今修下条:一万硕以上升一季名次,五万硕以上升半年名次,十万硕以上减半年磨勘,二十万硕以上减一年磨勘,三十万硕以上减一年半磨勘,四十万硕以上减三年磨勘。」从之。
二月八日,诏:「燕山阙粮,可自京师运米五十万斛,令工部侍郎孟揆亲往措置。」
四月十一日,尚书省言:「近降指挥,罢两河土人押纲。契勘土人有豹力家业,军校单身贫弱,纲运不继,往往 亡,其弊可以坐见,合行修复。」从之。
五月三日,诏:「卢宗原拘收籴本,兴复转般,并系御前措画亲笔处分,无预漕计,亦无取敛于民。访闻诸路漕司辄敢蹑望,指准补欠,便不以上供岁额为意意:原作「易」,据本书食货四七之一一改。,发运司官又欲以补欠为己功,不复督责,举此以废彼。其宗原所拘收钱本,可令不住于夏秋丰熟去处广行收籴,其已籴到并去岁均籴斛,并行桩管,以御前措置封桩斛为名。所有诸路上供额斛,除已代发过数合行截还外,且令依旧,径发上京。如违,以大不恭论。」
九日,臣僚言:「取押木 ,自来号为重难,本台累据使臣陈诉,工部推恩慢,有以受纳不即报应,曲有留滞者,有以起发官司尺寸不同咤为沮间者,有以外处不能尽知条法,而责其必先依式开具保明者。欲望有司严责日限,不得曲为沮留,以为赴功之劝。」诏工部限一月结绝。
六月八日,户部尚书刘昺言:「诸路粮纲情弊甚多,沿流居民无不收买官纲米斛。欲今后委逐路官司觉察,沿流人户买官物一升,赏钱十贯;一,赏钱五十贯,至三百贯止。买卖人决配千里外,邻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减一等。许诸人告捕,犯人自首,与免罪。」从之。
十三日,发运司言:「应直达纲经由处,其地分催纲官抛失重船沿江十只,展磨勘三年。仍令地分官司遇抛失空船,限实时具船只纲分、姓名申本州岛军通判,本厅置藉抄上,候岁终,开具地分抛失只数、合干官吏姓名申发运[司]责罚。」从之。
七月十九日,发运使卢宗原奏:「乞诸路起发钱物即给走历,于卸纳处缴历驱磨,如地分巡尉苟简,或致侵欺移易,
乞赐黜责。」诏违者以违御笔论。
四月二十四日原书天头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