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点刑狱司催理,限一年了绝。
五月十八日,诏:「内外市易司民户见欠屋业等抵当并结保赊请钱物息罚钱,并等第除放,其本钱分三季输纳输:原无,据《长编》卷三一二补。,息钱并出限罚钱分为三分,第一季本钱纳足者,息罚钱并放,第二季放二分,第三季放一分。出限尚欠,即估卖抵当,及监勒保人填纳。所催钱物,在京于市易务下界、在外提举司封桩。」
十二月三日,前淮南东路提点刑狱范百禄、通判扬州傅扆、签书判官邵光、林旦、陈奉古各展磨勘二年,右班殿直张岁闰罚铜二斤。岁闰监高邮县樊良镇税镇:原无,据《长编》卷三二一补。,有市易司经税饶、润竹木过镇,更税之,百禄再委扆等定夺,称合尽税。市易司言百禄等意在沮坏市易法故么。
八日,都提举市易司贾青乞于新旧城内外置四抵当所,委官专主管,罢市易上界等处抵当,以便内外民户。从之。
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诏内外市易务钱展三年,均作月限纳,限内罚息并除之。
五月二十九日,都提举市易司贾青言:「市易既革去结保赊请之弊,专以平准物价,及金银之类抵当,诚为良法。乞推抵当法行之畿县。」从之。
七月五日,太府寺言:「提举市易司状:赊贷人户所欠至多,已得旨,展限三年催纳。其先降指挥并以催到分厘计数,追夺酬奖。请俟至所展三年满日
施行之。上曰:「朝廷市易法本要平准百货,盖《周官 泉府》之政。官失其职,一切赊贷,公私颇不便之。虽云有收息之数,名存寔亡。今已改用金银钞帛抵货,最为善法。其元催致欠官吏重行追夺,亦其宜么。」遂从之。
六年正月十九日,太府寺言:「抵当之法纔行于畿邑,外路殊未施行。欲乞许将诸路常平司市易赊借钱及宽剩钱,五路各借十万缗,余路各借五万缗,充抵当本钱。」从之。
六月十一日,诏拨市易下界收到市易欠钱六万缗与上界,仍更给度僧牒千道、钱十三万缗。以上界见阙本钱故么。
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尚书省言:「自行官制以来,诸寺诸:原作「请」,据《长编》卷三四五改。、监不治外事,唯太府寺市易按与诸路相关。看详兴置市易置:原作「制」,据《长编》卷三四五改。,当令所在官司量度州县闲要闲要:原无,据《长编》卷三四五补。,过贱则买,遇贵则卖。元诏半年出息一分,一年以上出二分。然所在物价增减,难以定期,而一州一县价所增减,相去亦必不甚远,则货或积而难售。所在州县物价不同,又不能 知。今若每旬令一路州军估定物价,报提举司,提举司报辖下州,州下所属,暝募人出抵当或见钱,市易司收息至一分至二分,令商人自卖,则官已收二分之息,而又有余利以资贩者,则商贾流通,货无堙滞,税额敷羡,物价常平。若无客抵当,而货须变易者,但不亏元价,亦许卖。」诏具为令。
八月二十四日,诏:「诸路提举常平司存留一半见钱,以二分为市易抵当。」
八年四月八日,
中书省言:「今年正月九日赦书:应人户市易钱物,仰所属勘会元请本息等钱并纳、欠数条具闻奏,其息钱当议减放。今在京未见有司依赦以闻。」诏监察御史刘拯诏:原无,据《长编》卷三五四补。、兵部员外郎杜常、大常少卿宋彭年赴御史台置局点磨欠息,大姓户放七分,下户全放外,以合纳数关所属催纳,具无欺弊闻奏具:原作「其」,原书天头注云:「其一作具」,今据此及《长编》卷三五四改。。
六月二十一日,诏:「户部提辖拘催市易钱物,准赦除放息钱外,其合纳本钱,特与展限三年。」
七月二日,诏诸镇寨市易抵当并罢,仍立法。
八月八日,诏:「诸路州军抵当取息至薄,民间缓急赖之,可以存留其半市易,余并罢。如抑勒,依给纳常平钱物法。」从户部请么。
十一月十二日,诏:「在京物货场见在物货应输钱者,并蠲免。」
十八日,诏蠲大姓户所欠市易分息钱,从叶祖洽请么。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二日,监察御史娉升言:「朝廷立市易之法,意在抑兼并,使商贾通流货豹,平准物价。而行法之初,吕嘉问寔领其事,附会柄臣,奋行私智,引用兼并之徒,杜绝商贾之利,罔上坏法,肆为奸欺。簿帐不明,首尾无据,官吏隐庇,曾无关防。以致蠹害之酷,奸弊之深,货物纔行赊请,息钱已计分厘,县官所得虚名,官吏皆冒寔赏。先朝察知弊害,废灭殆尽,自元丰四年置局拘催,取责内外所欠九百二十一万五千九百余贯,今近五年,除放免息钱、支拨皇亲公人旧欠外,纳未及其
半。其间失陷固多,自京师以及四方之人破家丧身者不可胜数,害及公私,毒流天下者,嘉问怀私坏法,寔为之首。」诏朝散大夫、光禄卿吕嘉问知淮阳军。
闰二月十八日,诏户部:应诸路人户欠市易息钱,并特与除放。
二十八日,诏:「应内外见监理市易官钱,在京委(大)[太]府寺、开封府界令提点司、诸路令转运司,各限一月,取索逐户元请官本点勘,特计已纳过息罚钱充折。如已纳及官本,即便与放免。坊场净利钱准此。以上通折外,尚欠官本钱并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