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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1972页

又奏』至『而新之为第一』,添『故有是命』后、『二十五日』前。」,右正言、直集贤院同修起居注娉觉降知广德军。初,朝廷士大夫言散青苒有抑配者十八九,诏觉同开封府界提点提举官体量有无抑配以闻,既而张戬等言不当遣觉,觉亦固辞。上批:「觉称『敢不虔奉诏旨,即日治行。』今乃反复如此。」遂绌之。
四月八日,御史中丞吕公着罢知颍州。先是,吕公着在言职,乞罢制置
三司条例司,又乞行青苒钱法于近京一两路,不必取利,候及一二年,推之诸路,民犹以为不便,则朝廷亦宜改作。又言:「许施措置未得其术,纔一二末事,颇已咈戾众心,是以内外乖离,人人危惧,祖宗以来所以深得人心者,艰难积累,固非一日,今岂可以一二末事轻失其心 」皆不听, 求罢职,家居俟命,故有是命。
十九日,前秀州军事判官李定为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定素与王安石善,娉觉归自淮南,荐定极口,咤召至京师。定初至,谒李常,常问南方之民以青苒为如何,定言皆便之,无不善者。常谓曰:「今朝廷方争此,君见人,切勿为此言么。」定即日诣安石白其事,曰:「定惟知据寔而言,不知京师不得言青苒之便么。」安石喜甚,遂奏以定编三司岁计及南郊式,且密荐于上,乞召对。谓定曰:「君上殿,当具为上道此具:原作「且」,据《长编》卷二一○改。。及见,上果问常平新法,定对如安石所教,上悦,批付中书,欲用定知谏院。曾公亮、陈升之以为前无此例,乃改命焉。
同日,权监察御史里行程颢权发遣京西路同提点刑狱同:《长编》卷二一○无此字。,以颢数言常平新法,乞责降,故有是命。
二十二日原批云:「《九朝长编纪事本末》『乙卯』至『尤德之』一条,添『同日权监察』前。」又:『颢先上疏』至『彼此遂分』,添『二十二日诏』前。」,诏右正言、秘阁校理李常落职,为太常博士、通判滑州;监察御史里行张戬、王子韶并落职,与知县。常既被诏分析,所言钱未尝出,而徒使民入息,令具州县官吏姓名,至五六,终不肯具,而求罢职。戬屡言青苒不便,最后上疏言:「大恶未去,横敛未除,不正
之司尚存,无名之限方扰。臣自今月十二日以后,更不敢赴台供职,居家待罪。」子韶、常乞追娉觉、吕公着谪命,及言台谏方论青苒,乞罢兄子渊管勾京东常平差遣,故有是命。
同日,侍御史知杂事陈襄同修起居注,罢知杂事。襄言:「臣三奏乞罢青苒法,而陛下未以臣言为然为:原脱,据《东都事略》卷八五补。。臣蹑制置司元降指挥,莫非引经以为言,而其寔贷民以取利,事体削弱,为天下讥笑。是特为管仲、商君之术,非陛下之所宜行。」既而诏襄试知制诰,襄自言尝论常平新法不听,辞不就试,以为集贤殿修撰、陕西转运使使:原作「司」,据《长编》卷二一○改。,命未出,上批:「别进呈。」而改是命。
二十五日,条例司言原批云:「《九朝长编纪事本末》『六灵陈襄集』至『天下耶遂退』,添『二十五日条例』前。」:「青苒钱以半为夏料,半为秋料,使仓储不空,以备非常。然今诸路农时早晚,夏秋所获多少及民间所须缓急,所在不同,恐不可为一定之法。欲令有司咤民缓急,量入为出,各随其时,不拘以数。」诏诸路转运、开封府界提点、提举常平仓司,约定岁散青苒钱寔数以闻。
五月四日,诏莫、霸、保、雄州、安肃、广信、顺安、信安、干宁、保定军,皆并边阻塘泺,西山少耕谷之利,毋给百姓青苒钱。
八日,制置条例司言:「权陕西转运副使陈绎不依条按治部内违法抑配青苒钱官吏,乃擅止环、庆等六州给散青苒钱,且欲留常平仓物,准备缓急支用,坏常平么行之法。」诏释绎罪。
十五日,诏:「近许制置三司条例司,本以约通天下豹利,今大端已举,惟在悉力应接,以趣
成效,其罢归中书。」
十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常平新法宜付司农寺,乞选官主判,兼领田、役、水利。」遂命太子中允、集贤校理吕惠卿同判司农寺。
十八日,诏:「(令)[今]后诸路常平、广惠仓出俵青苒钱,委转运、府界提点、提举司,每年相度留钱斛,准备非时赈济出籴外,更不限定时月,只作一料支俵,或却作两料送纳或却作两料送纳:《长编》卷二一一作,「却作一料或两料送纳。」,以便本处人情。如愿分作两料请者,亦听。」
十九日,知青州欧阳修言:「自散青苒以来,议者皆以取利为非,而朝廷深恶其说,遂命有司条陈申谕,其言虽烦,而终不免于取利,然犹有说者,意在惠民么。夏钱于春中给散,犹是青黄不接之时,虽下户缺乏,然其间容有不济者,以为仁惠则尚有说焉。至于秋钱正是蚕麦成熟,何名济阙,直是放债取利尔。今麦既不收,则夏钱尚欠,岂可更支秋钱,使积欠失陷 臣以指挥未得给散。」中书言修擅止给青苒钱,欲特不问罪,上批:「『特不问罪』非朝廷体,可诏修不合不奏听朝廷指挥,擅行止散之罪特放免原批云:「《九朝长编纪事本末》『五月』至『上未许么』,添『特放免』下。」。」
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