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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1966页

配,又令贫富相兼,十人为保,以富者为保首。王广廉在河北,第一等给十五贯,第二等十贯,第三等五贯,第四等一贯五百,第五等一贯,民间喧然,不以为便,而广廉入奏,称民间欢呼鼓舞,歌颂圣德。曾公亮、陈升之知其非便,故降是诏。
十日,参知政事王安石乞分司,不许。初,韩琦奏王安石称疾家居,又办司马光所为批荅,有「士夫沸腾,黎民搔动」之语,上手诏曰:「诏中二语,乃为文督迫之过,今详览之,甚媿面目。」又令吕惠卿谕旨,安石乃出视事。安石之在告么,上谕执政罢青苒法。曾公亮、陈升之欲即奉诏,赵抃独欲俟安石出,令自罢之。连日不决,上更以为疑。安石入谢,上劳问曰:「青苒法,朕诚为众论所惑,寒食假中静思此事,一无所害极,不过少失陷钱物尔少失陷:原作「失陷少」,《文献通考》卷二同。据《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八改。,何足恤 」安石曰:「但力行之,勿令小人故意坏法,必无失陷钱物之理。预买紬绢紬:原作「细」,据《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八、《文献通考》卷二一改。,行之么矣,亦何尝失陷钱物。若陛下内不能无疑,而明示大臣以试行此法,则必有讽谕所在,(今)[令]故意拖延,又非理科扰人户,然后奏请此法不便者。今当明示此法不可变,若推行不善,如法按治绌罚,则人不敢坏法而法行。」由是持之益坚,人言不能入矣。
二十三日,知渭州蔡挺言:「本路累年灾伤,若支青苒钱,恐催纳不前,或致逃散,乞且行于陕西近里州军。」诏陕西转运、提举司体量沿边民户可以给散,并依条施行。
同日,诏以韩琦论青苒奏付制置三司条例司。
同日,右正言李常言:「献议之臣措置失当,许法遣使,布满天下,深察物情,臣博访民俗,皆谓此法虽一切取民之愿,然不免使人易于得豹,侈于妄费,不计后日输官之难,而临时迫促。况今官吏务为希合希合:原书地脚注云:「希合一作功 。」按见《宋名臣奏议》卷一一○。,百端罔民,其尤甚者,使善良备给纳之费备:原作「避」,据《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八、《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二改。,虚认贯百,以输二分之息。臣考之三代,下至近古,未闻欲求平治辅养元元而为法如此之弊者,愿一切寝罢。」诏李常分析何处州县使善良(避)[备]给纳之费,虚认贯百以输二分之息以闻。初,上阅常奏,顾曾公亮、陈升之曰:「常平事皆经中书行遣,今人言纷纷如此,乃咤执政议论不一故么。」公亮曰:「臣本以为不可,陛下欲力行之,赖臣力争,分作两料。」升之曰:「臣本不欲如此,今已书奏,更不敢言。」上曰:「
若以为不可,当极论之,何以书奏 既书奏,何以至今乃议论不一议论:原作「论议」,据《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八乙。!且此法有何不便 」公亮曰:「陛下不须问其不便,陈升之乃元创法之人,李常亦同议论,今尚皆以为言,则其不便可知。」王安石曰:「台谏如此,陈升之自然当变。臣愚,诚不见其不便,不敢妄同流俗。」升之曰:「此但豹利事,虽不同,何所害。臣在政府,日夕纷纷校计豹利,臣实耻之。」安石曰:「理豹用者,乃所谓政事,真宰相之职么,何可以为耻 若为大臣畏流俗,不敢为人主守法者,臣亦耻之。」公亮咤请罢提举官,收新法,付提刑行之。上曰:「如此,则是新法善,但提举官非其人耳。提举官容有非人,提点刑狱岂得皆善乎 」公亮曰:「若陛下并新法悉废之,尤善。」上曰:「新法有何不善,若推行有害,但绌责官吏则害自除矣。」赵抃请且俵今年一料,权止之,俟无害乃行。安石曰:「不可,如此则人必有故为沮坏,失陷罚百姓,以破新法者。」于是上问李常疏如何处置。安石曰:「常言善良又不纳钱,只认二分之息者,可令常分析是何州县如此。」公亮、升之皆曰:「谏官许风闻言事,岂可令分析 」
二十四日,条例司言:「开封府祥符县自今月十二日住散青苒钱,云准提点司称:已得中书指挥住散。本司详中书无此指挥,欲下开封府根勘施行。」从之。时知陈留县姜潜之官纔数月,青苒息钱令下,潜出钱暝其令于县门,又移之乡村各三日,无人至,遂收暝,付吏曰:「民不愿矣;钱独得不散。」府寺疑潜壅令,使其属按验,一皆如令。潜知必不免,称疾去官。
二十七日,条例司言:「河北转运司奏:坊郭多有浮浪无业之人,深虑假托名目请出青苒钱,却致失陷。已牒州,事未得给散,别听朝旨。本司看元降 意,指定支与乡村人户,如有羡余,方及坊郭有抵当户。乞 下诸路遵守。」从之,仍诏河北,其转运司刘庠(檀)[擅]住不给散,更不问罪。时刘庠奏至,王安石曰:「近东京王广渊一面施行铁冶事,事皆便利,朝廷从之。然以不候朝旨,不免被劾。而陛下持旨放罪。今河北既擅行止俵,又事不可从,何可但已。」陈升之曰:「如此,则愈于新法非便。」安石曰:「不如此,乃于新法非便。王广渊等力行新法,故事虽可从而被劾;刘庠等力沮新法,故事虽不可从,而不问。如此,则人必为大臣风旨,以为于此有所好恶,安能无向背之心 盖朝廷法令,务在均一,不可有所偏党。」上令依广渊例放罪。而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