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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1962页

均税乃不过十等,第十等地最为低下,但依法均税。第一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醲,尚以为轻;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瘦瘠之地,出数虽少,犹以为重。若不入等,即依条止收柴蒿钱,每顷不过百钱至五百。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税,其间下色之地与柴蒿之地不相远,乃一例每亩均税一分,上轻下重,故人户不无词诉。欲乞依条据土色分为十等外,只将第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数,谓如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地一亩,即第十等内上等依元数,中等以一十五亩、下等以二十亩折地一亩之类么,庶几上下重轻均平。」诏依,余路准此。
五月二十六日,河北东路提举常平司奏:「检会政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敕节文:臣僚上言,切闻昨来朝廷推行方田之初,外路官吏不遵诏令,辄
于旧管税额之外增出税数,号为蹙剩,其多有一邑之间及数万者。欲望下逐路提举司,将应有增税县分,并依近降指挥重行方量,依条均定税数,不得于元额外别有增损。本司契勘本路昨已经方田县内有增税数多县分,已依朝旨施行外,有十余县比旧额虽有增出数目,皆系逐户逐色毫忽圭撮纽计,无不均之数,即非蹙剩为名。既已经年,无人户论诉不均。若不限所增数目多寡,一 重方,又虑公私别有繁费。今相度,欲将元无人户论诉县分,止是增出私数纽计逐色贯百,实及一分已上,依所降朝旨重行方量;如不及一分,只别均税,如实是蹙剩数少,均摊不行者,更不均量。如可施行,即乞陛下即乞陛下:此句下疑有脱字。,余并依元条施行。」诏:「咤方田增税是定田色不当是:疑误。,其税自当有增减。若所方已得允当,虽增,不合减;如所方未当,有人论诉,即令提刑司体量,诣实闻奏。诸路依此。」
四年正月十三日,河北东路提刑司奏:「开德府南北二城屋税,曾经元丰年定量裁定十等税钱,后来别无人户论诉不均。今来方田官依政和二年十月朝旨,立定正次二十等,递减五厘,均定税钱,委与元丰年所定则例,上轻下重不均。」诏提举官郭么中等特降一官。
六年九月六日,诏河东、陕西路依鄜延路例,权住方田。从童贯请么。
八年九月三日,诏:「昨臣僚言事,付之大臣审度,以为可行,请降亲札。继闻于民弗便,夙坼靡遑。
建议者已行罢斥,如拘收白地、方田增税等,皆搔扰刻削,可并不行。仰三省更条害民蠹国者以闻,朕不惮改。」
宣和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言:「方田以均天下之税,此神考良法么,陛下推而行之,今十余年,告成者六路,可谓缓而不迫矣。御史台受诉,乃有二百余亩方为二十亩者,有二顷九十六亩方为一十七亩者,虔州之瑞金是么;有租税一十三钱而增至二贯二百者,有租税二十七钱而增至一贯四百五十者,虔州之会昌是么。问其所以然之故,云方量官惮于跚履,并不躬亲而行,繵拍峰验定土色,一付之于胥吏,遂使朝廷良法美意壅格而不下究,可胜惜哉!望诏常平使者,如方田官不肯躬亲,常密行检察,他时诉者有辞,而提举司失于觉察,则明功贬黜改正。」诏依,仍令逐路提刑司体究诣实以闻。
十月四日,诏:「方田官既已具名奏差了当,依条自不得差管别事,如任满,仍依旧管勾方田均税。其指教官元条不许差推勘、检法、议刑官之类,若奏差后方受,仍令管勾指教方田,候了日,发赴新任。」从成都府路提举常平司请么。
十九日,诏:「今后方田差官,不许用右选。」从臣僚请么。
二年六月十六日,诏住诸路方田。先是,中牟县诉方田不均,凡四百户,指教官莫拟冒赏,并方量官,提举司送转运司体究,故有是诏。
十二月十一日,诏:「方田之法,本以均税,有司奉行违戾,货赂公行,豪右形势之家类蠲
赋役,而移于下户,不特困弊民力,致使流徙,常赋所入,咤此坐亏,岁额至多,殊失先帝厚民裕国之意。已降指挥,权罢方量,别听指挥。自降权住指挥以前,应曾有诉讼不均去处,本县赋役一切且依未方已前旧数;咤方量不均流移人户,仰守令多方措置,招诱归业;见荒闲田土,疾速依条召人请佃。」
二十四日,诏:「自今后不得诸司起请方田,见方、未方、已方而未起税者,并罢。如敢有违,官吏并送御史台,以违御笔论;吏人不以有无,并配海岛;根括纳租者并同。」
三年二月五日,诏:「诸路方田去处,曾与不曾诉讼,应赋役并依未方量以前旧数。」
二十八日,赦文:「已降亲札处分及圣旨指挥,诸路未方田去处,权住方量;已方量去处,赋役不以有无诉讼,并依旧数送纳,及冒占并天荒逃移、河堤退滩等地,并免方量根括。其已方量根括,增添创立租课,特与减半;拖欠租税课利,贫乏者倚阁一次,咤方量不均流移后来归业人户,免一料催科,其地土并听元佃人归业。」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四 青 苒
青苒
神宗熙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知枢密院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同制置三司条例。
九月四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累有臣寮上言粜常平、广惠仓及赈贷事。今详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