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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189页

天下,理宜优异。具学官,欲乞特加奖劝。」诏:「开封府学博士惠柔民、孙璘并除太学博士。」
政和元年正月二十九日,诏:「县学并州县小学生,更不给食。县学长、谕、教谕、直学,系州学选差,内(合)[舍]外舍生充,自合依条给食。县学钱粮官,罢月给食钱。」
二月二十七日,大司成张邦昌、辟廱司业魏宪、耿南仲言:「诸州教授阙,许学事司选本州岛或本路见任有出身官,权理为在任月日,依正官法荐举。窃见其间有时暂差权,便行荐举,却致有妨荐举正官教导终任之人。欲望今后诸路差权教授,在任实及半年已上,委是教导有方,即许依正官法施行。」从之。
五月七日,诏诸州教授依元丰旧制选试,朝廷除授。
元丰七年立法;试学官上等注博士,下等注正录,愿就教授者听。
九月二十八日,诏:「访闻比来学事司取拨过户绝田产顷亩不少,遂致常平钱本寖以阙少,有害饮散。可令诸路学事司,取大观四年初诏,诸州以前三年赡学支费过实数内,取支费钱谷最多一年为准,仍增加五分,以备养士外,余剩田舍,尽数拨还元管系官司。」
十一月六日,臣僚言:「窃观大观四年初诏诸州教授学生不及五十人者不置,继又诏以八十人为率。虽熙、丰旧置教授,州郡不
拘此令,他官兼摄者已百余州矣。愿(知)[如]初诏,学生五十人,许置教授一员;请给之费,以学事司钱充。不过添官数十,而师专其职,人得其师,考察升贡得其人。」又臣僚言:「议者以省费为言,不及八十人处不置教授,以见任官兼权,恐非熙宁专置之意。以为州添一教授,所费不多,况料钱自合出运司,而供给自合出州郡。惟京官有添支,选人有驿券,不过十数千耳。近降政和元年七月敕,以赡学余钱拨还常平田业之直,则学事钱粮不侵运司之费,又不占常平之业,自为一司,可以充足。欲乞将不满八十人处复置教授。」诏依大观四年八月十二日指挥,以在学生人数及五十人已上,复置一员;其八月十七日指挥,更不施行。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乞自今学官,每十人取一。」从之。详见国子监。
三月二十九日,诏不该置教授州军,选差兼权官在职及一年已上,无遗阙者,许依正教授法考课。
五月十六日,户部侍郎胡师文等言:「诸州教授,于学法唯许差佗州考试,而不置教授有出身官兼领处,近日有差推(掬)[鞠]公事之类。欲乞教授见系兼领,依正教授法。」从之。
《大诏令》:政和二年五月丁卯,新提举秦凤等路学(士)[事]许多言许多:《群书考索》后集卷二七作「许毂」。:「大观新修诸路州县学敕令,颁行六年于兹,诸路申明,上烦训谕放告者放:《群书考索》后集卷二七作「教」。,不可悉数。乞诏有司,特加看详,择其可否,使人易晓。又乞以屏斥林伯达责降蔡嶷等事镂板,
布之天下。」并从之。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师儒之官,陛下参以选格,皆自朝廷除授。独试学官之法,尚未闻罢去。伏望特赐罢去试选之法,悉取于学校。」从之。详见国子监。
九月七日,给事中俞 言:「窃虑学校方兴之际,监司州县不知朝廷本意,专为育(大)[人]材,有务为丰腆饮食,其弊至于以实直时佑移为市价;务为假借学生,其弊至于犯法害教,多至讼庭,或戾知佐,或侵良民,而不敢问;务为从事外饰,则有枉用钱粮之费;务为申请遗利,则有与民争利之过。惟申明条令,密赐戒告密:疑误。,乃可杜绝其源。」诏札与提举学事司。
二十五日,给事中俞 言:「学生祖父母、父母老病,或无兼侍,许归宿者。若实在斋者二十人,即乞不得过五人,十人即乞不得过三人,三人以上不得过一名。」诏诸学生满五人听一名出宿,五人以上二人,每十人加二人。又言:「教授谒禁等法,可谓详备,盖欲诸生执经问难,请见无时,循循诱人,贵得成材,以为时用。而诸州教授,有或多务出入,罕在学校,至如过客到发,亦与郡官同讲将迎之礼。愿申明条令,违者必罚。」从之。
十月二日,诏诸赡学田业,免纳二税。
二十二日,尚书省检会给事中俞 奏:「今县令佐御带管勾,专切捡察学事。欲乞注拟有出身人,令专管学事,常留在县,不得州郡及诸司差出。不充师长人,更不管学事,御内仍不带。」
十一月六日,怀德军言:「军学补试到
合格学生一十五人,委(士)[是]士人渐多,难以并附镇戎军教养。所有教授,亦乞差注。」诏除差教授别作施行外,余依。
十七日,国子司业苏(某)[烨]言:「乞下诸路提举学事司,索州县养士之余,除量存留外,各据所余之数,旋还常平旧拨产业之价。又其余促州县置买物业,择其尤者,优与推赏。」从之。
三年正月十八日,敕令所删定官李嘉言:「教授入学,堕而弗虔,有未尝升堂者,往往止托逐经学谕撰成口义,传之诸斋,抄录上簿而已,未尝亲措一辞于其间。至于本斋轮流覆讲,则亦未尝过而问焉。欲乞委知、通觉察点检,有似此者觉察,申提举司,按实以闻。」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