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草地。仍计会本系检量系:疑误。,起立封堠。
七年三月,侍卫马军司言,雍丘等县牧马地多,为民所盗耕。诏遣官于本县按籍参定,立堠以表之。
八月,诏兖州管勾充牧马草地,并给还本主。其系官闲地,亦许人请射耕佃,群牧司不得指占。
仁宗景佑元年六月二十五日,三司户部副使王沿言:「乞令邢州更不供申群牧司洺州广平监牧马草地文帐。其洺、赵州先许人户佃牧马草地,亦依例施行。」从之。
庆历二年正月,诏权以同州沙苑监牧马地为营田。
嘉佑四年五月十九日,差都官员外郎高访往河北路,先与逐监官员标定合召人耕佃牧马地土,不得多占顷数。凡得剩田三千三百五十余顷,岁课一十万七千八百二硕、绢万三千二百五十一匹、草十万一千二百三十束。
七年在月,诏洺州广平监牧地听民请佃之。以上《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四日,群牧司言:「枢密副使邵(兀)[亢]乞将监牧马剩地各立田官,仰专管耕种之政,以成牧养之利。勘会左右厢马监草地,实管四万八千二百余顷。今约以马五万匹为额,每匹占地五十亩。大名、广平四监共一万五千余顷,剩地不多。并原武监所管凤凰陂八百顷,系自来与诸坊监共占牧放。欲并且依旧外,所有原武、单镇、洛阳、沙苑、淇水、安阳、东平等监地三万二千四百余顷、马三万六百匹、额数占放外,可以择良田一万七千余顷,召人租佃,牧草粟以备寒月支用,委是利便。」从之。
十二月,权河北监牧使崔台符言:「乞应系牧地人户已占佃者,并令供析所出租税。今后尽归本路监牧司支用。」从之。
二年十月十四日,诏令群牧司检寻故(也)[地]租帐。
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群牧司言:「知扶沟县姚辟乞自今永占马牧地权给草此处疑有脱文。,欲(令)[今]后院坊、监牧永占草地,如去坊、监地远,即令使臣等驱喝,于近便州府县镇乡村系官屋宇,或寺观、祠庙安泊,支草七分、粮五胜。候晴霁依旧。所须什器,所在官司应副,仍同(供)[共]照管。」从之。
四年正月十九日,枢密〔院〕言:「诸路见行根括牧地,颇闻搔扰。春耕失时,虑妨农务。欲权罢根括,候将来农闲,别听朝旨。」从之。
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相度诸班直诸军牧地司言:乞依勾当官董钺状,将侵耕牧地分为三等出租。从之。
七年二月四日,诏废郓州东平监,以其牧地听民出租。
元丰元年六月四日,诏:「牧地租课,诸路委提点刑狱、开封府界委提点司催纳。每年秋科限满次季具纳欠数,上群牧司;任满无欠或欠不及二分,令本司保明取旨;即及三分以上,并奏 。」
三年正月二十八日,诏:「(郡)[群]牧废监及诸军班(牝)[牧]地租课积年逋欠,遣太常博士路昌衡、秘书丞王得臣,与逐路转运司、开封府界提点司按租地,依乡原例定租课。据岁输之物,酌三年价为准,及合纳见钱,付逐司为年额。若催趣违滞,以擅支封桩钱法论。」
六月十五日,都大提举淤田司请以雍丘县黄酉等十棚牧地为官庄田。从之。
六年六月十三日,提举河北路保甲狄谘言:「卫州远年牧地,乞并拨属牧地官司拘籍,以租课责转运司。」从之,仍令自元丰元年管认送纳。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十六日,永兴军等路提刑司言:「昨民庶状,兴平县灵宝乡诸村地土约二百四十余顷,并纳二税。熙宁五年,本县逼(勤)[勒]退为牧地,乞依旧耕种。令本司定夺闻奏。如本路更有将民户税地改为牧地,亦依此。今看详,欲免纳租钱,令依旧。」从之。
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诏在京院坊监牧马草地近系太仆寺拘收者,听民间仍旧承佃。从文彦博请也。
绍圣元年六月二十六日,右正言张商英言:「先朝废河北、京西等处马监,募民租佃,而议养马于泾、汧、陇之间,未及施行。元佑初,收已租之田,复置监牧。行之九年,死生羸壮,不足相补,而又买马官历本失陷,殆无文书可考。太仆卿少牵制恩旧,谬悠行遣。望选官会计亏赢,熟讲马政,以修武备。」诏送太仆寺。
三年七月六日,权知邢州张赴等言:「据知任县韩筠等申:请应有牧地县分,许〔等〕第人户投状指请上色一顷,给付人户,自得耕佃而蠲其租,令养官马一匹。各于所属县籍其毛色、尺寸、齿岁、给付。每岁分番就县令佐点〔集〕。若马有死失,许实时申县,自备印给。非点集日,许私自乘骑,不得出本州岛界若干里。如元佃地人户愿养马者,秪令将文契批凿,除其租数。若请不尽并不愿请者,依条召人租佃。赴等看详,陕西沿边置弓箭手,授田不过一顷,养马一匹,又役一丁,一年之间,备边之日虽平时亦当过其半,与今所陈事理相类,而又无身丁之役,有利无害。望朝廷详酌施行。」枢密院言:「先废罢郓州东平、郑州原武两监,及并卫州淇水两监为一。至熙宁八年,诏河南北见管九监内沙苑监令属群牧司,余八监并废。后尽以牧地募民租佃,所收岁租计百余万。元佑初兴复监牧,所费不赀,殊未见 。议者或欲以牧地召人租赁,官给草料,令百姓畜养。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