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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分大小,量减三分之一。」从之。
二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臣僚言:「诸路州军、诸县教阅弓手准备将领,昨缘军兴,一时添置。今既宁息,兼所管弓手自有本路宪司并巡尉教阅,别无所掌职事,乞罢上件窠阙。」诏依。未赴人依省
罢法,见任人令终满今任。
二十八年正月十四日,臣僚言:「乞行下沿淮郡县,条具弓兵旧例及见管人数,斟量多寡,权立新额,措置招募,阅习巡捕,不得招占差使,违者重寘以法。」户部契勘:楚州山阳、宝应、盐城县尉,盱眙军天长、盱眙县尉,弓手见阙人数不多,不须裁减,合依旧存留外,有其余去处巡尉弓兵人数,欲权行减半,立为新额。应寔阙人数,督责州军招填,以备巡捕盗贼使唤。从之。
二十九(日)[年]六月十一日,诏:「每州于兵官内选差有材武人一员,兼诸县弓手将领,逐季下县点检教阅。」从臣僚请也。
三十二年闰二月二十八日,江西安抚、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茶盐公事司言:「洪州进贤县所管县界,路当冲要,地里阔远,贼盗窃发,全藉所管弓手众共协力缉捕。缘尉司止额管弓手五十名,比之其它县分,数目极窄。乞添置弓手三十名,其合支雇食钱,乞于人户常平每税钱一百文只增敷役钱一十四文一分一厘支给,充雇食钱。」户部勘当,欲依所乞。从之。
绍兴三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孝宗即位,未改元。诏令浙东、江东西、湖南、福建路各添招弓手五分,除依本处支破钱米则例外,先次立定初应募日,支给募钱五贯文。
孝宗干道四年八月二日,尚书省言:「诸路州县比因水旱之后,多有盗贼啸聚,欲令诸路帅臣审察巡尉昏缪不职者,亟加奏罢;仍仰抚恤弓手,请受按月支给。阙
额者,速招募数足,常切教阅。若捕盗有劳之人,合得功赏,催促保明。」从之。
五年五月十三日,权发遣处州军州事范成大进对,奏:「弓手之制弊坏。大县额管百人,姑以十分为率,其阙额不补者常二分,差出借事者亦二分,县中过数占留与县尉干预民事、承引追呼者又二分。此三色者,固已占破六十余人,寔在尉司者四十人而已。又有小吏阍人,院子市买之属,亦不下十数人。寔计真为弓手者,纔二十人而已,仅足以充县尉当直肩舆之役,往往全无桩充教阅缉捕之数。欲望先委诸路提刑官行属州,汰减老弱,随阙招填,依今来训练将兵之制,分定弓弩、枪牌诸色技艺,具名注籍。
逐州委钤辖或路分一员,每季下县教阅,仿禁军赏格,随宜激赐,略以军法检校。如此,则州县之势稍壮。」上曰:「卿理会此,极切事情。」
十五日,诏:「逐路提刑司将本路州军弓手、土军阙额,须管日下招填数足。诸县分番差拨贴司充巡尉虞候、厅子。巡尉只许乘马,不得以土兵弓手负轿。合支雇钱,按月支给,无致拖欠;不得以虚名积欠,勒令承认,有误支给;所制造弓弩、刀甲,仍于逐州军所得系省窠名钱内那融修置。如有违戾去处,即按劾施行。」以吏部侍郎薛良朋言:「巡检之土军,县尉之弓兵,州县窘于财赋,凡旧以百人为额者,止有五十人,日以减少,不复招填。内有虞候、厅子、负轿之类,往往占破其半。
乞行下逐路提点刑狱,于所部州县供具旧额,开坐阙额各若干人,就将阙数立限下州县,须管招募填足。弓手合支常平钱米,仰于见管数按月支付,巡尉只许乘骑,不得
以(上)[土]军、弓手负轿。令本州岛那融官钱,置造弓弩、刀甲,日逐教阅。每季提点刑狱巡行按试。」故有是诏。
十二月八日,知临安府周淙言:「本府诸县额管土军一千三百六十六人,阙四百五十五人;弓手七百八十二人,阙四十五人。见招阙额人及修置弓弩、刀甲等,督责巡尉常切教阅,务要武艺精熟外,所有诸路州县,望委守臣依此施行。」从之。
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知临安府姚宪言:「巡尉所管弓手、土军,本为巡捕盗贼,往往多被占破他役,以致捕盗之时,人力不胜。欲将本府管下土军、弓手,令逐处巡尉尽行拘收归寨,从本府添置军器,常切教阅,专一巡捕私盐贼盗,不得他役。本府不时差官遍诣点检按阅,如有占破他役去处,及教阅怠惰,从本府按劾施行。」从之。
五月四日,诏令诸路提刑司行下所部州县,遵依已降指挥,将弓手精加教阅,每岁躬亲前去点检拍试,具有无事艺,升进退墯,置籍申枢密院。以起居舍人范成大言:「近日临安府余杭县尉司弓手捕捉私盐,势力不敌,为所杀伤。正以弓手单弱, 失如此。伏见诸州禁军占役、偷惰之弊,陛下令以姓名、事艺注籍于御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