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依元丰五年诏,巡检司全置土兵,仍须招有户籍或有主户一名保住者。」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八日,诏(有)[以]边事宁息,减放秦凤路土兵。
大观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诏:「诸处捕盗巡检下兵士,捕捉不行,多是逐县弓手捕获,可令诸县各增置弓手。小县一十人,中县十五人,大县二十人,其役钱令敷出。」
政和六年六月四日,诏:「诸县尉司招置弓手,不许上三等人户投充投:原作「役」,据下文所述改。。近来往往作弊计会,县官漫不省察,致使
下等人户承带攒下夫役、支移科买等,以至破产。自今上三等人户辄敢计会投充者,每名立赏钱三百贯文,许人告,以犯人家财充赏。(行)[将]官吏、本保正副依条科罪,不以去官、赦降原减。其见今冒役之人,仰逐路提刑司指挥州县,并行改正,自首特与免罪。」
十二月七日,诏:「河北路有弓箭社县分,已降指挥,解发异等。所有逐路县令、佐,候岁终教阅了毕,仰帅司比较。每岁具最优最劣各一县,取旨赏罚,以为劝沮,仍着为令。」又高阳关路安抚使司奏:「准大观三年十一月内朝旨,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推赏社:原作「射」,据《宋史》卷一九○《兵志》四改。。准政和保甲格,比较最优县令、佐各减磨勘三年,巡检减磨勘二年;最劣县分令、佐各展磨勘三年展:原无,按《宋史》卷一九○《兵志》四作「最优劣县令各减、展磨勘年有差」,盖言优者减年、劣者展年,据补。
下句同。,巡检展磨勘二年。若到任不及半年应赏罚者,并减半。即不经管勾聚教者,不在比较之限。」诏弓箭社准保甲格赏罚施行。
十八日,朝请大夫许毂奏:「本朝联保甲于西北,籍枪杖于东南,深得寓兵于农之意。窃见东南诸枪杖手籍多至千员,下不减数百,其间系籍经年,寖失稽考,至疲癃力竭而莫或检视,事艺日退而未尝审察,名编于籍而人实不存。每遇岁终按阅,始行追呼,旋驱游(子)[手]代名充数。望申 州县,严加括责,询访少壮通习事艺之人,重加较试,籍记姓名年甲,预为之备。」从之。
宣和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诏:「四川自讨荡晏州并绵、茂作过番部之后,开斥土疆,建置城寨,接连蕃界,全籍
土兵,以备战守。应成都府等路土兵,可依陕西、河东法,除训练官得差破外,余并不得役使接送。(铃)[钤]辖司检察,季具有无违戾申枢密院。」
三年六月十四日,诏福建路枪杖手,依元丰法隶提刑司。
七月二十四日,兵部言:「熙丰间,民兵总籍几至百万,而京畿三路保甲不与焉。近因江西漕臣请,本路枪杖手元丰七年以八千三十五人为额,至元佑中减罢七千一百四十二人,元符间虽尝增立人数,比之元额,犹减七分。乞诏诸路监司、帅臣并遵熙、丰旧制补足元额,并后来损益之因,与今日增阙之数,岁申本部,按籍检察。」从之。
十一月十二日,诏:「近降指挥,弓手依元丰法,募上三等人户,候召募到人,方得替罢。访闻官司奉行苟且,其见存之人,计属障栏,至今岁余,未见抵替了当。可立限一季,须管数足,监司、廉访使者候限满,觉察以闻。应重法地分准此。」
六年五月一日,中书省言:「勘会巡检下招置土军,自来不给口券,止于本寨月粮内零碎并合,令人担夯随行,以充口食。既将带不多,则沿路必致饥饿,逃窜作过。缘此,巡检虽出,不过旬日便回,多不遍由地界警捕。欲巡检应管两县以上,或都巡检,并于所属州,先次出给差带兵人都口券一道,付逐官拘掌。每遇出巡捕盗,即抄上所带的实人兵姓名、月日,于〔在〕所仓驿,每人每日支借口食本色米豆二升,应付逐日吃用,候回日 纳。其券
一年一易,缴赴所属驱磨。」从之。
七年二月十四日,臣僚言:「近岁邀功生事,使无辜之民坐罹其殃者,京东之置弓箭社是也。窃见京东、西路昨于宣和四年缘西路提点刑狱梁扬祖奏请,乞劝诱民户充弓箭社。继下东路,令依仿招诱。若如立法之意,不过使乡民自愿入社者阅习武备,为御贼之具尔。如邀功生事之人,唯以入社之民众多为功,厚诬朝廷,督责州县,取五等之籍甲乙而次之,悉驱之入社,岂问其愿与否也。法始行于西路,西路既已冒受厚赏矣,于是东路宪司前后论列,诞谩滋甚。
近者东路之奏,以数计至二十四万一千七百人,又奏续劝诱三千八百二十八人,又奏武艺长优十一万六千余人,并已就绪,且云比之西路,仅多一倍。审如所奏,有被甲执兵之民数十万,按阅有方,则山东之寇何至累月淹时,未见殄灭哉!且私有兵器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