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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1755页


五年十月十八日,诏:「归明人应给官田者,三口以下一顷,每三口加一顷。不足,以户绝田充其价,转运司拨还。」
是年,诏陕西、河东经略司:「闻
诸路蕃官虽转大使臣,并在汉官小使臣之下,朝廷赏功转资,以为激劝,如此卑抑,则孰知迁官之荣 可宜定汉蕃官序位以闻。」后河东经略司言,蕃官部堡寨兵出战,常以汉官驱策,恐难与汉官序位。而尚书兵部言。乞应蕃汉官非统辖者,并令序官。从之。
六年十月十七日,广南西路(运转)[转运]使权经略(司)[使]陈倩言:「迁徙归明人给田,并易旧省户熟田。其旧人所得田不及旧业,给屋宇价钱又损其直,乞以官钱贴还。」从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恩赐归明人田宅,毋得质卖。以编敕所言,赐田宅,本欲化外之人有业可归,不当许其质卖也。
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诏:「陕西、河东蕃官蕃部转职名及因事酬奖者,书其实年于付身文字。本路直补转者准此。」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二十四日,户部言:「归明人除三路及缘边不得婚嫁,余州听与嫁娶。并邕州、左右江归明人,许省地溪峒结亲。」从之。
四月十四日,诏:「今后殿侍系归明傜人,寻医侍养,各不限年。(讦)[许]三班内有已授差遣,或在任人,依元路分与合入差遣。」
八月一日,诏令后蕃官不许(克)[充]汉官差遣。先是,河东提刑、兼权管斡经略司公事范子谅言:「国朝置蕃官,必于沿边控扼之地,赐以田土,使自营处,官资虽高,见汉官用 墀礼,所任不过本部巡检之类,平居无事,志气慑服。故缓急之际,易为驱策。近岁,蕃官有换授汉官而任内地沿边去处,
甚者擢为将副,与汉官相见均礼,于事体未顺。」故有是诏。
三年正月十八日,诏陕西、河东经略司机察来归蕃族之军,特可疑者,分徙近郡。
十二月八日,枢密院言:「归明人给田旧条,堪耕种田不足,给户绝田。元佑间,令堪耕种田不足给常平田。缘常平田止人户抵当场务所折纳等田土,数目不多。」诏添入「常平田不足,给户绝田。」
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诏归明人任升朝官以上合丁忧,除依式给假外,特不许持服。
五年八月一日,户部言:「归明人所给田如有妨碍,及瘠薄不堪耕佃,乞官为验实别给。」从之。
六年九月十八日,(邢)[刑]部言:「蕃官授使臣,若钤辖蕃族宁静,不致引惹及无科率搔扰,候及七年,三班差使,借差殿侍,及十二年无过犯,与磨勘。如犯上条,各计赃私公罪,比展年法加一倍展年,事理重者奏裁。」从之。
二十九日,兵部请:「应蕃官去失付身、告敕文书之类,不碍迁转,照使者借职已上展四年磨勘,差使已上展七年磨勘,碍磨勘者,借职已上七年,差使已上十二年。其货卖典当并受买,各以违制论。」从之。
十月二十一日,河东路经略司奏请:「应沿边蕃官蕃部地土,如系官给者,并不许递相典卖。熟户蕃部祖父及已业,即听自相典卖。」并从之。
七年八月二十三日,鄜延路经略使范纯粹言:「本路蕃官往日因归顺或立功,朝廷特赐姓名,以示旌宠。近来颇有无故自陈及私改
汉姓者,未有禁约。年岁积远,汉蕃弗辨,非所以尊中国、别异类。请今后诸路蕃汉除朝廷赐姓外,不许陈乞。」从之。
敌重伤。」诏典浪升崖与内殿承制,给驿券,差赴麟府路军马司使唤,候别立劳 ,保明以闻。岁移为探事重伤,与副兵马使。 十二月二日,河东路经略司言:「西界投来头首异浪升崖,是西界正钤辖,乞特与一诸司副使名目。其从人岁移,曾差出探事,
绍圣二年六月三日,详定重修敕令所修立到归明人于所住州军置籍,死亡者销落,申兵部条具。从之。
四年正月五日,立赏格募汉蕃官人及边人招诱西(差)[羌]用事大小首领,除官自正刺史至殿直,赐金帛三万至五百。
同日,诏以投降蕃官王屈轻为三班借职。
二月十三日,诏:「熙河兰岷路发遣到蕃官东上合门使、雍州防御使李忠杰添差越州兵马钤辖,贺州刺史李世恭为婺州兵马都监,并不佥书公事。其请给人从,依见任官条例逐州觉察,无令 虞。」
九月一日,诏今后归明人未给田者,权舍以官屋。
元符元年三月七日,诏:「今后未经汉官差遣归明界蕃官使臣,仍旧隶属兵部。如立功优异,委经略司保明闻奏,当议审察取旨。」
四月二十一日,鄜延路经略使吕惠卿押到降羌米屈啾,诏补内殿崇班。
五月十三日,泾原路经略司言,归顺人部落子萌山,委是赤心向汉。诏特与副兵马使。
十八日,熙河兰岷路经
略司言:「归顺部落子勃哆称,曾投夏国,今复诱致亲属三十余人,并首级、马等归汉。」诏勃哆为三班借职,仍赐绢五十匹。
二年正月四日,诏给度僧牒三百付泾原路经略司回易,应副新归顺蕃部。
同日,泾原路经略司言:「统军嵬名阿埋妹勒都逋今押赴阙,招纳到生口三千余人,于灵林、镇羌、九羊、通峡、荡羌寨安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