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警察恤狱课程亦可。
一、邮电、铁路、矿务等学堂宜添课普通学。
电报、铁路、邮政、矿务等类学堂,亦实业之一端。此等学堂,均宜添课普通学科。其涉及学堂者,亦应归学务大臣考核,止考其课目章程年限,师生人数,该管衙门宜随时咨报学务大臣。至其所办电报、铁路、邮政、矿务等无关学务之事,仍各归该管衙门,自行办理。
一、各省武学堂宜归一律。
各省武备学堂,亟宜分别等级,考定名称,或为普通武学,或为高等武学,或为陆军马、步、炮、工,水师管轮、驾驶等各专门学堂,均应参酌东商各国武学,详订学科及其程度,使各省有所据依,归于画一。将来毕业学生出身,亦应分别等差,酌定奖励之阶,奏明办理。
一、海陆军大学堂宜筹建设。
各国海陆军大学堂,另隶海军大臣陆军大臣管辖。中国尚未设有海陆军大臣,所有海陆军大学堂,为造就将才之地,必不可少,应由学务大臣,随时察酌情形,分别缓急,奏请于京师地方,筹款建设。
一、外省取中举人,送京复试不符,分别惩罚。
凡各省由主考会同督抚、学政取中举人,即由督抚先行发给凭照,比照乡试录造送分数册,奏咨送京,由学务大臣复试。如分数不符过半者,革去举人,不符在三分之一以上者,或停其升入大学之期一年,或停其引见录用之期或一年或二年,发回原省,补习分数不足之学科,再行引见录用,临时酌量,分别办理。
一、京师应专设总理学务大臣。
各省遍设学堂,其事至为重要,必须于京师专设总理学务大臣,统辖全国学务。凡整饬各省学堂,编订学制,考察学规,审定专门普通实业教科书,任用教员,选录毕业学生,综核各学堂经费,及一切有关教育之事均属焉。应请旨简派大臣管理。其大学堂应请另派专员管理。至各省府厅州县,遍设学堂,亦须有一总汇之处,以资管辖,宜于省城各设学务处一所,由督抚选派通晓教育之员,总理全省学务,并派讲求教育之正绅,参议学务。
一、学务大臣应设属官。
学务大臣应设属官,分为六处,各掌一门:一曰专门处,管理专门学科学务。二曰普通处,管理普通学科学务,三曰实业处,管理实业学科学务。四曰审订处,审定各学堂教科书,及各种图书仪器,检察私家撰述,刊布有关学务之书籍报章。五曰游学处,管理出洋游学生一切事务。六曰会计处,管理各学堂经费。每处置总办一员,帮办数员,量事之繁简酌定。学务大臣即于所属各员中,随时派赴各省,考察所设学堂规制,及课程教法,是否合度,禀报学务大臣。如各省学堂学科有未完备,教法有未妥善之处,随时咨会该省督抚,转饬学务处,迅速增改,务使各省学科程度,一律完备妥善,且免彼此参差。
一、学务大臣选用属官之途。
学务大臣所用属员,均须选择深通教育事理之员,将来以京师大学堂,各省高等学堂毕业学生,及游学外洋大学堂、高等学堂毕业回国学生,考选充补。其各学堂尚无合格学生,可资选用时,应准参用仕学馆、进士馆毕业学员。目前暂行选取通晓学务之京、外职官充之。
一、学堂章程,应准随时修改。
现定各项章程,将来如有应再变通增损之处,其关系重大者,应由学务大臣博采众议,复加审定,再行奏明办理。其规程课目小有修改,学务大臣可随时酌定,咨明各省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