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妻前夫之子
妻妾殴故夫父母
父祖被殴
骂詈
卷第二十一 计八条
骂人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佐职统属骂长官
奴婢骂家长
骂尊长
骂祖父母父母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妻妾骂故夫父母
诉讼
卷第二十二 计一十二条
越诉
投匿名文书告入罪
告状不受理
听讼回避
诬告
干名犯义
子孙违犯教令
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教唆词讼
军民约会词讼
官吏词讼家人诉
诬告充军及迁徒
受赃
卷第二十三 计一十一条
官吏受财
坐赃致罪
事后受财
有事以财请求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家人求索
风宪官吏犯赃
因公擅科敛
私受公侯财物
克留盗赃
官吏听许财物
诈伪
卷第二十四 计一十二条
诈伪制书
诈传诏曰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伪造印信历日等
为造宝钞
私铸铜钱
诈假官
诈称内使等官
近侍诈称私行
诈为瑞应
诈病死伤避事
诈教诱人犯法
犯奸
卷第二十五 计一十条
犯奸
纵容妻妾犯奸
亲属相奸
诬执翁奸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奸部民妻女
居丧及僧道犯奸
良贱相奸
官吏宿娼
买良为娼
杂犯
卷第二十六 计一十一条
拆毁申明亭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赌博
阉割火者
嘱托公事
私和公事
失火
放火故烧人房屋
搬做杂剧
违令
不应为
捕亡
卷第二十七 计八条
应捕人追捕罪人
罪人拒捕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徒流人逃
稽留囚徒
主守不觉失囚
知情藏罪人
盗贼捕限
断狱
卷第二十八 计二十九条
囚应禁而不禁
故禁故勘人
淹禁
凌虐罪囚
与囚金刃解决
主守教囚反异
狱囚衣粮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死人令人自杀
老幼不拷讯
鞫狱停囚待对
依告状鞫狱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狱囚诬指人平人
官司出入人罪
辩明冤枉
有司决囚等第
检验尸伤不以实
决罚不如法
长官使人有犯
断罪引律令
狱囚取服辩
赦前庍罪不当
闻有恩赦而故犯
徒囚不应役
妇人犯罪
死囚覆奏待报
断罪不当
吏典代写招草
工律
营造
卷第二十九 计九条
擅造作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
造作不如法
胃破物料
带造段疋
织造违禁龙凤文段疋
造作过限
绦理仓库
有司官吏不公廨
河防
卷第三十 计四条
盗决河防
失时不修堤防
侵占街道
修理桥梁道路
大明律集解附例
御制大明律序
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着为令行已久奈何犯者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知趋避又有年矣然法在有石不周知特勑六部都察院官将大诰内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其递年一切榜文禁例尽行革去今后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合黥剌者除党逆家属并律该载外其余有犯俱不黥剌杂犯死罪并徒流迁徒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赎罪例科断编写成书刊布中外使臣民知所遵守
洪武三十年五月 日
大明律集解名例
服制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女在室并巳许嫁者及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为继母慈母子之妻同(继母父之后妻慈母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巳者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即为人后者之所后母也)庶子为所生母嫡母无子之妻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同嫡孙为祖父母承重曾祖承重同
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无子不得以母称矣)子为嫁母(亲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为出母(亲生母为父所出者)
夫为妻(父母在不杖)
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
齐衰不杖期
祖为嫡孙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