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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大明律集解附例-明-*导航地图-第137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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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二年于徒二年上加三等流二千里又并入原律所得有禄人减一等无禄减二等之笞杖通论如诬告人说事过钱该笞五十即将笞五十并入流二千里内通论合坐以笞五十流二千里不得于笞上加诬也如该杖七十即将杖七十并入流二千里通论合以杖七十流二千里不得于杖上加诬也故曰并入通论按疏议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废疾之人诬告人充军者既不可以抵充当如官吏将平人冒顶军役以故出入流罪收赎钞三十六贯盖准名例也于义为可从又按诬告说事过钱者大诰项下减杖仍减流二千里从徒三年算若真犯说事过钱者止合减杖而徒二年又不必减也
此处当有别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三
 刑律
  受赃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  有禄人
   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处断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其罪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谓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无禄人
   枉法一百二十贯绞
不枉法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纂注官吏受财兼枉法不枉法说各字亦然若各迁徙各字则指有禄无禄人言此官吏俱指见任见役者无禄人谓不在官人及凡俸米不及一石者如三司运司府州县典吏之类皆是说事过钱亦兼枉法不枉法说或云若过不枉法赃止问不应非也枉法不枉法小注云受有事人财而曲法处断又云虽受财判断不为曲法非谓专指治狱之所在凡有所枉者即是此言凡内外军民衙门其有因事而接受人财物者各计其入己枉法不枉法之赃依律科断其无
禄之人受财者枉法不枉法各减有禄人一等官则追夺其原领诰徕除去其官籍之名吏罢其见役俱不叙用若有人为人说合枉法不枉法之公事而过送钱财与官吏者过钱人系有禄人减受钱人罪一等如受钱该杖八十减一等则杖七十系无禄人减二等则杖六十罪止杖一百受钱虽至绞而过钱亦止杖一百其有禄人罢其职役与无禄人各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夫杖止于一百者原其无入己之赃也又各迁徒者恶其为贪夫之导也若过钱人因受人财物而为其过送者则又计所入己之赃以所枉法不枉法各从重论赃重者从赃赃轻者从迁徙也
凡有禄人因事受人财而曲法科断者是谓枉法赃系各主者通算全科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并作一处科断一贯以下杖七十一贯之上每五贯加一等如八十贯则坐绞系杂犯若虽受人财而判断不为曲法者是谓不枉法系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一贯以下杖六十一贯之上每一十贯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无禄人受枉法赃一贯以下杖六十起并减有禄人一等自八十贯之上虽一百一十九贯亦依八十贯律减等杖一百流三千
里直至一百二十贯满方坐绞罪若受不枉法赃自一贯以下笞五十起并减有禄人不枉法一等虽一百二十贯亦坐一百一十贯之罪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直至二百二十贯之上方坐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按疏议云无禄人受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减一等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是也但云与名例三流同为一减者不同非也盖议罪虽照流数等第而大诰之下仍用同为一减之例有禄人之徒三年则九十贯之罪也无禄人之徒三年则一百贯之罪也罪虽同而赃数则异是亦减一等矣律疏云窃盗赃正与此同若无禄人止减至流二千五百里则窃盗为从之罪岂亦若是耶不知律文明开不枉法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则一百二十贯减一等止宜坐流二千五百里若直拟徒三年是减二等非减一等恶乎
可哉况窃盗本分首从而此则当各计入己之赃为罪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