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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大明会典-明-李东阳-第970页

僧有三等、曰禪。曰讲。曰教。在外僧人、府属僧纲司、州属僧正司、县属、僧会司管领。皆统于本司
○洪武二十四年令、凡各府州县寺观。俱存宽大可容眾者一所、併居之。不许杂处于外。违者治以重罪
凡各处额设寺、俱有僧人住持。从各寺僧人、保举有戒行、通经典者、僧纲等司、申本司给与札付。其有钱粮大寺、转申礼部、出给札付
○景泰三年令、各处寺观田土、每所量存六十亩為业。其餘拨与小民佃种纳粮
凡度僧。例以十年一次。先期礼部奏准、在京行童从本寺具名、在外从僧纲等司造册给批、俱由本司、转申礼部施行。本部考试能通经典者、给与度牒。其僧人额设、府不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
○洪武六年令、各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併处其徒、择有戒行者领之。若请给度牒、必考试精通经典者方许
○二十八年奏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试、不通经典者、黜还俗
○永乐六年令、军民子弟僮奴、自削髮為僧者、併其父兄送京师、发五臺山做工。毕日、就北京為民种田。寺主僧擅容留者、亦发北京為民种田
凡僧人给授度牒。洪武二十五年、令本司造周知册。编次在京在外寺院僧人。备开各年甲姓名字行、及為僧年月、并所给度牒字号。颁给天下僧寺备照。凡游方行脚至者、以册验之。其有不同、许获送有司解京、治以重罪。容留者、罪如之。其后不造岁久、仍有诈偽者。至正统五年、令照旧造册
凡本司官、每月止朝朔朢、班列于西。如遇庆贺颁
詔等事行礼、皆预、班列于东
凡在京祭祀、本司官皆不预。在外同
凡僧官僧人服色、见礼部仪制司。洪武二十五年令、瑜珈僧许穿靴
凡内外僧官、专一检束天下僧人、恪守戒律清规。违者从本司惩治。若犯与军民相干者、从有司惩治
南京僧录司 【见僧录司】
道录司
国初置玄教院。洪武十五年、改道录司、正六品衙门。设左右正一、左右演法、左右至灵、左右玄义。职专道教之事。属礼部。其衙门建于朝天宫、两京同
凡本司官选用、并不支俸、及行移等项。俱与僧录司同
凡道士有二等、曰全真。曰正一。在外道士、府属道纪司、州属道正司、县属道会司管领。皆统于本司
凡道童限年给度牒、各司申送、及考试等项。俱与僧录司同
凡本司官。每月止朝朔朢。如遇庆贺颁
詔等事行礼、皆预、班列于东
凡在京祭祀、本司官皆不预。在外同
凡庆成宴、本司官皆预
凡道官道士服色、礼部仪制司。洪武二十五年令、正一道士、许穿靴
凡内外道官、专一检束天下道士、违者、从本司惩治。若犯与军民相干者、从有司惩治
南京道录司 【见道录司】
神乐观
洪武十二年、置神乐观。设提点、知观、专管乐舞生、以供祀事。属之太常寺云
凡乐舞生。洪武初、选用道童。后乐生用道童、舞生以军民俊秀子弟為之
○十三年、
詔公候及诸武臣子弟、习乐舞之事
○又令礼部拣选乐舞生有过失病者、放归為民
凡各坛乐舞生。洪武初、命选道童為乐舞生、额设六百名。专备
大祀、
宗庙、
社稷、山川、孔子、及各山陵供祀之用。洪武十二年、
詔神乐观道士、许养徒弟。其餘庵观不许。永乐十八年、题乐舞生三百名、随
驾於燕。定都后、额设五百二十七名。嘉靖年间、建
世庙
四郊太岁神祇坛、及
九庙、共用乐舞生二千二百名。后裁革八百餘名、止存一千三百五十三名
○三十年题准、
陵祀日增、酌定用乐舞生一千一百五十三名。其餘二百名仍革去。永為定例
凡遇朝会。本观提点、班在僧录司左善世之下、道录司正一之上。知观、班列于僧录司左觉义之上、道录司左至灵之下
凡乐舞仪节、本司令协律郎等官教习。每遇祭祀、先期于本观演习
凡大祀
天地
举麾、协律郎一员 乐舞生七十二人
文舞生六十四人 引舞二人
武舞生六十四人 引舞二人
执事一百二十三人
典仪一人   传赞五人
通赞二人   罍洗八人
正殿四坛、捧帛四人   执爵四人
司尊三人
内垣四坛、捧帛等共十六人
外垣二十坛、捧帛等八十人
烧香共六十八人 点烛共十二人
嘉靖九年更定
圜丘坛
举麾、协律郎二员 乐舞生七十二人
文舞生六十四人 引舞二人
武舞生六十四人 引舞二人
执事三十七人
典仪二人   传赞五人
通赞二人
正坛、司香官一员    捧帛一人
执爵一人   司尊一人
祀位坛、司香官一员   捧帛一人
执爵一人   司尊一人
大明坛、夜明坛、星宿坛、云雨风雷坛
司香四人   赞引四人
捧帛四人   执爵四人
司尊四人
烧香点烛共四十八人
方泽坛
举麾乐舞生同前
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