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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大明会典-明-李东阳-第831页

数、量於附近府县、起取协济凡
王府给价。成化十四年奏准、自
郡王、至乡君、出府之日、奏请勘报、无房屋者、有司给价、自行起盖
给价则例
山西
晋、代、瀋府、郡王、一千两
镇国将军、六百两
辅国将军、并郡主、五百两
奉国将军、镇国、辅国中尉、并县主、郡君、县君、四百两
奉国中尉、并乡君、三百两
庶人、一百两
湖广
辽、岷、楚、荆、吉、襄府、郡王、一千两
镇国将军、七百两
辅国将军、六百六十两
奉国将军、六百二十两
镇国、辅国、奉国中尉、并郡主、五百两
县主、四百六十两
郡君、四百两
县君、三百六十两
乡君、三百四十两
陕西
秦、韩、庆、肃府、郡王、在城、一千五百两、寧夏、平凉、九百两
郡主、五百三十两
镇国将军、一百七十五两
县主、郡君、县君、乡君、俱自行起盖
河南
唐、郑、赵、伊、周、徽、崇府、郡王、官拨地基、料价一千一十两
山东
德、鲁府、郡王、一千两
镇国将军、六百两
辅国将军、五百两
奉国将军、四百五十两
中尉、四百两
郡主、五百两
县主、三百五十两
郡君、二百五十两
县君、二百两
乡君、一百五十两
江西
淮、寧府、有地基
郡王、一千二百两
镇国将军、六百两
辅国将军、五百五十两
奉国将军、四百五十两
奉国中尉、四百两
四川
蜀府内江等五府子女、
蜀府出办工料、摘拨护卫军餘成造
弘治以后续定、
蜀府、镇国将军、二百四十两
辅国将军、二百两
奉国将军、一百二十两
镇国中尉、一百两
辅国中尉、八十两
奉国中尉、六十两
郡主、二百两
县主、二百两 【后议减五十两、给一百五十两】
郡君、一百六十两 【后议减二十两、给一百四十两】
县君、一百二十两 【后议减二十两、给一百两】
乡君、八十两 【后议减十两、给七十两】
广西
靖江王府、
奉国将军、一百六十两
奉国中尉、八十两
庶人、四十两
弘治二年奏准、各处
王府奏讨房价者、勘实、依原价量减一半、给与自造
○十四年奏准、除
郡王、并妃、自镇国将军以下、其应得减半房价、每一百两者、减二十两。不及一百两者、减十两
○嘉靖二十二年题准、庶人房价、每名给银一百两。勘係家口繁重、不能同居者、方行处给。不许假以分析為名、节外奏讨
○万历十年、题定要例。
郡王初封、係
帝孙者、仪仗、房屋、冠服、坟价、俱照例全给。係
王孙者、惟坟价量给一半。其餘免给。若将军、中尉、郡县主君、房屋、冠服、坟价、一概免给

王府修理。成化十四年奏准、各处新封营建
王府以工完日為始、五十年之后、遇当修理、如有仪卫司、群牧所、并侍卫护卫千户军校者、令自具工力、不给价。果係人力俱乏、该府具奏行勘、给价自修
○嘉靖二十九年题准、各
王府以后府第、如有损坏、务遵典制、自行修理。不得輒称人力俱乏、及引给价例、妄行奏扰

王府承住。弘治元年奏准、
郡王、并镇国、辅国将军等长子、应出閤者、於本府择便房成婚。如无、开奏勘实、拨工料银一百两、送府、自於府侧修盖。各世长子承继前宅。其郡县等主、并仪宾终后、子女不许僣居。待有该府郡县主成婚者、与之
○嘉靖三十一年题准、
亲王、郡王、既有见在府第、世子长子、皆不得重给。或世长子殤故、次子改封、即承父府第、不给房价。又镇国等将军、中尉、各有给过房价、应令一子承住、以省再给。今后
亲郡王、嫡次庶长、请改封者、查有先给房价、行令扣禄还官。其镇国将军中尉之子、如第一子亡故、就将次子承住父宅。先给者、亦扣禄还官。每年终、各府长史司、教授等官、将查出应还官房屋间数、造册二本、一送本部、一送该布政司存照。遇有应给者、就将见在房屋给与

王府绝產。万历十年题准、
郡王故绝、所遗府第、屯厂庄田等项。教授等官、逐一查明、申呈抚按衙门、除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官给府第、听管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如有原出
亲王拨给者、仍留宫眷养赡、身终之后、復归
亲王。
郡王存日、有自置產业、量给三分之一、与管理奉祀者、為岁时祭祀之需。其餘皆留宫眷养赡。身终之后、听有司从公分给亲支。如无人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别產、听从宫眷、变卖养赡

王府违制。嘉靖二十九年、以
伊王府多设门楼三层、新筑重城、侵占官民房屋街道。奏准勘实、於典制有违、俱行拆毁
皇城
皇城、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