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令人自杀、子孙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為家长者
绞罪
弃毁官文书、事干军机钱粮者
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配与子孙弟姪家人者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税粮违限一年之上不足、提调部粮官吏以私债强夺人妻妾子女、因而姦占妇女者师巫假降邪神
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扇惑人民、為首者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
不係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宫殿门内者从车驾行而逃、百户以上
在宫殿内营造、至申时分、照数点出、其不出者至夜持仗入殿门者
内使私将兵器、入宫殿门内者
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越皇城者
皇城门、非时擅开闭者
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诈带朝参、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為者私役军人出境、因而致死者。或被贼拘执至三名者官军征讨私逃、再犯
军人在逃、三犯
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越度沿边关塞、因而出外境者
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
盗各衙门官文书、事干军机钱粮者
私盗放囚人逃走、因而伤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眾打夺、因而伤人者。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窃盗三犯、掏摸罪同略诱略卖良人、因而伤人者发塚开棺槨见尸者
子孙於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於家长坟墓、因薰狐狸烧尸者谋杀人从而加功者、若伤而不死、造意者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伤者
姦夫自杀其夫、姦妇虽不知情
斗殴杀人者 【餘条以斗殴论者依此】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以他物置人耳鼻、并孔窍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之篤疾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折伤者。若殴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篤疾者首领官、及属官、殴长官篤疾者
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而殴至篤疾者以威力制縳人、及私家拷打监禁、因而致死者奴婢殴良人至篤疾者
良人殴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杀者
故杀緦麻、小功亲、奴婢者
殴緦麻、小功、大功亲、雇工人至死。及故杀者奴婢过失杀家长者、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折伤者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故杀雇工人者妾殴正妻至篤疾者
夫殴妻至死者
殴妻之父母、至篤疾者
卑幼殴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至篤疾者尊长殴卑幼緦麻、小功、大功、至死者。故杀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孙者嫡继慈养母杀子孙、致令绝嗣者
妻殴卑属至死者
故杀夫之兄弟子者
尊长殴卑幼之妇妾至死者
殴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奴婢骂家长者
投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
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诈為制书、及增减未施行者
诈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诈传皇后懿旨、皇太子、亲王、令旨者私铸铜钱
强姦者
姦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者
姦亲属妾、强者
奴及雇工人、姦家长之期亲、若妻者失火延烧宗庙、及宫闕者
犯罪拒捕殴人、至折伤以上者
官吏怀挟私讎、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狱卒凌虐罪囚、剋减衣粮、因而致死者狱卒以金刃及他物与囚、致囚反狱、及杀人者
杂犯死罪
斩罪
内府承运库、交割餘剩之物、朦朧擅将出外者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递、借者、及借与者盗内府财物者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併赃论罪四十贯 【餘条以监守自盗论者依此】
绞罪
军官犯罪、不请旨上议、当该官吏
车驾行处、军民衝入仪仗内者
衝入仪仗内、诉事不实者
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併赃论罪八十贯 【餘条以常人盗官物论者依此】塚先穿陷、及未殯埋、开棺槨见尸者官吏受财枉法、有禄人八十贯、无禄人一百二十贯 【餘条以枉法论者依此】
嘉靖二十九年定 【附三十一年续增】真犯死罪
斩罪
盗沿边沿海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银二百两、钱帛等物、直银二百两以上者盐徒聚眾十人以上、撑驾大船、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杀伤人至三命者、比强盗得财律迤北小王子等、差来使臣人等、赴京朝贡、官军人等、将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交易者虏寇犯边、官军将被虏人口妄杀、冒作贼级、或虏寇近边札营犹未入境、官军覘知寡弱、乘机擣穴、斩获老弱妇女、妄作犯边、以图功次陞赏者打造违式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