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怀挟私忿、妄捏摭拾经该官员、别项赃私、不干已事、奏告以图报復者、不分见任、致仕、閒住、文官问发為民。武官问革差操。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一文武官吏人等、犯该為民等项罪名、不分已未结正、伸诉冤枉者、准行辩理。其有妄奏冤枉、摭拾原问官员、勘问涉虚、原问為民者、发口外為民。原问差操者、发边卫差操。原问充军者、发极边卫所充军一凡驀越赴京、及赴巡抚、巡按、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
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门、挟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拏送问。若係干已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发落。不係干已事情别无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体问罪。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俱发口外為民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凡投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绞。见者即便烧毁。若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若能连文书、捉获解官者官给银一十两充赏
告状不受理
凡告谋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眾作乱。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斩。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若都督府各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歷去处、应有词讼、未经本管官司陈告、及本宗公事未绝者、并听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缘由勾销。若有迟错、不即举行改正者、与当该官吏同罪。其已经本管官司陈告、不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绝、理断不当、称诉冤枉者、各衙门即便勾问。
若推故不受理、及转委有司、或仍发原问官司收问者、依告状不受理律论罪
○若追问词讼、及大小公事、须要就本衙门归结。不得转委、违者随所告事理轻重、以坐其罪 【谓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徒流】
听讼回避
凡官吏於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受业师、及旧有讎嫌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笞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诬告
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诬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虽经改正放回、验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过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者、著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将犯人财產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其被诬之人致死亲属一人者、犯人虽处绞、仍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又将财產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
【其被诬之人、已经处决者、犯人虽坐死罪、亦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產一半、养赡其家】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其犯人、如果贫乏、无可备偿路费、取赎田宅、亦无财產断付者、止科其罪○其被诬之人、诈冒不实、反诬犯人者、亦抵所诬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 【谓被诬之人、本不曾致死亲属、诈作致死、或将他人死尸、冒作亲属、诬赖犯人者、亦抵绞罪。犯人止反坐诬告本罪、不在加等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產一半之限】 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实、轻事招虚、及数事罪等、但一事告实者、皆免罪
○若告二事以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或告一事、诬轻為重者、皆反坐所剩。若已论决、全抵剩罪。未论决、笞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听收赎。【谓诬轻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从徒入流者。三流并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从近流入至远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
收赎者、谓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该笞五十、是虚、一事该笞三十、是实、即於笞五十上準告、实笞三十、外该剩下告虚笞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或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是虚、一事、该杖六十是实、即於杖一百上准告实杖六十、外该剩下告虚杖四十、赎钱二贯四百文。及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徒三年、是虚、一事、该杖八十、是实、即於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实、杖八十、外该剩下告虚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该折杖一百、通计杖一百二十。
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又如告一人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