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餘止用鞭朴常刑。若酷刑官员、不论情罪轻重、輒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等项惨刻刑具、如一封书、鼠弹箏、拦马棍、燕儿飞等项名色。或以烧酒灌鼻、竹签钉指、及用径寸懒杆、不去稜节竹片、乱打覆打、或打脚踝、或鞭脊背、若但伤人、不曾致死者、俱奏请、文官降级调用。武官降级、於本卫所带俸。因而致死者、文官发原籍為民。武官革职、随舍餘食粮差操。若致死至三命以上者、文官发附近、武官发边卫、各充军
淹禁
凡狱囚情犯已完、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别无追勘事理、应断决者、限三日内断决。应起发者、限一十日内起发。若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凌虐罪囚
凡狱卒非理在禁凌虐殴伤罪囚者、依凡斗伤论。剋减衣粮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因而致死者、绞。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一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者、除原有杻镣、及牢固字样照旧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搜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
与囚金刃解脱
凡狱卒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杀、及解脱枷锁之具而与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自伤、或伤人者、并杖六十、徒一年。若囚自杀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狱、及杀人者、绞。其囚在逃、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减一等
○若常人以可解脱之物与人、及子孙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与家长者、各减一等
○若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若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狱囚失於点检、致囚自尽者、狱卒杖六十。司狱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主守教囚反异
凡司狱官典狱卒、教令罪囚反异、变乱事情、及与通传言语、有所增减其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外人犯者、减一等
○若容纵外人入狱、及走泄事情、於囚罪无增减者、笞五十
○若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狱囚衣粮
凡狱囚应请给衣粮医药、而不请给。患病应脱去枷锁杻、而不脱去。应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司狱官典狱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
○若已申稟上司、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犯罪应禁者、许令亲人入视。徒流者、并听亲人随行。若在禁、及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原问官、在外随处官司、开具致死缘由、差人引领亲人、诣闕面奏发放。违者、杖六十
死囚令人自杀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使令亲戚故旧自杀、或令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依本杀罪、减二等。若囚虽已招服罪、不曾令亲故自杀、及虽曾令自杀、而未招服罪、輒杀讫、或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以斗杀伤论
○若虽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孙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為家长者、皆斩
老幼不拷讯
凡应八议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眾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其於律得相容隐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上□下马)疾、皆不得令其為证。违者、笞五十
鞫狱停囚待对
凡鞫狱官推问罪囚、有起内人伴、见在他处、官司停囚待对者、虽职分不相统摄、皆听直行勾取。文书到后、限三日内发遣。违限不发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仍行移本管上司、问罪督发
○若起内应合对问同伴罪囚、已在他处州县事发见问者、听轻囚就重囚、少囚从多囚。若囚数相等者、以后发之囚、送先发官司併问。若两县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各从事发处归断。违者笞五十。若违法将重囚移就轻囚、多囚移就少囚者。当处官司、随即收问。仍申达所管上司、究问所属违法移囚之罪。若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一问刑衙门、行文军卫有司提人、迁延三箇月以上不到、经该官吏住俸、候事完之日、方许关支。半年不到、经该官员、参奏提问
一在京在外问刑、例应委官勘问、及行军卫有司会勘者、如财產等项、限一箇月。勘检人命、限两箇月。駇勘者、亦限一箇月。如违、及託故推调、不即赴勘者、参奏提问。仍另行委官、作急勘报
依告状鞫狱
凡鞫狱须依所告本状推问、若於状外别求他事、摭拾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
○若因其告状、或应掩捕□检、因而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