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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大明会典-明-李东阳-第765页

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者、绞。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虽得实、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緦麻、杖七十。其被告期亲、大功尊长、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尊长、得减本罪三等。若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三等 【加罪不至於死、若所诬尊长徒罪已役、流罪已配、虽经改正放回、依诬告人律、验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过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者、著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仍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又将犯人财產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处死。亦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產一半、养赡其家、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三年】
○其告谋反大逆、谋叛、窝藏奸细、及嫡母继母慈母所生母杀其父、若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產、或殴伤其身、应自理诉者、并听告。不在干名犯义之限
○若告卑幼得实、期亲大功、及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亦得减本罪三等。诬告者、期亲减所诬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功緦麻减一等。若诬告妻、及妻诬告妾、亦减所诬罪三等
○若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緦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诬告者不减
○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已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论
○若女婿、与妻父母、果有义绝之状、许相告言、各依常人论 【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姦。又如本身殴妻致折伤、抑妻通姦、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妾作姊妹嫁人之类】
子孙违犯教令
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 【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
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為狱官狱卒、非理凌虐者、听告。若应囚禁被问、更首别事、有干连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问科罪
○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篤疾者、若妇人、除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已身、及同居之内、為人盗诈侵夺财產、及杀伤之类、听告。餘并不得告。官司受而為理者、笞五十
教唆词讼
凡教唆词讼、及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身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
一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巡抚、巡按、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强盗人命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其在京校尉、军匠、舍餘人等、并各处因事至京人员、将原籍词讼、因便奏告者、各问罪。原词俱立案不行
军民约会词讼
凡军官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姦盗诈偽、户婚田土、斗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其有占吝不发、首领官吏、各笞五十
○若管军官、越分輒受民讼者、罪亦如之
一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餘不许滥受、輒行军卫有司问理。南京词讼、干係地方者、许内外守备官员受理。其餘户婚田土、斗殴人命、一应词讼、悉遵旧制、赴南京通政使司、告送法司问理。其在外军卫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许接受词讼
一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节该钦奉
世宗皇帝圣旨、今后缉事官校、只著遵照原来敕书於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餘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预。钦此
官吏词讼家人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理对、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诬告充军及迁徙
凡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发边远充军
○若官吏、故将平人顶替他人军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论、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诬告人说事过钱者、於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诬罪三等。併入所得笞杖通论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
律例十一【刑律三】
受赃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
○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
有禄人
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 【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科断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其罪】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