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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大明会典-明-李东阳-第486页

敢告于考某人之灵、岁月惊迫、奄及小祥。攀慕永远。重增荼裂。谨以清酌庶羞、祗荐祥事。尚享。祝兴。丧主哭再拜、退復位。内外哭尽哀。丧主以下出杖、降自西阶就次。妻妾女子子还别室。自小祥之后、止朝夕哭
大祥
前期一日、丧主及诸子俱沐浴、具饌陈器、陈禫服於次。乃告迁於祠堂。告毕、改题神主而递迁之、虚东一龕以俟厥明、祝先入拂几筵、降出。内外於次哭尽哀。掌事者设饌於灵座前。内外俱就位哭。赞者引丧主盥手奠酒。祝立於灵座右、跪读祝文曰、维年月朔日辰、孤子某敢昭告于考某人之灵、日月逾迈。奄及大祥。攀慕永远、无任荒踣。谨以清酌庶羞、祗荐祥事。尚享。祝兴。丧主哭再拜、退復位。内外哭尽哀。祝奉神主入於祠堂。丧主以下哭送。掌事者彻灵座。断杖弃之屏处。始饮酒食肉而復寝

大祥之后、间一月而禫。既卜日、前期一日、丧主及诸子俱沐浴、设神位於灵座故处。乃陈器具饌。其日夙兴、祝入拂拭几筵、诣祠堂出奉神主置于座。丧主及诸子妻妾女子子、内外俱升、就位哭。赞者引丧主盥手奠酒。祝立於神座右、止哭、跪读祝文曰、维年月朔日辰、孤子某敢告于考某人之灵、禫制有期。追远无及。谨以清酌庶羞祗荐禫事。尚享。祝兴。丧主哭再拜退復位。内外俱哭尽哀。送神主还于祠堂
奔丧 改葬
【并同品官】
洪武五年定庶民丧仪
棺所用坚木油杉為上。柏次之、土杉松木又次之。用黑漆金漆、不得用硃红
冥器一事
功布以白布三尺引柩
柳车以衾覆棺
誌石二片如品官之仪
祭物用豕。力不及者、随家有无
凡丧礼禁令。洪武五年
詔、古之丧礼、以哀戚為本。治丧之具、称家有无。近代以来、富者奢僣犯分。力不及者、揭借财物、炫耀殯送。及有惑於风水、停柩经年、不行安葬。宜令中书省集议定制、颁行遵守。违者论罪如律
○嘉靖十八年题准、士庶丧礼、各称家之有无以為厚薄。时忌致祭、亦随所有以伸追慕。不以富侈。不以贫废。巨家大族、能遵礼以為细民之倡者、有司量加劝励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一
丧礼六
恩卹
国初武臣亡歿、念其勋劳。賻卹之典、特从优厚。其后渐為限制。今恲文臣卹典著於后、而外夷官员亦附焉
洪武二十六年定
一优给则例
凡阵亡失陷伤故渰没者、全支。边远守御出征、并出海运粮病故者、减半
一品米六十石、麻布六十疋
二品米五十石、麻布五十疋
三品四品米四十石、麻布四十疋
五品六品米三十石、麻布三十疋
一公侯亡故
不分病故阵亡、止给麻布一百疋。礼部奏輟朝三日。仍具手本行移在京衙门知会
一将引本官家人、赴
内府给与布疋
一咨工部造办冥器棺槨、及拨人匠砖石造坟
安葬
一札付钦天监选择坟地
一具手本赴光禄寺备办祭物、遣官行礼
一礼部奏议封諡
一自初丧至除服、以次遣官致祭
闻丧      入歛
首七至终七   下葬
百日      新冬
周年      二周
除服
一都督至都指挥亡故
礼部奏輟朝二日。移咨工部造办棺槨等项仍备办祭物、自初丧至除服、节次遣官致祭
闻丧      下葬
百日      周年
除服
如合优给者、照前则例、并咨兵部照例追赠
一指挥使至指挥僉事亡故
礼部移咨工部造坟安葬、亦节次遣官致祭
安灵      下葬
周年      除服
照例优给追赠
一卫所镇抚千户百户亡故
礼部移咨工部造坟安葬、止二次遣官致祭
安灵      下葬
照例优给追赠
一公侯及在京一品二品父母妻丧、三品四品父母丧、曾授封赠及致仕者、各照品级造坟安葬。在外止祭祀。未封赠者无
一在外都指挥使至指挥僉事、止是礼部遣人往祭一次。若回京安葬、则照例祭祀造坟。千百户别无祭葬例
一公侯在外病故、闻丧、止輟朝一日。灵櫬到京、仍輟朝三日。下葬、輟朝一日
永乐以后续定
凡公侯承袭病故者、祭二坛。若管府事有功蹟、加太子太保以上、及守备南京者、俱祭十六坛
凡駙马都尉病故者、祭十五坛
凡伯爵承袭病故者、祭二坛。其年幼袭爵不及而故者、祭一坛。若管事有功蹟、加太子太保以
上者、祭十五坛
凡公侯駙马伯病故、俱輟朝一日。斋粮麻布取自
上裁。其葬礼、照依定制。若公侯伯、為事病故者、祭葬等项俱无
凡公侯伯母与妻、俱祭二坛、有葬。係
皇亲者、加祭坛数、取自
上裁
凡两京二品以上文官、并父母妻、三品文官、并父母、曾授本等封者、俱照例祭葬、其三品父母止授四品封、及四品官并父母、授本等封者、俱止
赐祭一坛。若止授五品以下封者、祭葬俱无。其有出自
特恩者、不在此限
凡一品官病故者、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