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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大明会典-明-李东阳-第479页

东上北门、北中门、北安门出、各祭一坛。 【内官行礼】 西直门祭一坛。 【太常寺官行礼】 工部内监官、於坟所安设享堂。合用仪物、俱行
内府该衙门预行製造。锦衣卫拨旗校摆路、教坊司拨女乐三拨并乐人三百员名、送至坟所。
灵柩至坟、及下葬、各
御祭一坛。 【用素饈遣内官行礼】 掩土后祀
后土、并题
神主安神各祭、 【俱遣大臣行礼】 百日、周年、二周年、每次
御祭一坛。
皇妃以下祭数同前。 【俱用素饈遣内官行礼】 闻丧下葬、并免輟朝
郡王【长子附】
丧闻、
上輟朝一日。翰林院撰祭文謚册壙誌文。工部造铭旌。行人司差官掌行丧礼。 【本处阴阳生一名卜葬】 国子监取监生报讣各
王府。
御祭一坛、
东宫一坛、在京文武衙门各一坛。七七、百日、下葬、周年、二周年、除服、
御祭各一三。 【下葬以前诸祭、总遣行人一员行礼。周年以后、遣布政司官行礼】 本布政司委官造坟安葬、 【今减半给价】 转属买办祭物。 【祭用羊豕】 冥器丧仪等、本处各该衙门成造。
郡王及妃、已经奏准袭封、未及册封而故者、给祭葬与已册封同。但免輟朝报讣、并差官行礼。其享爵后復原爵者。与妃夫夺封号者、亦如之。革管府事者、与禄米革三分之一者、比
郡王例减半。其革爵戴平头巾閒住者、止与祭一坛、发地安葬
凡长子丧礼。
闻丧、
御祭一坛。下葬、百日、周年、除服、
御祭各一坛。 【自长子至中尉诸祭、俱遣本府长史等官行礼】 翰林院撰祭文。本布政司造坟安葬、 【今革】 转属买办祭祀品物。长子夫人、已经奏准封妃、未及册封而故者、例与妃同

郡王嫡长孙故、与祭三坛。嫡曾长孙故、与祭一坛
凡郡王丧礼、与
郡王妃同。惟无壙誌文
凡镇国将军丧礼、与世孙同
凡辅国将军丧礼、无周年、除服二祭。餘与镇国将军同 【镇国将军革爵復冠带者、给祭如辅国将军例】
凡奉国将军丧礼、无下葬、百日、周年、除服四祭。餘与辅国将军同
凡镇国辅国奉国中尉、
御祭各一坛。镇辅二中尉、有司造坟安葬。奉国中尉、有司量与造坟 【造坟今并革】
凡镇国将军夫人、下至中尉安人、俱
御祭一坛、造壙合葬 【葬革】
凡将军生母追封夫人者与祭一坛 【今革】
凡县主、郡君、县君丧礼、
御祭、
中宫祭俱一坛、造坟安葬 【葬革】
凡乡君丧礼、止
御祭一坛 【自王妃至乡君诸祭、俱遣本府内官行礼】
凡仪宾卹典。嘉靖四十四年议定、係
亲郡王府者、照例
赐祭、不给葬价。係将军以下者、祭葬俱革
○万历七年更定、
亲郡王仪宾祭葬、一体併革

郡王将军中尉郡县主君坟价、嘉靖四十四年议定、俱免给
○万历七年更定、
郡王坟价量给一半。若係
帝孙者、照旧全给。其将军以下并免

亲郡王将军等葬、俱世长子一人送至坟所、当日即回

王葬妃、及将军等葬其妻、得亲至坟所看视一次、当日即回
凡将军病故无嗣者、其葬许弟一人送至坟所、当日即回
凡妃夫人病故无嗣者、其葬许姪一人送至坟所、当日即回

亲郡主将军受封之后、止许出城祭扫一次、当日即回

宗室庶人、并母妻丧、所在官司、会同该府教授等官、於本处空闲相应地内、造坟安葬 【今革】

宗室為事送发高墻病故、安葬在彼、其女及婿愿留供祀者、凤阳府月给衣粮三石

王府奏讨坟户。嘉靖三年、准拨附近民人二名看守
○万历九年议准、
亲王每坟拨给军校五名。
郡王不许一概滥给

亲王致祭、旧例遣侯伯给
敕行。嘉靖四十四年议罢、止差卿寺五品以上官、或礼部司官前去、照行人差至
郡王府、给精微批、不必请

○万历三年议准、各
王府奉差官、不许擅為题请宽限、违者罪其辅导官
大明会典卷之九十九
丧礼四
品官
初终
有疾、迁於正寝。养者皆斋。彻乐。饮药。疾困、去故衣、加新衣。清扫内外。分祷所祀。侍者坐持手足。遗言则书之。属纊以俟绝气。男子不绝於妇人之手。妇人不绝於男子之手。乃废床、寝於地。孝子啼。餘皆哭。男子白布衣、被髮徒跣。妇人青丝衣、被髮不徒跣。女子子亦然。 【父為长子、為人后者為其本生父母、皆不徒跣。女子嫁者髽】 齐衰以下、丈夫素冠。妇人去首饰孝子坐於床东、餘在其后、啼踊无算。兄弟之子以下、又在其后。俱西面南上。妻坐於床西、妾及女子子在其后、哭踊无算。兄弟之女以下、又在其后。俱东面南上。藉稿坐哭。内外之际、隔以行帷。祖父以下、於帷东北壁下南面西上。祖母以下、於帷西北壁下南面东上。外姻丈夫、於户外之东北面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