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上北门、北中门、北安门出、各祭一坛。 【内官行礼】 西直门祭一坛。 【太常寺官行礼】 工部内监官、於坟所安设享堂。合用仪物、俱行
内府该衙门预行製造。锦衣卫拨旗校摆路、教坊司拨女乐三拨并乐人三百员名、送至坟所。
灵柩至坟、及下葬、各
御祭一坛。 【用素饈遣内官行礼】 掩土后祀
后土、并题
神主安神各祭、 【俱遣大臣行礼】 百日、周年、二周年、每次
御祭一坛。
皇妃以下祭数同前。 【俱用素饈遣内官行礼】 闻丧下葬、并免輟朝
郡王【长子附】
丧闻、
上輟朝一日。翰林院撰祭文謚册壙誌文。工部造铭旌。行人司差官掌行丧礼。 【本处阴阳生一名卜葬】 国子监取监生报讣各
王府。
御祭一坛、
东宫一坛、在京文武衙门各一坛。七七、百日、下葬、周年、二周年、除服、
御祭各一三。 【下葬以前诸祭、总遣行人一员行礼。周年以后、遣布政司官行礼】 本布政司委官造坟安葬、 【今减半给价】 转属买办祭物。 【祭用羊豕】 冥器丧仪等、本处各该衙门成造。
郡王及妃、已经奏准袭封、未及册封而故者、给祭葬与已册封同。但免輟朝报讣、并差官行礼。其享爵后復原爵者。与妃夫夺封号者、亦如之。革管府事者、与禄米革三分之一者、比
郡王例减半。其革爵戴平头巾閒住者、止与祭一坛、发地安葬
凡长子丧礼。
闻丧、
御祭一坛。下葬、百日、周年、除服、
御祭各一坛。 【自长子至中尉诸祭、俱遣本府长史等官行礼】 翰林院撰祭文。本布政司造坟安葬、 【今革】 转属买办祭祀品物。长子夫人、已经奏准封妃、未及册封而故者、例与妃同
凡
郡王嫡长孙故、与祭三坛。嫡曾长孙故、与祭一坛
凡郡王丧礼、与
郡王妃同。惟无壙誌文
凡镇国将军丧礼、与世孙同
凡辅国将军丧礼、无周年、除服二祭。餘与镇国将军同 【镇国将军革爵復冠带者、给祭如辅国将军例】
凡奉国将军丧礼、无下葬、百日、周年、除服四祭。餘与辅国将军同
凡镇国辅国奉国中尉、
御祭各一坛。镇辅二中尉、有司造坟安葬。奉国中尉、有司量与造坟 【造坟今并革】
凡镇国将军夫人、下至中尉安人、俱
御祭一坛、造壙合葬 【葬革】
凡将军生母追封夫人者与祭一坛 【今革】
凡县主、郡君、县君丧礼、
御祭、
中宫祭俱一坛、造坟安葬 【葬革】
凡乡君丧礼、止
御祭一坛 【自王妃至乡君诸祭、俱遣本府内官行礼】
凡仪宾卹典。嘉靖四十四年议定、係
亲郡王府者、照例
赐祭、不给葬价。係将军以下者、祭葬俱革
○万历七年更定、
亲郡王仪宾祭葬、一体併革
凡
郡王将军中尉郡县主君坟价、嘉靖四十四年议定、俱免给
○万历七年更定、
郡王坟价量给一半。若係
帝孙者、照旧全给。其将军以下并免
凡
亲郡王将军等葬、俱世长子一人送至坟所、当日即回
凡
王葬妃、及将军等葬其妻、得亲至坟所看视一次、当日即回
凡将军病故无嗣者、其葬许弟一人送至坟所、当日即回
凡妃夫人病故无嗣者、其葬许姪一人送至坟所、当日即回
凡
亲郡主将军受封之后、止许出城祭扫一次、当日即回
凡
宗室庶人、并母妻丧、所在官司、会同该府教授等官、於本处空闲相应地内、造坟安葬 【今革】
凡
宗室為事送发高墻病故、安葬在彼、其女及婿愿留供祀者、凤阳府月给衣粮三石
凡
王府奏讨坟户。嘉靖三年、准拨附近民人二名看守
○万历九年议准、
亲王每坟拨给军校五名。
郡王不许一概滥给
凡
亲王致祭、旧例遣侯伯给
敕行。嘉靖四十四年议罢、止差卿寺五品以上官、或礼部司官前去、照行人差至
郡王府、给精微批、不必请
敕
○万历三年议准、各
王府奉差官、不许擅為题请宽限、违者罪其辅导官
大明会典卷之九十九
丧礼四
品官
初终
有疾、迁於正寝。养者皆斋。彻乐。饮药。疾困、去故衣、加新衣。清扫内外。分祷所祀。侍者坐持手足。遗言则书之。属纊以俟绝气。男子不绝於妇人之手。妇人不绝於男子之手。乃废床、寝於地。孝子啼。餘皆哭。男子白布衣、被髮徒跣。妇人青丝衣、被髮不徒跣。女子子亦然。 【父為长子、為人后者為其本生父母、皆不徒跣。女子嫁者髽】 齐衰以下、丈夫素冠。妇人去首饰孝子坐於床东、餘在其后、啼踊无算。兄弟之子以下、又在其后。俱西面南上。妻坐於床西、妾及女子子在其后、哭踊无算。兄弟之女以下、又在其后。俱东面南上。藉稿坐哭。内外之际、隔以行帷。祖父以下、於帷东北壁下南面西上。祖母以下、於帷西北壁下南面东上。外姻丈夫、於户外之东北面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