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衙门官职品级、有定於诸司职掌之后者、今仍书职掌旧文、而各注其下曰、后改為某衙门。 【如太常司后改為太常寺之类】 某官 【如仪礼司正后改為鸿臚寺卿之类】 其另开衙门、则直书后所定名、而注其下曰、旧為某衙门。 【如鸿臚寺旧為仪礼司之类】 官职有增添改革者皆备见。品级资格、并存其旧、而增书后所定於本品之下 【如都给事中增於正七品之类】
一、六部分职、而体统本同。故於吏部、总书建置沿革。各衙门有沿革同者、则书曰诸衙门悉同。其各部诸司建置同者、止书於吏部文选司之下、更不复出一、五军都督府、及六科、体统皆同、而分掌有异。故於中府、吏科、总书建置沿革。其职掌之异者、分书於各府各科之下。同者、则总书於后一、官制衙门、诸司职掌所载、具有次第、今另开衙门、以此為準。惟詹事府、职掌未载、后因左右春坊司经局无所统属而设。故增於三品之列、而以坊局系之。
礼仪司已改鸿臚寺、陞四品衙门、添设官属、故於礼部存其旧、而另开於四品之列。上林苑监职掌亦未载、今增於五品之列一、诸司职掌所开衙门、皆今之南京。后两京并置。以北京為政令所出、故事例悉载於是。而南京衙门各开於后。其见行事例有不同者、则另书之
一、衙门官职各有统属者、皆互见。【如都司卫所互见兵部五府之类】其文移有互相管摄者、各分书其带管衙门。【如户部十三司带管衙门之类】后又更易不同者、各列於后【如见今带管衙门之类】一、各衙门事有相关者、皆互见。惟举其重者详书。其餘则略。不必互见者、止书曰见某衙门。【如致仕条下事例见考功司之类】其目同而事异者、则各书之【如户部兵部皆有赏赐之类】一、事有各司掌行与旧不同者、今仍据诸司职掌书、而注曰今归某司。
【如文选司吏条下旧隶本司掌行今归验封司之类】於本司、则增立条目、而注曰今归本司【如验封司吏条下旧隶文选司掌行今归本司之类】一、户口赋税等项数目则例、诸司职掌所载、后有增减不同者、各书於原数之后一、仪注依诸司职掌例、各具於本事之下。惟先定者备书。间有损益、止书所损益者於后。【如朝贺条下洪武三年奏更之类】其同少而异多者、则别书之一、
郊社等项图式、诸司职掌所载、皆存其旧。有未备者、则补之。 【如在京大祀殿之类】 若冠服花样等项、散见於律例榜册者、皆具列、以示一代之制 【如文武品官冠服之类】一、在外衙门、布政使司及府州县、列於户部图志条下。按察司统於都察院、故列於本院刷卷条下。寺监及仓场驛递巡检河泊等衙门名目、各以类附列。 【如行太僕寺苑马寺附兵部马政条下仓场见户部仓科条下之类】 其名目皆同者。不復备列 【如儒学阴阳医学之类】
一、土官衙门属吏部者、列於府州县之次。属兵部者、列於卫所之次一、
詔敕誥旨等文、不能悉载、止书其事。惟制辞冠辞致词乐章等项、常行而旧所未载者、依诸司职掌例书之一、凡各衙门职掌事重、及新增者、於纲目之下、略叙大意、以见始末一、会典文字、王於行事、务从质实。凡有司行移字样、悉因其旧。其籍册纪述曾经润饰者、亦用本色字样易之、以便遵行一、会典成於弘治十五年。凡事例年月制度数目等项、皆以本年為止。今奉旨重校、并不增入
续纂凡例
嘉靖间续纂凡例
一、会典续纂、钦奉
敕諭、体例一遵旧典。但正其差讹。补其脱漏。及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一、旧所立事目、有宜分而合者、【如审决恤刑之类】有宜合而分者、【如河渠闸坝之类】有类次未当者、【如以殿试次有司科举之类】有增立未尽者、【如庆成仪文臣总督之类】所载之事有未详者、【如漕运盐法之类】有详而失实者、【如东官朝仪之类】俱查补改正。其旧有目、而今无其事者、削其目、而附。见於别目之下。
【如奉慈殿附奉先殿之类】若文义讹漏、而载籍案卷无可考者、姑从旧文
一、旧分类总注、有前后互异者、 【如曰右某事、曰已上某事】 通為小目、移置各事例之前、以一体例一、
郊
庙等项礼仪、凡奉
今上增定者、以新仪立目。更定者、各载於旧仪之次一、
坛
庙冠服仪仗等项制度、凡奉
钦定而旧所未有者、各画為图、随类附入一、
今上御製册告等文、依旧载
制词例备录
一、官制、殿阁大学士、旧载国子监之后、今以其与师傅、同為大臣兼官、不隶衙门、移列师傅之次一、南京各衙门事例、有混载於北者、悉更正之
重修题本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