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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导航地图-第60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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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户婚(14条) 182.同姓为婚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疏】议曰: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绪。其有祖宗迁易,年代浸远,流源析本,罕能推详。至如鲁、卫,文王之昭;凡、蒋,周公之胤。初虽同族,後各分封,并传国姓,以为宗本,若与姬姓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声同字别,音响不殊,男女辨姓,岂宜仇匹,若阳与杨之类。又如近代以来,特蒙赐姓,谱牒仍在,昭穆可知,今姓之与本枝,并不合共为婚媾。
其有衤复姓之类,一字或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若同姓缌麻以上为婚者,各依《杂律》奸条科罪。
问曰:同姓为婚,各徒二年。未知同姓为妾,合得何罪?答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取决蓍龟,本防同姓。同姓之人,即尝同祖,为妻为妾,乱法不殊。《户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验妻、妾,俱名为婚。依准礼、令,得罪无别。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谓妻所生者。馀条称前夫之女者,准此。)亦各以奸论。【疏】议曰:外姻有服属者,谓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此等若作婚姻者,是名“尊卑共为婚姻”。
“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注云“谓妻所生者”,谓前夫之女,後夫娶之,是妻所生者。如其非妻所生,自从本法。“馀条称前夫之女者,准此”,据《杂律》“奸妻前夫之女”,亦据妻所生者,故云“亦准此”。各以奸论。其外姻虽有服,非尊卑者为婚,不禁。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疏】议曰:“父母姑、舅、两姨姊妹”,於身无服,乃是父母缌麻,据身是尊,故不合娶。“及姨”,又是父母小功尊;“若堂姨”,虽於父母无服,亦是尊属;“母之姑、堂姑”,并是母之小功以上尊;“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亦谓堂姊妹所生者,“女婿姊妹”,於身虽并无服,据理不可为婚:并为尊卑混乱,人伦失序。
违此为婚者,各杖一百。自“同姓为婚”以下,虽会赦,各离之。
183.尝为袒免妻而嫁娶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疏】议曰:高祖亲兄弟,曾祖堂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侄、再从侄孙,并缌麻绝服之外,即是“袒免”。既同五代之祖,服制尚异他人,故尝为袒免亲之妻,不合复相嫁娶。辄嫁娶者,男女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谓同姓缌麻之妻及为舅妻,若外甥妻,而更相嫁娶者,其夫尊卑有服,嫁娶各徒一年。
“小功以上,以奸论”,小功之亲,多是本族,其外姻小功者,唯有外祖父母。若有嫁娶,一同奸法。若经作袒免亲妾者,各杖八十;缌麻亲及舅甥妾,各杖九十;小功以上,各减奸罪二等:故云“妾各减二等”。并离之。奸妾,本条减妻一等,此条“以奸论,妾减二等”,即是娶妾者累减三等。称以奸论者,并依奸法。小功之妻,若寡在夫家而嫁娶者,各依奸小功以上妻法。其被放出,或改他人,即於前夫服义并绝,奸者,依律止是凡奸;若其嫁娶,亦同凡奸之坐。
又,称妾者,据元是袒免以上亲之妾而娶者,得减二等。若是前人之妻,今娶为妾,止依娶妻之罪,不得以妾减之。如为前人之妾,今娶为妻,亦依娶妾之罪。
184.夫丧守志而强嫁
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疏】议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谓大功以下,而辄强嫁之者,合徒一年。“期亲嫁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及侄,而强嫁之者,减二等,杖九十。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185.娶逃亡妇女
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 【疏】议曰: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唯妇人本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186.监临娶所监临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