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子、无子并同,媵亦是;“及与和者”,谓妇人共男子和奸者:并入“内乱”。若被强奸,後遂和可者,亦是。 7.八议
八议:
【疏】议曰:《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其应议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或多才多艺,或立事立功,简在帝心,勋书王府。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此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
一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疏】议曰:义取内睦九族,外协万邦,布雨露之恩,笃亲亲之理,故曰“议亲”。袒免者,据礼有五:高祖兄弟、曾祖从父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之四从兄弟是也。【疏】议曰:太皇太后者,皇帝祖母也。皇太后者,皇帝母也。加“太”者,太之言大也,《易》称“太极”,盖取尊大之义。称“皇”者,因子以明母也。其二后荫及缌麻以上亲,缌麻之亲有四:曾祖兄弟、祖从父兄弟、父再从兄弟、身之三从兄弟是也。
【疏】议曰:皇后荫小功以上亲者,降姑之义。小功之亲有三:祖之兄弟、父之从父兄弟、身之再从兄弟是也。此数之外,据礼内外诸亲有服同者,并准此。 二曰议故。(谓故旧。)
【疏】议曰:谓宿得侍见,特蒙接遇历久者。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疏】议曰:谓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四曰议能。(谓有大才艺。)【疏】议曰:谓能整军旅,邪政事,盐梅帝道,师范人伦者。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疏】议曰:谓能斩将搴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济一时,匡救艰难,铭功太常者。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疏】议曰:依令:“有执掌者为职事官,无执掌者为散官。
”爵,谓国公以上。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疏】议曰:谓大将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远使绝域,经涉险难者。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後为国宾者。)【疏】议曰:《书》云:“虞宾在位,群后德让。”《诗》曰:“有客有客,亦白其马。”《礼》云:“天子存二代之後,犹尊贤也。”昔武王克商,封夏后氏之後於杞,封殷氏之後於宋,若今周後介公、隋後阝公,并为国宾者。●卷二名例(11条)
8.八议者(议章)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疏】议曰:此名“议章”。八议人犯死罪者,皆条录所犯应死之坐及录亲、故、贤、能、功、勤、宾、贵等应议之状,先奏请议。依令,都堂集议,议定奏裁。【疏】议曰:议者,原情议罪者,谓原其本情,议其犯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者,谓奏状之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故云“不正决之”。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流罪以下,犯状既轻,所司减讫,自依常断。其犯十恶者,死罪不得上请,流罪以下不得减罪,故云“不用此律”。9.官爵五品以上(请章)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疏】议曰:此名“请章”。皇后荫小功以上亲入议,皇太子妃荫大功以上亲入请者,尊卑降杀也。 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
【疏】议曰:八议之人,荫及期以上亲及孙,入请。期亲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子之类。又《例》云:“称期亲者,曾、高同。”及孙者,谓嫡孙众孙皆是,曾、玄亦同。其子孙之妇,服虽轻而义重,亦同期亲之例。曾、玄之妇者,非。
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请,谓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别奏请。)【疏】议曰:官爵五品以上者,谓文武职事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勋官及爵二品以下,五品以上。此等之人,犯死罪者,并为上请。【疏】议曰:条其所犯者,谓条录请人所犯应死之坐。应请之状者,谓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者,谓录请人所犯,准律合绞、合斩。别奏者,不缘门下,别录奏请,听敕。
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