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5-史藏 -10-政书

14-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导航地图-第25页|进入论坛留言



正在加载语音引擎...

问曰:公坐相连,节级得罪,一人觉举,馀亦原之。稽案既是公罪,勾官亦合连坐,勾、检之官举讫,馀官何故得罪? 答曰:公坐失错,事可追改,一人举觉,馀亦原之。至於行事稽留,不同失错之例,勾官纠出,故不免科。 42.共犯罪造意为首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於法不坐者,归罪於其次尊长。尊长,谓男夫。)【疏】议曰:“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馀并为从。家人共犯者,谓祖、父、伯、叔、子、孙、弟、侄共犯,唯同居尊长独坐,卑幼无罪。【疏】议曰:“於法不坐者”,谓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归罪於其次者,假有尊长与卑幼共犯,尊长老、疾,依律不坐者,即以共犯次长者当罪,是名“归罪於其次尊长”。
尊长谓男夫者,假有妇人尊长,共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造意,仍以男夫独坐。
侵损於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疏】议曰:侵谓盗窃财物,损谓斗殴杀伤之类。假令父子合家同犯,并依凡人首从之法,为其侵损於人,是以不独坐尊长。 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疏】议曰:“监临主守”,具如後解。假有外人发意,共左藏官司、主典盗库绢五疋,虽是外人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处徒二年;外人依常盗从,合杖一百。 43.共犯罪本罪别
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虽相因为首从,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疏】议曰:谓五服内亲,共他人殴、告所亲及侵盗财物,虽是共犯,而本罪各别。假有甲勾他外人乙共殴兄,甲为首,合徒二年半;乙为凡斗从,不下手,又减一等,合笞二十。又有卑幼勾人盗己家财物十疋,卑幼为首,合笞三十;他人为从,合徒一年,又减常盗一等,犹杖一百。此是“相因为首从,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此例既多,不可具载,但是相因为首从,本罪别者,皆准此。
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 【疏】议曰:案《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皆斩。”如此之类,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科之。又,《贼盗律》云:“谋杀人者,徒三年。假有二人共谋杀人,未行事发,造意者为首,徒三年;从者徒二年半。”如此之类,不言“皆”者,依首从法。
即强盗及奸,略人为奴婢,犯阑入,若逃亡及私度、越度关栈垣篱者,亦无首从。【疏】议曰:强盗之人,各肆威力;奸者,身并自犯,不为首从。略人为奴婢者,理与强盗义同。阑入者,谓阑入宫殿及应禁之所,各自身犯,亦无首从。逃亡者,假使十人皆征,身各阙事。私度者,谓无过所,从关门私过。越度者,谓不由门为越。关谓检判之处,栈谓堑栅之所,垣谓宫殿及府廨垣墙,篱谓不筑墙垣、唯以蕃篱为固之类。从“强盗”以下,皆以正犯科之,故云“亦无首从”。
44.共犯罪有逃亡
诸共犯罪而有逃亡,见获者称亡者为首,更无证徒,则决其从罪;【疏】议曰:假有甲乙二人,共诈欺取物,合徒一年,甲实为首,当被捉获,乙本为从,遂即逃亡,甲被鞫问,称乙为首,更无证徒,即须断甲为从,科杖一百。是名“决其从罪”。後获亡者,称前人为首,鞫问是实,还依首论,通计前罪,以充後数,【疏】议曰:後捉获乙,称甲为首,鞫问甲,称是实,还依首坐,科徒一年。甲是庶人,前已决杖一百,即须以杖、笞赎直,准减徒年:一年徒赎铜二十斤,一百杖赎铜一十斤,以十斤杖铜,减半年徒罪,馀徒半年,依法配役。
甲若单丁,前已决杖一百,今既处徒一年,合杖一百二十,即更决二十,通计前杖,以充後数。
问曰:有甲乙二人犯盗,准罪合流,甲元造意,乙是随从,然乙事发逃亡,甲遂称乙是首,官司断甲为从,处徒三年,已役讫,然始获乙,甲承是首,又甲是白丁,若为处分? 答曰:“流罪准徒四年”,又云:“从徒入流,比徒一年为剩;累徒流应役者,不得过四年。”其人虽复诈冒官司,不合更科流罪,止合徒一年。若犯加役流,自合三年配役,三年虽已役讫,仍须更配远流,即是“通计前罪”,配所为折居作。
若前输赎物,後应还者,还之。 【疏】议曰:假令甲有九品官,犯徒一年,诈为从罪,前断处杖一百,徵铜十斤,今依首论,断作一年徒坐,以九品一官当徒坐尽,前徵铜十斤者还之,是名“前输赎物,後应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