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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书芸收录1736年(乾隆元年)至1834年(道光十四年)的案例约5600余件《新增刑案汇览》十六卷编辑者潘文舫、徐谏荃收录1842
年(道光二十二年)至1885年(光绪十一年)的案例约300余件。合计共收录案例7600余件。《刑案汇览》自其问世以后便一直成为古今中外法学家1研究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资料。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称赞该书的价值说:“《汇览》一书固所以寻绎前人之成说以为要归参考旧日之案情以为依据者也。”美国著名汉学家布迪、莫里斯称《刑案汇览》为“所有中文案例汇编中篇幅最大、内容也最为精良”的作品并从中精心选出190个案例译成英文二人据此著成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成为国外学者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杰作。
为了进一步服务于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整理和普及优秀的典籍著作此次我社特出版简体横排本《刑案汇览三编》以飨读者。由于此次出版着重突出典型性与趣味性的双重原则更由于我们掌握的版本有限各编中的“赦款章程”及少数不涉及具体案例的条款此次出版做了适量删节祈望读者谅解。本书的标点者为史春风、杨剑利、王丽娟、张小也、陈晋文、王玲。本书适用于各大中专院校法律专业师生、司法机构和相关研究机构及广大法律爱好者。北京古籍出版社二?
?三年八月2
序张晋藩林乾谈及清代成文法的编纂及各项法律制度的完型不能不说到乾隆朝所取得的成就。《清史稿?刑法志》称“高宗运际昌明一代法制多所裁定”就是对这种成就的肯定。乾隆五年正值而立之年的弘历颁行了由他亲自厘定的《大清律例》从而为清初以来近百年的修律活动画上了句号。这部“一定不易之成法”(薛允升《读例存疑》“总论”)既是中国传统法典中最完备的集大成者又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刑法典。18年后《大清会典》及其《则例》颁行又为清代也为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立法树立了那个时代无法攀越的新高度。
然而18
世纪的中国在盛世光环的笼罩下又是盛极转衰的重要转折时期。人口的压力城市手工业者的集体罢工———“叫歇”、数万十数万矿冶“佣工”的罢采;抗粮抗税抗官案的此伏彼起以及下层社会的秘密结社民间宗教的渗透;统治阵营中普遍蔓延的官商合流、金钱万能、商品拜物教以及由此而加剧的吏治腐败;裹挟欧风西雨的传教士的登陆中土让统治者大感头痛的商欠案以及中外法律的冲突的长现等等都在乾隆时代凸显出来。在时代的激荡中弘历没有听任法律处于无所作为的尴尬地位他要让权力这个万能的附庸发挥无所不在的力量。
他也1
没有固守儒家传统的“法约刑简”理念而是着意发挥这个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工具的作用。最基本的对策就是增加例文。所谓“以万变不齐之情欲御以万变不齐之例”(《清史稿?刑法志一》)。据统计康熙初的旧例为321条至康熙六十一年新增例仅为115条两项相加为436条。雍正三年的《大清律集解》附例为824条至乾隆五年的《大清律例》例文为1049条至乾隆三十三年增加到1456条28年间增长407条年均增例14.5条。乾隆四十三年为1508条。
乾隆六十年的例文数目不详但推断当在1600条左右。又据同治九年例文1892条计(这是迄今所见的清代例文最高数字的记载)似乎可以说在清朝入关后君临全国的268年间扣除旧例约有半数以上的例文是在乾隆六十年间制定的。乾隆年间例文的大量增修一方面是为了弥补律文的疏简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法操自上严格限制法司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律文是“万世之法”(袁枚《答金震方先生问律例书》《小仓山房文集》卷十五)
具有“有伦有要”、“若网在纲”的特点但同时由于它疏阔、简略难以涵盖情伪万端以致许多案件不能据此审断。这就是例文“踵事弥增”有不可遏止之势的根本原因(《读例存疑》序文)。例文的大量增修当时就引起不少诟病。学者袁枚讥之为“以死法待活人”称“若必欲设数万条成例待数万人行事而迎合之是以死法待生人而天下事付傀儡胥吏而有余”。由于没有大量例文的增修遂使司法审判权潜移至各级法司他们可以根据律文的不足“自由裁量”这当然是“性矜明察”的乾隆皇帝所不允许的。
他要求各级法司“不得稍存畸重畸轻之见”尤其不允许有所“权度”(《清高宗实录》卷七一八)。但例文无论怎样增加也不能适应“世情万变”的社会需要。而且“吏胥专例”对法条的解释权与其说是操2
之在上不如说操之各级法司的胥吏之手。其客观效果似乎走向了反面“法欲密而转疏义求明而反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