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皆一等。应袭爵之亲王长子,秩视公,郡王、贝勒长子,视一等台吉,贝子、公长子视二等。如长子不称袭爵,于余子内择其优者,报院奏闻,届期承袭。
科尔沁亲王、郡王各四人,贝勒二人,贝子一人,镇国公二人,辅国公六人。扎赖特贝勒一人。杜尔伯特贝子一人。郭尔罗斯镇国公、辅国公、一等台吉各一人。敖汉郡王二人,贝子一人,辅国公二人。奈曼郡王一人。翁牛特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各一人。巴林郡王一人,贝子二人,辅国公一人。扎鲁特贝勒二人,镇国公一人。喀尔喀左翼贝勒一人。阿禄科尔沁贝勒一人。克西克腾一等台吉一人。土默特贝勒、贝子各一人,附喀尔喀贝勒一人。
喀喇沁郡王一人,贝子二人,镇国公一人,辅国公二人,一等塔布囊一人。乌朱穆秦亲王、贝勒、镇国公、辅国公各一人。阿霸垓郡王二人,贝子、辅国公各一人。蒿齐忒郡王二人。
苏尼特郡王二人,贝勒、辅国公各一人。阿霸哈那尔贝勒、贝子各一人。四子部落郡王一人。
喀尔喀右翼贝勒一人,贝子二人,镇国公一人。吴喇忒镇国公二人,辅国公一人。毛明安贝勒、一等台吉各一人。鄂尔多斯郡王一人,贝勒二人,贝子三人,辅国公、一等台吉各一人。
归化城土默特辅国公一人。
凡册诰亲王、郡王、贝勒受封赐册,贝子、公以下赐诰命,各赴阙祗领。有故不能来者,报院遣官赍送。遣失者罪之。因水火盗贼失毁者,准复给。
凡谱系蒙古诸部落世次及锡封根源,备载于册,藏诸内府,十年一修,换出旧册。
凡仪从亲王销金赤伞二,纛二,小旗十,典仪四品、五品各一人。郡王销金赤伞一,纛一,小旗八,典仪五品、六品各一人。贝勒赤伞一,纛一,小旗六,典仪五品一人。贝子赤伞一,小旗六,典仪六品一人。公旗伞与贝子同,典仪七品一人。王、贝勒、贝子、公冠服及长史、司仪长护卫之制,悉视宗藩,惟马缰,非奉特旨不得用金黄紫色。台吉冠服,各从其品。都统以下官校,视在内都统、副都统、参佐领、骁骑校,各杀一级。
凡军功王、贝勒、贝子、公,量功议叙。台吉得一等功牌六次以上者为一等,三次以上者为二等,一二次者为三等。得二等功牌二次以下者,概为四等。
蒙古人以军功赐达尔汉号者,以功之大小另承袭之差等。世袭者,秩视都统。虽世袭而功稍次者,视副都统。袭六次、五次、四次者,视参领。袭三次、二次及授本身者,视佐领。
凡设官科尔沁等二十五部落五十一旗,每旗札萨克一人,或系世管,或由简任,不拘爵秩。协理旗务二人或四人,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为之。每百有五十丁,设佐领一人,骁骑校一人,领催六人,骁骑五十人。六佐领设参领一人,佐领多者,设都统一人,副都统二人。十佐领以下,设都统、副都统各一人,都统、副都统于本旗台吉内遴选,以原爵兼任。
如台吉内无人,于参领内遴选,参领于佐领内遴选,佐领于骁骑校内遴选,以次递升。骁骑校、领催选丁男有力者充补。自都统以下,有年老残疾,或才不胜任者,罢之。均由札萨克秉公黜陟,报院汇奏以闻。
归化城土默特副都统一人,隶绥远城将军分翼。其参领、佐领、骁骑校及防御等官,均由该将军等遴选。拟定正陪,送院引见补授。
围场总管一人,翼长二人,五品官骁骑校各八人。八沟驻扎司官一人,笔帖式一人。
乌兰哈达、三座塔驻扎司官各一人。
凡移驻内地之索伦达虎里总管、副管、佐领、骁骑校等官,由黑龙江将军遴选正陪,送院引见补授。
凡会盟简稽军实,巡阅边防,清理刑名,编审丁册。每三年疏列领侍卫内大臣、散秩大臣、一等侍卫、满九卿、八旗都统副都统、前锋护军统领暨本院尚书、侍郎,请简命四人,率刑部暨本院司官、笔帖式赍敕以往。各札萨克以时赴盟长所在,罚后至者。科尔沁、扎赖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四部落十旗为一会,盟于哲里穆。敖汉、柰曼、翁牛特、巴林、扎鲁特、喀尔喀左翼、阿禄科尔沁、克西克腾八部落十一旗为一会,盟于召乌达。喀喇沁、土默特二部落五旗为一会,盟于卓索图。乌朱穆秦、阿霸垓、蒿齐忒、苏尼特、阿霸哈那尔五部落十旗为一会,盟于锡林郭尔。四子部落、喀尔喀右翼、吴喇沁、毛明安四部落六旗为一会,盟于乌兰察布。鄂尔多斯七旗为一会,盟于伊克召。每会设盟长副盟长各一人。归化城土默特会盟集于本城,不设盟长,听简命大臣裁决。
凡军纪一旗战却,一旗力战,在战却旗分分一佐领人丁给力战之旗。各旗皆战,一旗战却,一旗之王、贝勒等皆降为庶人,所属佐领尽数撤出,散给各旗之力战者。若一旗之内,力战者半,战却者半,战却之王、贝勒等降为庶人,所属佐领,尽给本旗之力战者。若各旗未及整备,而一旗独先冲锋,斩获立功者,按功之大小,获之多寡,分别给赏。
凡军器自亲王以下,均不得私藏甲胄、弓橐鞬。刀枪过二十,鸟枪过十,矢过千,硫黄硝过三十斤者,皆奏闻购买,颁给信票,沿途察验放行。不及前数者,由院转行兵部给票,违者论如法。
凡比丁每三年由简命会盟之大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