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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年复准:蒙古驿地差事既少,将历年所给倒毙马二十五匹,价银一百二十五两内减裁六匹,以十九匹为度,每马价五两,增加一两五钱,以六两五钱计算,每驿倒毙马十九匹,各给银一百二十三两五钱,所给公用羊一百只,价银五十两内减裁四十只,以六十只为度,每羊价五钱,增加二钱,以七钱计算,每驿公用羊六十只,各给银四十二两。该管官将差官人等用过羊只数目注册报部,有余银两令其次年使用。
四十四年复准:蒙古等一有公务,俱于每佐领下醵敛供给,原非启奏所定之例。属下人甚为苦累,现合禁止。各札萨克等将各旗内所有罪罚牲畜,贮存于该札萨克处,勿令倒毙,预备公务支用。
五十九年题准:喀尔喀地方驿站,数年军务,往来甚多扰累。嗣后差遣大人官员及坐台官员,并部院官员、笔帖式、领催等,行文该将军,俱用营中军需,照品级给与行粮。其取索喀尔喀食用之例著停止。
六十年题准:蒙古驿站自屯兵以来,传报公务,解送军饷、火药、钱粮、器械及耕地器皿等项,又押解发遣犯人,护送投顺人等,接连驰驿,甚属劳顿。若蒙古力不能支,恐误军机。特派大臣一员,总统驿站,带领各驿官员巡查。缺少马匹损伤牲畜,将驿官所领每年添补一半银两交与众札萨克,速将肥壮牲畜买足充用外,支库银一万两,付派去大臣带领,如额数仍缺,即动此项钱粮采买补垫,务令驿站整理,勿致疲敝。又查前种地器皿送至屯兵地方时,俱交山西巡抚由归化城雇赁骆驼车辆。嗣后凡解送各项,自京城驰运至口外,仍交山西巡抚支用大同府银两,雇赁驼马,运至屯兵之处。
雍正元年谕:塞外居住之八旗察哈尔蒙古护军骁骑之器械,三年查看一次。而前往之护军参领、骁骑参领等,骚扰蒙古,勒索马羊等物,其三年一往比丁之官员,亦有勒索之处,朕所洞悉。再,察哈尔蒙古内,未曾出痘者甚多,若来年挑选护军,倘遇出痘,恐有伤损。
嗣后察哈尔八旗护军缺出,即著察哈尔总管、副总管、参领等公同阅看,人材可用者挑补。
其挑补之护军,俟三年查看军器时,从京中奏派大臣一员前往,查看军器时,将所挑之护军一并验看。其三年比丁,亦照外省例,交与该总管等详查明白,将比过丁数,造册送各旗都统。则众蒙古无骚扰之患,亦无往返京师之事,于伊等大有裨益。
又谕理藩院:尔衙门人员,来往蒙古地方者,闻有不肖之徒,肆行无礼,勒索陵虐。夫外藩之与天朝,不但伊札萨克王,即台吉亦系宾客,岂可令领催等卑贱之人肆其欺凌乎?著尔衙门严行中禁,详定条例,俾嗣后来之人永远遵行。
防汛
顺治七年题准:外藩人出境,必向本旗都统陈明,违者,将失于觉察之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十家长一并议处。如偷卖马匹,被人执送者,以其半给执送之人。
十一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等,欲向归化城买马驼者,报院奏请得旨,给本院印文令往,不得擅行。
十二年题准:公主、郡主、王、贝勒、额驸等,向归化城买马驼者,遣往人数报院题明,不得多遣。
康熙元年题准:外藩蒙古,不得越旗畋猎。
二年题准:外藩蒙古买兵器带往者,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详开某佐领下某人,买何器械,数目若干,具文遣官报院。不遣官不详开者,不准给出口票。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兵器缺少弊坏者,本旗札萨克王罚三九,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等罚一九,其兵丁亦罚五头。若盔甲袍褂无名,及军器马绊上无字者,罚三头。马匹不用印记不系牌者,罚犙牛一头,俱给拿获之人。
又题准:失误斥堠者,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兵丁鞭一百。若离汛地者,佐领、骁骑校俱革职,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身器械少者,各罚二九,系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斥堠人器械缺少,失于觉察,各罚一九。
十五年题准:贼入斥堠窃盗牲畜,追贼被杀,同往兵丁退缩不战者,各鞭一百,罚三九牲畜,给被杀人妻子。
十九年题准:外藩蒙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以本旗地方无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斥堠内者,于七月内来请,本院遣官查视。所居地如果无草,请移处草果茂者,如其所请。如所居地生草甚盛,而请移他处者,将所请札萨克议处。他月来请者概不准。
二十年题准:在斥堠参领不发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领、骁骑校不在各汛地而往参领处同住,或在汛地而马匹被盗者,参领、佐领俱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领催、兵丁鞭八十。巡逻兵丁鞭一百。
二十六复准:兴安后济达齐牢地方,禁止巴尔胡私进哨地游牧。
又复准:嗣后著喀尔喀车臣汗严禁所属,毋得擅入哨地游牧。
二十八年议准:黑龙江后绰罗那乌母河相近,以格勒必齐河为界,自大兴安岭以至于海,山阳为内地,山阴为鄂罗斯地。
二十九年复准:哨地接连边外,方得整齐。除索伦、达虎尔五哨相连,不必挪移外,杜尔伯特、郭尔罗斯二旗哨地,原设哈达雅地方,与默尔根村庄相近,著移在席令吉齐河山顶安设。其札赖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