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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第58页

骑校罚一九,给出首人。领催、十家长各鞭一百。归化城二旗,无王、贝勒等者,如有隐丁,都统、副都统罚五九;参领罚三九;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给出首之人。其出首之人,并所隐之丁,各留旧佐领,家奴若系蒙古人,入官。
十八年题准:出首隐丁人之子弟在所隐内者,俱准于旗内听所欲往。
二十一年题准:公主、郡主等随嫁人,许其守墓及作护卫并闲散使令,不许披甲。
二十二年题准:属下奴仆出首本主隐丁者,照例于旗内听欲往外,出首他人者,不许出户,所罚牲畜,给出首人。
二十六年复准:索伦贫人求入内地当差者,著在索伦地方郎中、总管逐一查问,有情愿披甲者,安置在默尔根、爱浑等处,拣选才能,授为佐领、骁骑校,归并旗分管理,交黑龙江将军,给与钱粮军器;其不愿披甲人,仍留原住地方。
二十九年定:索伦贫人编入旗分,每佐领给马各三匹,牛各三头;每骁骑校给马各二匹,牛各二头;披甲人等给马各一匹,牛各一头。
又复准:比丁之年,传示四十九旗,著该管王、贝勒、都统以下、十家长以上,按佐领查核,分户比丁数目,俱保造印册,令协理旗务台吉会同都统等送部。其索伦、达虎尔人丁,亦照此例查核造册,令总管一员送部。俱限十月内赍到。
三十三年复准:巴尔虎二次迁来人丁,共六百三十七户,八百三十九丁,二千七百二十九口。有牲畜营生者四百三十四户,五百一十一丁,编为佐领,拣选材能授为佐领、骁骑校,安插在胡朱尔河游牧。其牲畜少而贫者,二百零三户,三百二十八丁,编为四佐领,每一佐领各八十二丁,选六十名披甲,余二十二丁,候缺顶补;拣选材能授为佐领、骁骑校,安插在纳默尔河之博尔得村地方,与达古尔四佐领一处居住,照前给索伦穷披甲之列,给与盔甲、军器、牛畜,令该将军拣选原任人员咨送到部,补授原职,训练教习伊等,令知礼法,及时耕耨。所给伊等盔甲、军器,交工部造发。将博尔得村仓米给与口粮。其买备马牛银三千九百两,于盛京户部预备银内照数支给。
四十四年复准:定例台吉等各有跟随附丁。今拣选台吉等补授都统、佐领各职分,仍将伊附丁随侍行走,不许以披甲人为跟役。
又复准:嗣后出首隐丁之人,照例准其开户,令于贫穷之台吉内择主。
五十一年复准:鄂尔多斯六旗内,有卖去壮丁、附丁及披甲人口、或逃散口者甚多,遣官查明,该管王、贝勒、贝子等罚俸三年,协理台吉等罚三九,都统、副都统等罚二九,其前未协理旗务及补授后不察明呈报之台吉等罚一九。本旗未卖人丁,听属下逃散不能收养者,贝勒罚俸年半,协理台吉罚二九,都统、副都统罚一九。其擅卖人丁之台吉罚二九,台吉已故者,妻罚一九;擅卖人丁之披甲人各鞭一百,披甲人已故者,妻罚牲畜五个。知买主有地方姓名者,行文该管札萨克地方官等,不给原价,追还人丁,仍交各该旗分;不知地方姓名者,行文内札萨克、众喀尔喀、沿边神木等处,概行严查,限一年内送还。如一年内不能察交,或被告发,将该管札萨克官员等治罪。其察出送还者,该旗收领行文报部。嗣后各旗养育人丁,不时严察,若再有卖去壮丁及逃散人口者,将该札萨克、经管之人,俱从重治罪。
五十四年复准:郭尔罗斯原台吉察希查所进佐领迁在白都纳处安置者,不必归并原札萨克地方。嗣后佐领无应袭之人,应归公者,即住原籍在公差上行走,该札萨克照常管束,不必迁移,永为定例。
六十年题准:厄鲁特策妄阿拉布坦处归顺及擒来之人,应另编一佐领,安插于正白旗察哈尔地方,给与产业,照例领粮当差。
雍正元年题准:喀尔喀和硕额驸编入镶黄旗下查哈位佐领。
驿递
顺治十二年题准:索伦之入质者,在边外乘蒙古驿马,支给食物;入边,乘内地驿马,支给行粮。
又题准:本院官员领催等,于十月至三月使往蒙古地方,自备马匹者准给口粮草料。往张家口迎送喀尔喀、厄鲁特,及喜峰口、独石口、古北口等处差遣,准给口粮马草;四月至九月,止给口粮,不给草料。
十三年题准:遣祭外藩使臣,道近或值夏秋时,俱令自备马匹。如道远及值冬春时者,各给信牌,许乘驿马。一品给十五匹,二品给十二匹,三品给七匹,四品给六匹,笔帖式给四匹,领催二匹,兵丁一匹。
又题准:达赖喇嘛处使者,精奇尼哈番给驿马十三匹,车七辆。阿思哈尼哈番给驿马十匹,车四辆。郎中、员外郎马俱五匹,车俱二辆。笔帖式马三匹,车一辆。护军、领催等,马各三匹,每二人共车一辆。
康熙三年题准:往会大臣,随从郎中、员外郎共六员,主事一员,笔帖式七员,领催六名,俱带帐房粮米,在野外行宿,尚书、侍郎等,各带本身执事。尚书准骑马二十匹,驼七匹。侍郎马十八匹,驼六匹。郎中马八匹,驼二匹。员外郎、主事马各七匹,驼各二匹。有品级笔帖式各马六匹。无品级笔帖式各马五匹。领催各马三匹。兵丁各马一匹。
又题准:凡差遣笔帖式,不准给信牌,如衙门官员缺乏,止遣笔帖式,则题请给与。
九年题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