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疏忽例议处。若为匪之台吉仍不悛改,复为匪者,该札萨克即充作奴仆服役。若改过不复为匪,三年后该札萨克将情由报院转奏,复给台吉原衔。
六年题准:捉获盗贼不报院私议完结者以盗论,所罚牲畜给首告人,管旗王以下至十家长一并治罪。
又定:凡蒙古偷盗他人马驼牛羊四项牲畜,系一人盗者,不分主仆绞决。二人盗者,一人绞决。三人盗者,二人绞决。纠众伏盗者,为首二人绞决,为从者,皆鞭一百、罚三九。
其正法盗犯之妻子畜产,均籍没给事主。
十六年题准:在边界禁地偷窃劫夺被获者,该管王、贝勒等以下并该本主,严行治罪。
若不获,将所入汛地该管王、贝勒治罪,兼令赔偿窃夺之物。
十七年题准:旁人捉获盗马贼者,所籍没家产牲畜以一分给之,一分给事主。
又定:王、贝勒等讳盗者,无论管旗不管旗,各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各罚五九。
又定:凡被盗牲畜,务将数目、毛齿及失事月日报明札萨克存案,日后有一不符,及并未报明存案者,皆不准行。
又定:凡被盗牲畜本主认出,有言他人所给者,即令其人对质,其人不承认,即令原人设誓。如设誓,不治罪,但将所认牲畜还本主。
又定:被盗马匹,在围场军前认识,其人别有所得情由者,别给以马,将所认之马取回。
又定:偷盗牲畜,被旁人邀获者,一牲给价,二牲以上、十牲以下者给一牲,多则每十给一。事主称非被盗而不给者,令佐领、骁骑校设誓,设誓者不取价,否则取价。若并未邀获贼物,诈取发觉者,其诈取之人以盗论。
又定:偷宰牲畜遗去,旁人收取其肉者,即令赔补原赃。踪迹在界内,令管旗都统设誓,如不设誓者治以罪。
又定:凡失去马匹,访有踪迹而无见证者,不令设誓。行人若于旷野失去,并无见证,跟踪追寻,经过村庄,则取见证。
又定:凡失去牲畜,于旧游牧处访有踪迹,虽经他往游牧,仍令设誓。
又定:凡踪迹去人居处一箭之内者,令其设誓,过一箭者,无庸设誓。
又定:凡搜检须同见证,不容搜者以盗论。
又定:被盗牲畜,因人潜来密告,认出原物,即将藏牲畜者以盗论。
又定:凡被盗之人,因人密告具控者,务将其人姓名指出。所告属虚,或别经寻获,罚密告之人三九牲畜,令前设誓之台吉及被诬之人平分,罚具控人三九牲畜全给被诬者。
又定:凡偷盗金银器皿及皮张布匹并衣服食物,均按数赔补,所盗物件至二岁牛价者罚三九,至羊价者罚一九,未至牛价者罚一九,未至羊价者罚犙牛一。
又定:盗猪狗者罚牲畜五,盗鸡鹅鸭者罚犙牛一,仍追赔所盗物件。
二十二年题准:外藩蒙古人入内地为盗者,事发,令赔所盗物,仍籍其妻子畜产入官。
四十四年奉旨:前此数年口外偷马之事断绝,今又有盗者,殊属可恶,将此为从贼人皆解进京,给与大臣之家为奴。
又复准:偷马为从贼盗,仍留在外,必复为贼。应将伊等本身妻子,及正法为首贼盗、在逃为首贼盗之妻子,均令解送内务府。其疏脱贼犯之骁骑校皆著来京,当苦差行走。
雍正元年谕:偷盗一二牲饩,即将蒙古立绞,人命重大。嗣后应定拟绞监候之罪,暂行一年。若蒙古盗案从此减少,则照此例行;倘比往年较多,则照原定之例拟罪。钦此。
四年奏准:八旗游牧察哈尔及各牧场马群内,差出捕盗兵丁,若拿获盗犯,即将盗犯所骑之马给与原拿之人。拿获三次之后,系护军,于护军校、骁骑校内列名;系骁骑,选取护军;系闲散,选取骁骑;系牧场马群人等,亦俟有应升录用。若行窃之人,系承缉兵丁之亲属,而瞻徇不拿,照隐匿盗贼例治罪。
五年奏准:凡盗四项牲畜,为数无多、情节甚轻者,拟绞监候,仍籍没畜产,给付事主,其妻子暂留该旗,俟本犯减等,佥解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又定:凡官员庶人伙众,或一二人行劫致杀人者,不分首从斩枭斩枭:旧时刑罚之一,即将人头砍下,悬于木竿示众。;伤人已得财产,不分首从斩决,妻子畜产皆没籍,给付事主。若止伤人未得财者,为首拟斩监候斩监候:明清时刑律。将判处斩刑的犯人暂时监禁,候秋审、朝审后再决定是否执行。上文“绞监候”意思同此,只是犯人为判绞刑者。畜产给事主,妻子暂寄该旗,俟本犯减等,佥发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为从盗犯,籍没畜产,给付事主外,并妻子佥发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又定:一人行劫未致杀伤人者,将本犯妻子畜产一并解送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如二三人以上,将起意一人拟绞监候,籍没畜产给付事主,妻子暂寄该旗,俟本犯减等,佥发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为从盗犯,妻子畜产一并解送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又定:凡盗贼被事主或旁人追赶致拒捕杀人者,为首斩决,妻子畜产籍没,给付事主。
从犯并妻子发遣南省,给驻防兵丁为奴,畜产给事主。伤人不致死者,为首拟斩监候,畜产给事主,妻子暂寄该旗,俟本犯减等,佥发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从犯并妻子畜产,解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