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史、护卫、参领、佐领、骑都尉、云骑尉、骁骑校等,仆从各一人,养马各三匹,坐马各一匹。随从、领催、骁骑、闲散人等,不准带仆从,止准坐马一匹。
一宾馆
顺治初年定:科尔沁三亲王一贝勒及公主等来京,奏除内亲王以下,及公侯伯内大臣侍卫及一品官,均蟒袍补服,出郊迎接,由礼部备茶,饯送亦如之,均请旨遵行。
康熙二十六年题准:科尔沁等十旗,王以下、台吉等以上,请安进贡,今年停其在皇城内拨房,令于会同馆会同馆:官署名。清代礼部所属机构,掌接待各国贡使。内安置。
三十三年复准:内外馆内外馆:即内馆和外馆。蒙古王公来京时的住所。居住蒙古宾客,原委理藩院及光禄寺光禄寺:官署名。掌管祭祀朝会宴饷及廪饩所需物品的机构。官、笔帖式各二人验看,给发什物,户、礼、工三部,止委司官、笔帖式各一人,两处验给,实难周遍。嗣后户、工两部,加委旗员、笔帖式各二人,分行内外馆,遇宾客到日,各给廪给廪给:由官府发给的钱粮。照数速发。所给草,照谷草七斤之数,若有短少,将该管官员笔帖式、承发之吏一并题参。
一限期
康熙六十一年议准:凡额驸等尚主之后,未往蒙古地方者,按其应得口粮,折银支给。
居住京师之公主等回家时,仍分别给与路费。来时不计限期,供应廪给。凡额驸亲属,公主之子孙,自亲王以下、台吉以上,凡系姻戚来京者,皆得展限居住。非姻戚之王等以下、札萨克台吉以上来京者,均予十日廪给。平时来贡之台吉,予五日,收纳贡物之后,再给五日。
都统以下来使,均予五日廪给。
又议准:内札萨克王等来京,均定限四十日。正副位亦如之。
雍正元年议准:公主等下嫁蒙古,成婚之后,久住京师,与蒙古甚无裨益。嗣后公主等下嫁蒙古,非特旨留京者,不得过一年之限。若因病或有娠,不能即往者,令将情节奏明展限。
二年奏准:下嫁蒙古之公主、郡主等,如欲来京者,并令请旨,不得擅来京师。其奉旨来京者,均定以限期,照例供给。内札萨克额驸准住四十日,公主、郡主等,准住六十日。
如限满后,仍欲留京者,亦须奏明,再支供给。
五年定:近御之额驸台吉等所供廪给,毋庸勒限,随居住之日给与。
乾隆九年议准:蒙古额驸台吉等,擢于近御行走,与擢于乾清门行走,既有分别,则其住京之例,亦应酌量。除擢于近御行走者毋庸定限外,其擢于乾清门行走之额驸台吉等,仍定限四十日,令其起行。
一教养
顺治十六年题准:台吉等有愿入内廷随侍者,由院具题,交与内大臣内大臣:官名。清侍卫处次官。
雍正九年谕:从前皇考时,曾将蒙古子弟留内教养。应将蒙古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等之子年十五岁以上者,令其来京教养,交与理藩院请旨。钦此。遵旨议准:行文内札萨克六会盟长,将各王、贝勒、贝子、公、大台吉等之子,年十五以上、人品聪敏、已经出痘者,开具年岁,造册送院,并行文喀尔喀等各札萨克一体办理。
十年议准:擢于乾清门行走之台吉,未授品级者,皆照伊等应得品级,给与顶带补服。
嗣后擢于乾清门行走之台吉等,悉照此例。
乾隆十六年奉旨:乾清门行走未得品级之科尔沁台吉,喀喇沁塔布囊,著赏给应得品级。
嗣后有擢于乾清门未得品级之台吉、塔布囊,皆著照此例给于品级。钦此。
一廪给刍牧折价
康熙四十六年议准:蒙古王、台吉等来京,除所骑马驼交馆喂养外,坐马草料及煮料柴薪仍行给与。其余口粮食物等项,停其户、礼、工三部领取,均照该部所定之价,减十分之一,折银支给,使众蒙古得以自便,共沾实惠。
六十一年议准:自固伦公主以下、官员以上随来仆从,原定每日给银二分五厘,应加增一半,定为仆从一人,日给银五分,其宗女亦应酌给口粮路费。再,固山额驸本身口粮,原定日给银七钱三分,应加增七分,日给八钱。公之婿本身口粮路费,原定日给银四钱,应加增一钱,日给银五钱。札萨克台吉本身口粮,原定日给银七钱四分,应加增二钱六分,日给银一两。若额驸、公主、郡主暨蒙古王妃与台吉命妇夫妇同来往者,口粮并为一分支给,坐马、养马仍各照例分给。
雍正三年议准:公主等坐马,日给料三升二合四撮,谷草羊草各一束,柴斤半。王、台吉等及一应官员兵丁人等坐马,日给料四升,谷草羊草各一束,柴二斤。按定例,柴一斤价银二厘六毫六丝,料一斛,价银一两二钱,谷草一束,价银一分五厘,羊草一束,价银六厘五毫一丝。今蒙古宾客等坐马草料及煮料柴薪,亦应照从前口粮食物之例,减定价十分之一,折银支给。均于本院库银内动用,年终汇数奏销。
十二年议准:常住在京之蒙古,非暂来者可比。从前喀尔喀郡王、厄鲁特贝勒之廪给,均照定例裁减一半。嗣后常住在京之蒙古,除近御行走者不议外,余均照例减半给与。此等常住之人,无须喂养马驼,并将草料折价,一并停给。
一廪给定数
康熙六十一年议准:固伦公主本身及随从人等口粮,每日共给银六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