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次之理,为其名义,名之为通。通施三弦,传推月气,悉无差舛。即以夹钟玉律命之,则还相中。
又制为十二笛,以写通声。其夹钟笛十二调,以饮玉律,又不差异。山谦之《记》云:“殿前三钟,悉是周景王所铸无射也。”遣乐官以今无射新笛饮,不相中。以夷则笛饮,则声韵合和。端门外钟,亦案其铭题,定皆夷则。其西厢一钟,天监中移度东。以今笛饮,乃中南吕。验其镌刻,乃是太簇,则下今笛二调。重敕太乐丞斯宣达,令更推校,钟定有凿处,表里皆然。借访旧识,乃是宋泰始中,使张永凿之,去铜既多,故其调啴下。以推求钟律,便可得而见也。宋武平中原,使将军陈倾致三钟,小大中各一。则今之太极殿前二钟,端门外一钟是也。案西钟铭则云“清庙撞钟”,秦无清庙,此周制明矣。又一铭云“太簇钟徵”,则林钟宫所施也。京房推用,似有由也。检题既无秦、汉年代,直云夷则、太簇,则非秦、汉明矣。古人性质,故作僮仆字,则题而言,弥验非近。且夫验声改政,则五音六律,非可差舛。工守其音,儒执其文,历年永久,隔而不通。无论乐奏,求之多缺,假使具存,亦不可用。周颂汉歌,各叙功德,岂容复施后王,以滥名实?今率详论,以言所见,并诏百司,以求厥中。
未及改制,遇侯景乱。陈氏制度,亦无改作。
西魏废帝元年,周文摄政。又诏尚书苏绰详正音律。绰时得宋尺,以定诸管,草创未就会闵帝受禅,政由冢宰,方有齐寇,事竟不行。后掘太仓,得古玉斗,按以造律及衡,其事又多湮没。
至开皇初,诏太常牛弘议定律吕。于是博征学者,序论其法,又未能决。遇平江右,得陈氏律管十有二枚,并以付弘。遣晓音律者陈山阳太守毛爽及太乐令蔡子元、于普明等,以候节气,作《律谱》。时爽年老,以白衣见高祖,授淮州刺史,辞不赴官。因遣协律郎祖孝孙就其受法。弘又取此管,吹而定声。既天下一统,异代器物,皆集乐府,晓音律者,颇议考核,以定钟律。更造乐器,以被《皇夏》十四曲,高祖与朝贤听之,曰:“此声滔滔和雅,令人舒缓。”
然万物人事,非五行不生,非五行不成,非五行不灭。故五音用火尺,其事火重。用金尺则兵,用木尺则丧,用土尺则乱,用水尺则律吕合调,天下和平。魏及周、齐,贪布帛长度,故用土尺。今此乐声,是用水尺。江东尺短于土,长于水。俗间不知者,见玉作,名为玉尺,见铁作,名为铁尺。诏施用水尺律乐,其前代金石,并铸毁之,以息物议。
至仁寿四年,刘焯上启于东宫,论张胄玄历,兼论律吕。其大旨曰:“乐主于音,音定于律,音不以律,不可克谐,度律均钟,于是乎在。但律终小吕,数复黄钟,旧计未精,终不复始。故汉代京房,妄为六十,而宋代钱乐之更为三百六十。考礼诠次,岂有得然,化未移风,将恐由此。匪直长短失于其差,亦自管围乖于其数。又尺寸意定,莫能详考,既乱管弦,亦舛度量。焯皆校定,庶有明发。”其黄钟管六十三为实,以次每律减三分,以七为寸法。约之,得黄钟长九寸,太簇长八寸一分四厘,林钟长六寸,应钟长四寸二分八厘七分之四。其年,高祖崩,炀帝初登,未遑改作,事遂寝废。其书亦亡。大业二年,乃诏改用梁表律调钟磬八音之器,比之前代,最为合古。其制度文议,并毛爽旧律,并在江都沦丧。
○律管围容黍
《汉志》云:“黄钟围九分,林钟围六分,太簇围八分。”《续志》及郑玄并云:“十二律空,皆径三分,围九分。”后魏安丰王依班固《志》,林钟空围六分,及太簇空围八分,作律吹之,不合黄钟商徵之声。皆空围九分,乃与均钟器合。开皇九年平陈后,牛弘、辛彦之、郑译、何妥等,参考古律度,各依时代,制其黄钟之管,俱径三分,长九寸。度有损益,故声有高下;圆径长短,与度而差,故容黍不同。今列其数云。
晋前尺黄钟容黍八百八粒。
梁法尺黄钟容八百二十八。
梁表尺黄钟三:其一容九百二十五,其一容九百一十,其一容一千一百二十。
汉官尺黄钟容九百三十九。
古银错题黄钟籥容一千二百。
宋氏尺,即铁尺,黄钟凡二:其一容一千二百,其一容一千四十七。
后魏前尺黄钟容一千一百一十五。
后周玉尺黄钟容一千二百六十七。
后魏中尺黄钟容一千五百五十五。
后魏后尺黄钟容一千八百一十九。
东魏尺黄钟容二千八百六十九。
万宝常水尺律母黄钟容黍一千三百二十。
梁表、铁尺律黄钟副别者,其长短及口空之围径并同,而容黍或多或少,皆是作者旁庣其腹,使有盈虚。
○侯气
后齐神武霸府田曹参军信都芳,深有巧思,能以管候气,仰观云色。尝与人对语,即指天曰:“孟春之气至矣。”人往验管,而飞灰已应。每月所候,言皆无爽。又为轮扇二十四,埋地中,以测二十四气。每一气感,则一扇自动,他扇并住,与管灰相应,若符契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