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星犯鬼、积尸气。五月甲辰,月食;六月戊辰,犯镇星。己巳,太白昼见于张,百八十有四日乃伏。十一月壬辰,岁星昼见于翼,六十有七日,夜又犯灵台北第一星。五年正月辛丑,太白昼见于牛,二百三十有二日乃伏。司天夹谷德玉等奏以为臣强之象,请致祭以禳之。宣宗曰:“斗、牛吴分,盖宋境也。他国有灾,吾禳之可乎。”九月庚戌,岁星犯左执法。闰十二月戊子,荧惑犯轩辕。甲午,月犯荧惑。戊戌,镇星昼见于轸。己亥,太白昼见于室。六年正月辛酉,月犯荧惑;壬戌,犯轩辕。三月壬子,月食太白。癸亥,月食。丙寅,岁星犯太微左执法。七月乙亥,太白经天,与日争光。八月己卯,彗星出于亢宿、右摄提、周鼎之间,指大角,太史奏:“除旧布新之象,宜改元修政以消天变。”于是改是年为元光元年。九月丁未,灭。壬申,月食岁星。
元光二年八月乙亥,荧惑入舆鬼,掩积尸气;十月壬午,犯灵台;十一月,又犯心大星。
哀宗正大元年正月丙午,月犯昴;三月癸丑,犯荧惑。是月,荧惑逆行犯左执法。四月癸酉,荧惑犯右执法。乙未,太白、辰星相犯。三年十一月丙辰,月掩荧惑。丁巳,荧惑犯岁星;庚申,犯垒壁阵。癸酉,五星并见于西南。十二月,荧惑入月。四年正月壬戌,荧惑犯太白。六月丙辰,太白入井。七月丁亥,荧惑犯斗从西第二星。五年五月乙酉,月掩心大星。七年十月己巳,月晕,至五更复有大连环贯之,络北斗,内有戟气。十二月庚寅,有星出天津下,大如镇星而色不明,初犯辇道,二日见于东北,在织女南;乙未,入天市垣,戊申方出;癸丑,历房北,复东南行,入积薪,凡二十五日而灭。
天兴元年七月乙巳,太白、岁星、荧惑、太阴俱会于轸、翼,司天武亢极言天变,上惟叹息,竟亦不之罪也。八月甲戌,太白、岁星交。闰九月己酉,彗星见东方,色白,长丈余,弯曲如象牙,出角、轸南行,至十二日长二丈,十六日月烛不见,二十七日五更复出东南,约长四丈余,至十月一日始灭,凡四十有八日。司天奏其咎在北,哀宗曰:“我亦北人,今日之事,我当灭也,何乃不先不后,适丁此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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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二
历上
昔者圣人因天道以授人时,厘百工以熙庶政,步推之法,其来尚矣。自汉太初迄于前宋,治历者奚啻七十余家,大概或百年或数十年,率一易焉。盖日月五星盈缩进退,与夫天运,至不齐也,人方制器以求之,以俾其齐,积寡至多,不能无爽故尔。
金有天下百余年,历惟一易。天会五年,司天杨级绍造《大明历》,十五年春正月朔,始颁行之。其法,以三亿八千三百七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七为历元,五千二百三十为日法。然其所本,不能详究,或曰因宋《纪元历》而增损之也。正隆戊寅三月辛酉朔,司天言日当食,而不食。大定癸巳五月壬辰朔,日食,甲午十一月甲申朔,日食,加时皆先天。丁酉九月丁酉朔,食乃后天。由是占候渐差,乃命司天监赵知微重修《大明历》,十一年历成。时翰林应奉耶律履亦造《乙未历》。二十一年十一月望,太阴亏食,遂命尚书省委礼部员外郎任忠杰与司天历官验所食时刻分秒,比校知微、履及见行历之亲疏,以知微历为亲,遂用之。明昌初,司天又改进新历,礼部郎中张行简言:“请俟他日月食,覆校无差,然后用之。”事遂寝。是以终金之世,惟用知微历,我朝初亦用之,后始改《授时历》焉。今其书存乎太史,采而录之,以为《历志》。
○步气朔第一
演纪:上元甲子距今大定庚子,八千八百六十三万九千六百五十六年。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分。
岁实:一百九十一万二百二十四分。
通余:二万七千四百二十四分。
朔实:一十五万四千四百四十五分。
通闰:五万六千八百八十四分。
岁策:三百六十五日,余一千二百七十四分。
朔策:二十九日,余二千七百七十五分。
气策:一十五日,余一千一百四十二分,六十秒。
望策:一十四日,余四千二分,四十五秒。
象策:七日,余二千一分,二十二秒半。
没限:四千八十七分,三十秒。
朔虚分:二千四百五十五分。
旬周:三十一万三千八百分。
纪法:六十。
秒母:九十。
求天正冬至
置上元甲子以来积年,岁实乘之,为通积分。满旬周去之,不尽以日法约之为日,不盈为余,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天正冬至日大小余。
求次气
置天正冬至大小余,以气策累加之,秒盈秒母从分,分满日法从日,即得次气日及余秒。
求天正经朔
以朔实去通积分,不尽为闰余,以减通积分为朔积分。满旬周去之,不尽如日法而一为日,不盈为余,即所求天正经大小余也。
求弦望及次朔
置天正经朔大小余,以象策累加之,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经日及余秒也。
求没日
置有没